符合国家主管部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 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 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 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 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 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