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标项目情况
一、 任务书
2013年1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谈到“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强调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海绵体”,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
[2015]139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城
[2015]331号)、《南京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95号)等法规政策要求。把海绵城市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有效指导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建立适合的海
绵城市规划管控体系,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特组织编制《南京市秦淮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坚持规划引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 坚持点面结合、系统治理、整体提升。统筹“蓝、绿、灰”色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保障能力,着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让城市更加绿色、生态、宜居,实现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打造“国际商务商贸中心、现代金融服务中心、文化休闲旅游中心和创新驱动发展高地”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及新建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各地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坚持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基本原则,将海绵城市的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的全过程之中,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有效避免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内涝事件, 更体现了中国传统城市规划中讲究因地制宜、顺应自然规律,重视天人和谐的设计观念和生态设计意识。
南京市生态环境优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作为江苏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教和文化中心, 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并于2008年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特别荣誉奖”,同时具有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佳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全国科技进步
先进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城市等多项荣誉。秦淮区是南京市的中心城区,国家东部地区重要的金融商务中心,华东地区的商贸、信息、文化、
旅游中心,是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在国家及江苏省、南京市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南京市开展了《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年)》的编制工作,《规划》对秦淮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提出了目标要求;《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将于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将全面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考查和评价。
为科学有序地指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需要在南京市海绵总规的总体框架下进一步深化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以解决南京市秦淮区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和水资源问题,为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本次规划区范围为秦淮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12个街道,总面积49.11平方公里。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635 号)
[2015]139号)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相关标准规范与规定
(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 年版)
(5)《防洪标准》(GB50201-2014)
3、相关规划设计等基础资料、参考资料
(3)《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2)
(9)《秦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他相关规划及基础资料
以《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依据,目标量化、分阶段分解总体指标,并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落实2019、2020、2030建成区海绵实施面积要求; 统筹总体规划、控规及各类专项规划,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保护绿地、水系等重要的生态资源,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综合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和供水保障能力, 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着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构建良性水循环系统,在满足海绵城市的技术前提下, 紧扣绿色生态发展主题,将海绵城市与全区绿地系统、慢行系统、游憩系统等相结合,通过海绵城市分地块建设图则进行控制,保证海绵城市的有效分解落地,融入全区规划,保证落地实施。
基于规划区的特征、问题及需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功能及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 结合《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具体落实相应指标,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根据秦淮区新老城区多元化的实际开发情况及现状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突出优势、体现特色,提炼出适宜全区的海绵城市指标。分片区科学的分解海绵城市指标,但需确保老城区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65-70%进行控制,新区按照不低于80%进行控制,力争全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左右。
结合全区特点,因地适宜的选择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制定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方案,研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思路,统筹布局规划及分区规划,落实各片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结合用地、空间布局及全岛特色交通系统等,提出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图则。
统筹基础设施,将海绵城市建设与城市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等水系统相结合,考虑亲水活动的引入、滨水驳岸效果的打造和水源质量的改善等方面制定完善的排水防涝体系方案、水生态环境改善方案、水资源利用方案,系统提升新秦淮区的品质,并与相关规划做好协调反馈。
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方案总则指导下,将海绵城市技术系统落实到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水系统、城市园林绿地和广场、市政道路、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等具体建设项目,结合城建计划及2019年考核任务, 明确2019年建设内容和标准、分期实施计划等,并对实施效益和风险进行评估,并对近期建设重点项目进行初步的方案设计及技术采用的建议。
