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很多业主自买房以来从没在意过自己与物业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因是在签署之初完全没有“议价能力”,你乐意签得签,不乐意签也得签,于是只好“被动而签”。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是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的,而“前期物业管理”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也就是说,以前的物业服务,只是临时代管性质的服务,我们的很多业主并不明白其中的弯弯绕绕,把这样一个临时性、阶段性的管理者当成了长期性、永久性的管理者,这样的管理者并且在小区内毫不作为缺乏监管,我们的业主只能忍气吞声,自身利益也没法得到保障。原本这么好的居住环境,小区内却矛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