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括
1、项目名称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市直管污染源监测及运行维护服务采购
2、外包服务项目内容
序号 外包服务项目内容 采购预算 服务期限
1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市直管污染源监测及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
(二次)
512 万元
2019 年度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 号)、《关于印发<2019 年南京市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为保证 2019 年南京市市直管重点源监测及维护顺利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精确性,满足质量控制要求,为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现委托监测单位对南京市直管污染源监测及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提供服务。
二、服务内容
1、监测对象
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2019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南京市市直管污染源主要包括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金江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扬子石化分公司)、扬子石化- 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梅山分公司)、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南京格灵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具体见附表 1、附表 2、附表 3。
2、监测内容
2.1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
(1) 污染物排放监测
以重点监控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
(2) 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 号)等要求执行。
(3) 监测频次
市直管重点排污单位废水和废气每季度监测一次,厂界噪声每年监测一次,昼夜各进行一次监测。
(4) 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
监测单位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 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每个月 28 日(二月份为 26 日)前将本月经过审核的数据从新系统导出后报送南京监测中心统一发布。
2.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 监测范围
按照《关于开展我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的通知》
(宁环办〔2018〕92 号)及补充通知的要求,对列入《全市重点 VOCs 排污单位名录》的市直管企业(2019 年名录正式下发后,按照下发名录执行)开展污染源 VOCs 监督监测任务。
(2) 监测内容
固定污染源 VOCs 排放达标监测,主要监测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
(3)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以《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监测函﹝2018﹞123 号)所列监测指标或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为基础,重点关注容易超标、环境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特征污染物。
(4) 监测频次
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监测,应保证纳入市 VOCs 重点管控名录的企业监测频次每年不少于一次;国家、地方排放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存在监测超标、群众投诉等现象的,应根据要求增加监测频次。
(5) 数据报送及格式要求
监测单位完成监督性监测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总站数据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填报, 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向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业务主管部门和环境执法部门通报。
2.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1) 检查范围
市直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2)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对于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可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 检查要求
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要求开展。
(4) 数据报送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10 日前,将本季度本辖区内检查结果报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附表 1 2019 年南京市市直管企业废水监测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整治后排口编号 原排口名称及编号 排污去向 执行标准 监测项目
1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WS-01
污水处理场
长江 GB 31571-2015
表 1 直接排放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总氮 氨氮
总磷 生化需氧量 硫化物 氟化物 总有机碳 总钒 总铜 总锌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FWS-02冲灰水DB32/939-2006
表 2 一级 pH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石油类 氨氮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磷
FWS-03
炼油北路
马汊河 GB 31570-2015
表 1 直接排放 pH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石油类 挥发酚 氨氮 生化需氧量
总氰化物 硫化物 总磷 总氮 总有机碳 总钒 苯 甲苯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FWS-05雨水调节池长江
DB32/939-2006
表 2 一级 pH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石油类 氨氮 总磷
FWS-06电厂 32 号
(成品路) 马汊河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
磷
2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WS-06一水源
长江
DB32/939-2006
表 2 一级 pH 化学需氧量 总磷 悬浮物 氨氮
WS-04氮肥厂pH 化学需氧量 氨氮 石油类 总磷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挥发
酚 总氰化物 硫化物 氟化物
WS-02
磷肥厂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总磷 氨氮 硫化物 氟化物
WS-03
化工机械厂 DB32/939-2006
表 2 一级、GB8978-96
表 2 一级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总磷 铜 锌
序号 企业名称 整治后排
口编号 原排口名称及
编号 排污
去向 执行标准 监测项目
WS-01
综合污水处理厂 DB32/939-2006
表 2 一级、GB8978-96
表 4 一级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氟化物 硝基苯类 苯胺类 总磷 氨氮 硫化物 总氰化物 挥发酚 生化需氧量 对-硝基氯苯
3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WS-01 2 号排口 长江 GB13456-2012
表 2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总氮 总磷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锌 总铜 总铁 总砷 六价铬 总铬 总铅 总镍 总镉 总汞
WS-025 号排口石头河
4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WS-001
北排口 05-01
长江 GB16171-2012
