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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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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02208 文档页数:52页 所需下载券:10
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二包)

(一)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主要采购市公安局459台车辆为期1年的车辆保险。采购项目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种。商业险种包括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车辆核定座位数投保,2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险、车辆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二)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标段确定二家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承办单位。经评审确定的每个标段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该标段中标人。

   (三)本项目拟选定2家保险企业为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所属内的全部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单位。蚌埠市公安局各单位可在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单位范围中自行选择车辆保险企业进行车辆投保,招标人不承诺任何数量的保险业务,请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考虑自身情况进行投标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服务承保时间

(1)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限:自保险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中标人自签订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限内对所投保车辆的投保险种负有理赔责任。不因在承保期内未及时办理车辆入险手续等原因而不承担理赔。

(2)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下调,本项目采购服务的数量、期限、折扣率等随之调整,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标人在投标及报价时应考虑相关因素。若遇见国家政策发生上调,必须报蚌埠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

采购要求

    (一)投标报价要求

1、本次招标险种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种。其中商业险种包括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车辆核定座位数投保,2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险、车辆盗抢险及其他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2、本项目只报商业保险折扣率不具体到险种,由商业险种折扣计算价格分,投标人按优惠比例的形式做出投标折扣率,中标单位按中标折扣率提供计价服务(不含赠送险种)。具体车辆的政策性费率调整系数按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各投标供应商在保监会监管范围内按照所能承诺的折扣进行报价。

最终投标报价按此公式计算:最终投标报价=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NCD系数按照保监会平台制定,不计入报价范围。(如自主核保系数为0.85,自主渠道系数为0.75,最终投标报价为0.85*0.75=0.6375=63.75%),其中自主核保系数最高限价不得超过0.851,自主渠道系数最高限价不得超过0.751。

3、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该项最终投标价最低的为该项评标基准价,其该项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项投标报价得分=(该项评标基准价/其他投标人最终投标价)×该项满分值,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4、所有保险费用报价中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低于国家及保监会强制性的最低标准,导致招标人车辆无法正常参保,费用差额由中标人自行支付。

5、投标人报价时须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二)服务要求

     1、保险车辆增减等相关风险变更,其保险费按中标单车价款的日平均费用计算交纳、退还。

  2、本项目“不计免赔险”是指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3、保险车辆涉及事故处理的损失赔偿、施救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恢复的零部件必须使用原车辆的正厂配套件。

 4、投标人必须在计算承诺服务项目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对上述要求产生的费用在报价中进行考虑,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5、投标人必须对承担责任车辆的事故处理响应时间、赔偿损失的内部审批权限规定作出说明。

   6、新增车辆及车辆调出、变卖、报废、更换车牌号码等情况由蚌埠市公安局办理新增、变更登记后通知中标人办理,中标人不得自行办理变更。

7、如本项目合同到期后投保期限未到,则本单位被保险人继续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如投标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8、定损和维修厂的确定,一般应选择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定点维修企业。

  9、投标单位应如实按时提供市公安局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及理赔的具体情况。

10、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条款及相应的费率和承诺的折扣率计算保费。所承诺的折扣适用所有车型(含未来的车型)和所有险种,其保费折扣均不得高于其投标折扣。

11、基准保费的计算依据是投标人经银保监会批准的现行非营运车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和保费,计算出来的保费作为基准保费, (例如:基准保费为100元,中标折扣率为40%,那么实际收保费40元)。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

12、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

13、因工作调整造成专业服务小组人员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报备。

14、服务基本要求(见下表):

基本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说明

1

提供快速查勘现场服务

投标人提供二十四小时全天报案服务。在市区成立报案中心和专职查勘小组,迅速赶到出险现场。(详细方案及承诺请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下同)

2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使用计算机辅助定损技术,通过“计算机事故车辆定损系统”进行定损操作,确保准确、规范、统一、合理,保证维修质量。

3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投标人可按估损金额的50%提供预付赔款。

4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投标人的服务热线电话,投标人可以委托当地的兄弟公司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投标人可协助客户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6

