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业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皖交财〔2018〕12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交财〔2018〕118号),开展蚌埠市(三县六区)2018年度农村公路项目绩效评价和2019年度农村公路项目绩效预评价工作。
(一) “四好农村公路”建设绩效评价项目
1、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含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2018年里程约 573.8公里,建设总投资约4.2亿元;2019年建设里程约1266公里,总投资约17亿元。
2、农村公路路长制推行工程。全市三县六区55个乡镇。
3、农村公路养护工程。2018年总投资约5600万元,2019年总投资约7000万元。
4、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主要为三县的创建情况。
(二)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2018年建设里程约730公里,总投资约6735万元;2019年建设里程约400公里,总投资约3500万元。
(三)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2018年建设14座,总投资约1412万元;2019年建设8座,总投资约670万元。
(四)农村公路“五小”工程。
(五)具体工程项目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和蚌埠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安排为准。
二、项目内容
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业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皖交财〔2018〕12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交财〔2018〕118号)及评价项目相关材料,完善指标体系。
(一)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投入
(1)项目决策:包括项目申报规范性、项目审批合规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等。
(2)项目资金落实:包括资金安排规范性、资金保障落实情况、资金拨付及时情况。
(1)业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四制”执行情况、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竣(交)工验收、资料报送情况、项目公示制情况等。
(2)财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及执行有效性、资金使用合规性、会计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等。
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完成及时性、质量达标情况、技术规范符合程度、中央及省补资金使用率等。
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评价工作程序
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等4个阶段。
1、前期准备。包括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和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等。
(1)成立评价工作组。受托机构要成立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报采购人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审核通过后,受托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2)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受托机构要在了解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采购人审核。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步骤及工作纪律等内容。
(3)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实施方案的核心。受托机构应对采购人制定的评价指标进行分析研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项目特点,就评价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向采购人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建议。要设计满意度调查问卷,并明确调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等内容。
2、组织实施。受托机构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主要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核实确认、问卷调查等。
(1)受托机构应到现场采集评价基础数据及相关资料。现场评价的范围和规模应按评价工作总体要求确定。
(2)核查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3)采集的评价数据和资料应记入评价工作底稿,并经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需要进行问卷调查的项目,须到现场对调查对象开展独立调查工作。
(5)第三方机构到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现场评价时,须出示接受委托的协议或通知。
3、分析评价。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重、方法实施评价,并形成评价结论。
4、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1)撰写报告。受托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价报告,并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
②评价工作情况:包括评价目的、依据、指标体系、方法、工作过程等。
③项目绩效情况:对评价各指标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论。
④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对评价发现的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
⑤意见建议:针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或建议。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提交报告。负责撰写两次绩效评价报告各五份,其中总报告各一份,四个项目分报告各一份。评价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8月31日。评价报告初稿撰写完成后,应送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就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征询意见,并就文本的规范性征询采购人意见。受托机构参考被评价项目相关单位和采购人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2018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在2019年4月中旬前、2019年度绩效预评价报告在2019年10月中旬前提交采购人。
三、服务要求:
(一)拟投入的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壹个15万元及以上的交通或财政绩效评价项目。
2、其他人员:4人,3名会计师和1名工程师。
3、投标项目组成员不得更换,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的,承担合同价5%的违约金。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按照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委托人委托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交合格的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机构应接受并完成采购人从项目初始至项目结束的全过程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