表 2 直接排放GB13456-2012
表 2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挥发酚 硫化物 氰化物 苯 苯并(a)芘 总锌 总铁 总铜 总砷 总铬 六价铬 总铅 总镍 总镉 总汞
/车间排口/GB16171-2012
表 1 间接排放 pH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挥发酚 氰化物 苯并(a)芘
WS-002
西排口 05-02
长江
GB13456-2012
表 2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总氮 总磷 挥发酚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锌 总铜 总铁总砷 总镉 总镍 总铅 总汞
总铬 六价铬
/车间排口/总砷 总镉 总镍 总铅 总汞 总铬 六价铬
5 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WS-004 选矿厂 05-04 秦淮新
河
GB28661-2012
表 2 pH 悬浮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总锌 总铜总锰 总硒 总铁 氟化物 硫化物 总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总铍 总银
/尾矿坝/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 WS-LY-01 江边隔石油类池 21-01 长江 GB 31570-2015
表 1 直接排放 pH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 石油类 挥发酚 氨氮 生化需氧量 总氰化物 硫化物 总磷 总氮 总有机碳 总钒 苯 甲苯邻二甲苯
序号 企业名称 整治后排
口编号 原排口名称及
编号 排污
去向 执行标准 监测项目
分公司(炼油)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乙苯
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煤化工
运行部)
WS-MHG-0 1
总排 22-06
长江
DB32/939-2006
表 2 一级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总磷 挥发酚 硫化物生化需氧量 氟化物 总氰化物
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
分公司(热电)
WS-RD-01
厂排口
长江 pH 化学需氧量 石油类 悬浮物 氨氮 总氰化物 氟化物 总磷
附表 2 2019 年南京市市直管企业废气监测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炉、装置型号 装置编号 排口编号 监测项目 标准 备注
1
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烧结机头 3# FQ-019-炼铁厂高炉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表 3 标准
烧结机尾3#FQ-020-炼铁厂高炉颗粒物
烧结机头4#FQ-024-炼铁厂高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烧结机尾4#FQ-025-炼铁厂高炉颗粒物
烧结机头5#FQ-024-炼铁厂高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烧结机尾5#FQ-025-炼铁厂高炉颗粒物
150t/h 转炉二次除尘
装置1#
FQ-043-炼铁厂 颗粒物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表 2 标准
150t/h 转炉二次除尘
装置2#颗粒物
NG-220/9.8-MQ6661#
FQ-061-热电厂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表 1 标准
高炉煤气
SG-220/9.8-MQ6662#
SG-220/9.8-MQ6663#
NG-220/9.8-Q24#FQ-061-热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表 1 标准
高炉煤气
NG-220/9.8-Q25#FQ-097-热电厂
NG-220/9.8-Q26#
焦炉烟囱
1#
FQ-092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序号 企业名称 炉、装置型号 装置编号 排口编号 监测项目 标准 备注
表 5 标准
焦炉烟囱
2#
FQ-093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表 5 标准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
公司(热电)HG220/100-YM101#2#FQ-RD-01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表 2 标准
HG220/100-YM103#4#
Pryoflow(220t/h)5#FQ-RD-02
Pryoflow(220t/h)6#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
公司(炼油)4 万吨硫磺车间/FQ-LY-26
二氧化硫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表 4 标准
5 万吨硫磺车间/FQ-LY-26
10 万吨硫磺车间/FQ-LY-27
4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20t/h 锅炉1#
FQ-08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表 2 标准
220t/h 锅炉2#
220t/h 锅炉3#
硫磺制酸系统1#FQ-01
二氧化硫、硫酸雾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表 5 标准
硫磺制酸系统2#FQ-02
硫磺制酸系统3#FQ-03
废碱焚烧尾气
/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表 3 标准 监测频次为 1 年/次
5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NJ-220/9.8-Q81#FQNZ02-1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高炉煤气
NJ-220/9.8-Q82#FQNZ02-2
序号 企业名称 炉、装置型号 装置编号 排口编号 监测项目 标准 备注
NJ-220/9.8-Q83#FQNZ03表 1 标准
NJ-220/9.8-Q84#FQNZ04
5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球团竖炉 1#2# FQQT01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表 3 标准
球团竖炉3#FQQT0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180m2 烧结机头1#3#FQXT59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氟化物
180m2 烧结机尾1#FQXT21-1颗粒物
180m2 烧结机尾3#FQXT61颗粒物
360m2 烧结机头2#FQXT29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表 3 标准
360m2 烧结机尾2#FQXT30-1颗粒物
焦炉烟囱
3#
FQXT44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表 5 标准
焦炉烟囱
4#
FQXT45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表 5 标准
焦炉烟囱5#FQXT46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炉、装置型号 装置编号 排口编号 监测项目 标准 备注
(GB16171-2012)
表 5 标准
6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HG220/100-101#2#FQ-RDTL03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表 2 标准
HG220/100-103#4#FQ-RDTL04
HG220/100-105#6#7#FQ-RDTL01
UG-220/9.8-MQ HG410/9.8-YM158#9#FQ-RDTL02
PTA
/
/
苯、甲苯、二甲苯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表 6 标准
6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二套硫回收装置烟囱
/
FQ-LY-06
二氧化硫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表 4 标准
裂解炉
/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表 5 工艺加热炉
7 扬子石化- 巴斯夫有限
责任公司 电厂锅炉 1# FQ-002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表 1 标准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电厂锅炉2#FQ-003
电厂锅炉3#FQ-004
序号 企业名称 炉、装置型号 装置编号 排口编号 监测项目 标准 备注
中央氧化炉
/
FQ-018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烟气黑度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表 3 标准 苯、甲苯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中的二级标准
