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本项目不接受超过29万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最后报价)。
三、项目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须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56号)中附件二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578号)文件中附件三的要求,组织编制2019年度的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
(2)在开展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的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开发区评价类型,开展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分析,评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推算开发区用地潜力规模和尚可供地年数,最后指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最后相应的提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的应用途径。
(3)评价工作,需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时间提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进行预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二)工作内容
1、基础数据调查
(1)实际管理范围四至范围数据:收集实际管理范围矢量文件或利用政府相关文件四至说明、坐标界址点、包含具体行政区范围说明等文件,结合变更调查成果确定实际管理范围。
(2)土地利用及管理数据。充分利用“三调”阶段性成果和地籍调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工业企业用地更新调查、土地征收等调查成果,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区发展规划、监测监管系统信息等资料,准确统计评价范围的各类用地面积。闲置土地数据原则上来源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3)用地效益数据。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报告、报表、数据汇编、年鉴等资料,收集开发区人口、税收、GDP、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总收入等数据。数据收集后应注意按照空间对应原则对评价范围数据进行剥离。
(4)建筑工程数据。结合遥感影像、地籍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确定较上一年度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建筑面积净增量、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基底面积净增量、工矿仓储用地的建筑面积净增量、工矿仓储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含露天堆场和露天操作场地)面积净增量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2、建立数据库
根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年度试行)》有关要求与《江苏省2019年度开发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技术方案》中关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矢量数据库结构要求建立江苏邳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项目数据库。
3、填写调查表格
根据规范要求利用收集的基础数据填写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查表与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调查表。
4、测算评价指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056号),按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要求的指标体系、江苏省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分别对开发区“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的各项评价评价指标进行计算。
5、编制文本成果
编制包含土地利用状况变化分析、集约利用程度评价、集约利用潜力测算、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变化分析、集约利用的评价结论与政策建议、评价成果的应用建议等内容的更新说明。
(三)工作原则
1、为保证评价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2019年度开发区评价工作应充分利用以往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在2018年度评价基础上开展。开发区批准范围的评价类型应与2018年度评价保持一致。
2、开发区批准范围土地总面积应与2018年度评价成果保持一致,因扩区、核减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不可建设土地面积应与2018年度评价成果保持一致,因规划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认定应以地方政府批准文件为准,不得以会议纪要、管委会说明、流程审批单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批准文件。
4、数据收集中应确保经济、人口等数据与评价范围相对应。不对应的需按照《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数据剥离。
5、空间数学基础。采用2000国家大地平面坐标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保留分带号。
6、各类数据的口径、来源、处理方式、计量单位等应符合《规程》和省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数据收集后应从来源、口径、处理方式、年度变化等方面进行校核,从数据间的逻辑关系和变化程度,分析判断各项基础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数据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填报,并进行说明。
四、其他要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6、《合同草案条款》。
支付方式:
成果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清项目全部合同金额。
采购人确定本项目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由采购人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采购需求进行修改完善。已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的网页截图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