提供“三上门”服务

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

7

提供网络处理服务

使用计算机对车辆保险信息进行管理,提供投保、续保、批改、收费、退费、理赔及保险管理等功能的网络化处理服务,并定期将承保理赔情况向投保人进行反馈。

8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对市内,对于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客户车辆路上死火的,投标人应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通过热线电话及保险单号,提供免费拖车和现场紧急修理服务。

9

专人负责理赔

专人负责理赔2人,加入蚌埠市(不含三县)车辆保险群,提供手机号,保持畅通。

10

其他服务条款

 

 

(三)违约处罚

如发生投诉及其他违约行为的,经招标人查实确属保险公司责任的,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并在网上予以公告。

一般的处理原则是:第一次事件由市公安局警保处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待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本单位开展业务;第二次起每一起事件没收5%的履约保证金,从第二年保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并取消中标定点保险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组织的汽车保险定点采购招标。

对首次违约严重,并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将给予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四)定期考核

中标单位应接受监督,定期参加市局考核。蚌埠市公安局将结合考核结果,按照《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定点保险单位考核办法(试行)》(详见附件3)要求,申请延续提供保险服务。

附件:《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定点保险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

车辆定点保险企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车辆定点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单位的车辆保险保障权益。现结合我局实际,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公安局(不含三县)车辆定点保险中标单位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蚌埠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处(以下简称警保处)负责对车辆定点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保险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考核评定。

保险企业应积极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采取日常稽查、随机抽查、投诉核查及年终测评等方式,对保险企业执行保险政策规定、履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部分,满分100分,其中日常考核70分,期终考核30分。考核得分为下一年度服务协议续约提供参考。

第六条 日常考核通过采取日常稽查、随机抽查及投诉核查等方式,依据日常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对保险企业进行打分。

第七条 期终考核由警保处组织对保险企业的投保、定损、理赔、救援等服务项目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参加人员原则上从本年度发生投保、理赔业务的单位抽取,抽取单位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保险企业必须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市公安局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实施时间以市局下发通知为准。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扣分的,不累计减分,以分值最高的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警务保障处负责解释。

 

附件 日常考核内容及标准(70分)

一、投保服务(20分)

1、做好续保提醒(5分)。每月10日前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群对下月到期车辆进行续保提醒,未提醒的,每发生一起扣0.25分,扣完5分为止。

2、提供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服务(5分)。未提供上门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25分,扣完5分为止。

3、做好保险统计,定期向市局警保处提供投保信息(5分)。未定期提供的,每发生一起扣0.25分,扣完5分为止。

4、车损险及与车损相关的损失类险种,应按照同车型、车辆实际价值足额保的前提下计算基准保费(5分)。未足额保的,每发现一起扣0.25分,扣完5分为止。

二、理赔服务(22分)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分值

1

提供快速查勘现场服务

投标人提供二十四小时全天报案服务;迅速赶到出险现场。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4分,扣完4分为止。

 

4

2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使用计算机辅助定损技术,通过“计算机事故车辆定损系统”进行

定损操作,确保准确、规范、统一、合理,保证维修质量。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4分,扣完4分为止。

 

4

3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投标人

按估损金额的50%提供预付赔款。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4分,扣完4分为止。

 

4

4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投标人的服务热线电话,投标人

可以委托当地的兄弟公司提供查勘定损服务。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4分,扣完4分为止。

4

5

专人负责理赔

1、指定2人专人负责理赔,提供手机号,保持畅通(2分)。2、《理赔单》填写完整、字迹清晰(2分)。3、因人员调整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报备(2分)。上述3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2分,分别扣完2分为止。

6

 

三、其他服务(8分)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分值

1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投标人可协助客户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2

2

提供网络处理服务

使用计算机对车辆保险信息进行管理,提供投保、续保、批改、收费、退费、理赔及保险管理等功能的网络化处理服务,并定期将理赔情况向投保人进行反馈。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2

3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对于市区内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客户车辆路上死火的,投标人应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通过热线电话及保险单号,提供免费拖车和现场紧急修理服务。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每发生一起扣0.4分,扣完4分为止。

4

四、投诉(20分)

如发生投保单位向招标人投诉保险公司,经市公安局查实确属保险公司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投诉,扣0.5分,扣完20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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