监测频次为 1 年/次
8南京格灵化工有限公司
6 万吨/年硫酸装置
/
FQ-077-化工
二氧化硫、硫酸雾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
表 5 标准 监测频次为 1 年/次
附表 3 2019 年南京市市直管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评价指标
(监测频次:1 次/年,昼夜各一次)
监测点位
评价标准
1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Leq 乙烯火炬界外、大扬巴火炬界外、炼油厂界外、塑料厂
界外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 8-2008)
2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氮肥厂
Leq 南厂门车队门口、厂南界外、汽化炉南界外、厂西界外、
厂西北界外
3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磷肥厂
Leq 厂南界外、厂大门口外、磷肥厂北界
外
4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化机厂
Leq 厂西大门口、铸钢
车间浴室界外、厂北门口
5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Leq 南钢一村界外、三村浴室界外、制氧车间界外、鸳鸯楼
界外、三号岗界外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金陵分公司(煤化工运行部)
Leq厂东南界外、氨储罐界外、厂南界外
7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热电)
Leq 厂东南界外、厂南界外、厂西界外、
厂北界外
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炼油)
Leq油罐边界外、火炬边界外、厂西界外
9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Leq 厂东界外、厂南界外、厂西界外、厂
北界外
10南京梅山冶金发展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Leq厂北界外、厂东北界外、厂外居民区
11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
Leq
厂东界外
2.4 其他污染源监测
包括市级专项检查监测、信访和投诉、领导信箱上级交办件、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测等。
三、监测服务费用
该项目资金为 2019 年市财政预算经费,其中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合同签订日监测
工作仍由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延续提供,期间监测费用以 43 万/月为基准,按月折算,由中标方支付。
第四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
一、评标方法与定标原则
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 100 分,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优劣顺序排列,由评委会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分标准及分值如下:
二、评标标准
序
号 评分指标 评分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1
价格分(20 分
) 20 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
(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注:评标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
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
信履约的,评标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
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
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小组可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
服务能力
(60 分)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服务内容、质控措施)
20 分 供应商需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需求》自行编制《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1) 根据实施方案的服务内容编制情况进行打分, 优得 10-8 分,良得 7-5 分,差得 4-1 分,不提供不得分。
(2) 根据实施方案的质量控制措施编制情况进行打分,优得 10-8 分,良得 7-5 分,差得 4-1 分,不提供不得分。
实验室通过认证的环境类监测项目
10 分 (1) 供应商通过省级以上 CMA 环境类监测项目数:150项以上的(含 150 项)得 5 分;150 项-100 项的(含100项)得 2 分;100 项以下的不得分;
(2) 供应商通过省级以上 CNAS 环境类监测项目数: 在 150 项以上的(含 150 项)得 5 分;150 项-100 项的(含
100 项)得 2 分;100 项以下的不得分;
(需提供CMA 和CNAS 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进入投标文件补充证明部分,原件备查)
企业能力
6 分 供应商需提供2018 年度参加过国家级能力验证和总站
的能力考核的验证报告,每提供 1 份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国家级协
作定值实 6 分 供应商需提供国家级协作定值实验室证书,满足得 2
分;
验室开展 2018 年度协作定值活动并提供相关报告,每提供
1 份得 0.5 分,最多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1)供应商配备的授权签字人具备环保类专业技术研
究级高级职称的人数,每提供 1 人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2)供应商配备的现场监测负责人具备环保类专业技
人员配备18 分术高级职称的人数,每提供 1 人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3)供应商配备的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环保类专业技术
高级职称的人数,每 1 人得 2 分,最高得 6 分。
(以上均需提供职称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
业绩
20 分 (1)2018 年至今供应商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的工作。每提供一份报告得 2 分,本
项最多得 12 分。
(2)2016 年至今供应商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自行监测专项调查和科研课题,每提供一份国家级得 3 分,每提供一份省级得 2 分,每提供一
份市级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以上均需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说明:
1、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作废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3、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 5%、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特别说明: 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 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
4、对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投标价的 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对小、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供应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为中型或小、微型企业的认定证明复印件;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企业的,必须在“产地”栏内加填中小型企业的完整名称,并同时提供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为中型或小、微型企业的认定证明复印件;如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效证明或相关内容表述不清的,不得享受价格扣除。
6、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7、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
8、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