在满足海绵城市传统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将海绵城市功能植入全区绿地系统,着重研究海绵城市对于全区功能提升、品质提升、景观提升、以及管理提升(政策和实施管控)等方面的专项。
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发展策略; 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发展格局和结构; 确定区内分片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分区目标; 海绵城市建设的重点发展片区及试点项目; 适宜本地区特点的海绵城市的技术应用。
现状调研分析。
通过当地自然气候条件(降雨情况)、水文及水资源条件、地形地貌、排水分区、河湖水系及湿地情况、用水供需情况、水环境污染情况调查,分析城市竖向、低洼地、市政管网、园林绿地等建设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对本片区提出的控制指标,并同时结合本地的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确定适用于本地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和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相关指标。
本着节约用地、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的原则选择低影响开发技术和设施,保护雨水受纳体,优先考虑使用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废弃土地等用地,借助已有用地和设施,结合城市景观进行规划设计,以自然为主,人工设施为辅,优化提升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生态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汇水区末端建设人工调蓄水体或湿地。
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竖向规划、水系规划、绿地规划、交通规划、排水防涝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设计、土地出让条件以及其它市政工程设计等专项规划、工程设计和审查环节应进行雨洪灾害分析和应对评估。
按照水功能区达标的要求,分析和计算水环境容量,评估污染负荷并分配各汇水区域(或排口)的污染物削减指标,确定面源污染削减比例,制定系统治理方案、中长期治理规划和适应性管理机制。
注重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并与其他专业密切配合。结合各地气候、土壤、土地利用等条件,选取适宜当地条件的低影响开发技术和设施,主要包括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等。恢复开发前的水文状况,促进雨水的储存、渗透和
净化。
合理选择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及其组合系统,包括截污净化系统、渗透系统、储存利用系统、径流峰值调节系统、开放空间多功能调蓄等,应结合景观设计增加雨水调蓄空间。
8、设施布局。
应根据排水分区,结合项目周边用地性质、绿地率、水域面积率等条件,综合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类型与布局。应注重公共开放空间的多功能使用,高效利用现有设施和场地,并将雨水控制与景观相结合。
9、确定设施规模。
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规模设计应根据水文和水力学计算得出,也可根据模型模拟计算得出。
与海绵城市有关的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水系统专项规划、排水防涝规划、河湖水系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竖向规划等。
在水系规划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划定城市水域、岸线、滨水区,明确水系保护范围。
保持城市水系结构的完整性,优化河湖水系布局,实现自然、有序排放与调蓄。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明确部分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
在排水防涝规划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明确低影响开发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与指标。确定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及防治方式。
明确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及方式。
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竖向与平面布局。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提出包括不限于城市绿地、郊野绿地、农林绿地等不同类型绿地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指标。绿地系统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和布局。
绿地应与周边汇水区域有效衔接。合理设置预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多功能调蓄设施。
在道路交通规划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提出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道路交通断面体现低影响开发的设计。
严格按照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综合径流系数等指标要求,利用模型等技术手段进行设计,并校核目标可达性和优化系统,达到“低成本、高效益”的设计目标。
工程设计目标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提出的低影响
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选择单项或组合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模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可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的各阶段均应体现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平面布局、竖向、构造,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海绵城市管控体系应结合规划区的开发和管理的客观情况,从一级开发层面控制(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和二级开发层面控制(地块红线内)以及全区建设管理划分等方面分清责权,提出切实可行的
管控措施。
结合规划区管理体制和部门权责,指导编制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全周期的约束和管控的文
件。
应阐述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在结论中明确是否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并进行相应的投资匡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与审查(规划总图审查、方案及施工图审查)与园林绿化、道路交通、
排水、建筑等专业相协调的技术要求。
适宜作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载体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园林、道路交通、排水、建筑等各专业设计方案中明确体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
1、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必要的研究报告。成果形式包含纸质成果和电子文件。
2、规划文本大纲:
2.9 附则
3、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图集册其中图集册应包含以下图纸:
1)现状图(包括高程、坡度、下垫面、地质、土壤、地下水、绿地、水系、排水系统等要素)。
4、LID 模型构建(降雨、排水等)
按照 2019 年 9 月底启动项目计。
1、2019 年 12 月底,完成初步方案编制;
2、2020 年 1 月底,中间成果汇报;
3、2020 年 2 月底,组织专家评审,完成规划最终成果。
三、其他
合同正式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按照规划编制费合同总价的 30% 支付。提交初步成果,并通过甲方上会确认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划编制费合同总价的 20%支付。通过甲方认可的专家评审会,提交并通过规划审批最终成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划编制费合同总价的 30%支付。 经甲方验收合格,成果入库后(是否入库以与规划部门协调意见为准)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划编制费合同总价的 20%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区财政部门审批付款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