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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审计局向社会力量购买2019-2021年度协助审计服务单位承诺入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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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16598 发布时间:2020-03-17 文档页数:37页 所需下载券:10
丽水市审计局向社会力量购买2019-2021年度协助审计服务单位承诺入围项目

采购需求

一   采购内容及范围

1.采购内容:

确定产生2019-2021年度协审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供应商。协审服务内容分为以下三方面:

(1)财务收支协审服务入围项目

(2)投资项目协审服务入围项目

(3)计算机技术协审服务入围项目

每年采购预算金额为62万元。

2.协审业务范围:

(1)财务收支协审服务根据采购人需要提供财务收支协审服务或根据采购人实施的审计内容确定。协审业务内容涉及成交人提供过相同期间和相同内容审计或咨询服务的,成交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2)投资项目协审服务协审时间按照甲方2019至2021年度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时间同步确定,协审业务范围为公共投资项目协助审计服务。

协审业务范围:

A.公共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

B.公共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

C.公共投资项目跟踪审计;

D.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E.其他由甲方组织委托的审计任务。

具体内容根据审计部门具体要求确定。协审业务内容涉及成交人提供过相同期间和相同内容审计或咨询服务的,成交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3)计算机技术协审服务协审时间按照甲方2019至2021年度审计项目具体实施时间同步确定,协审业务范围为:

A.计算机审计基础数据采集与处理;

B.数据分析、数据挖掘;

C.信息系统审计;

D.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审计;

E.其他由采购人组织审计的计算机技术类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根据采购人具体要求确定。协审业务内容涉及成交人提供过相同期间和相同内容审计或咨询服务的,成交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4)、采购人根据具体协审业务审计从对应入围供应商处抽调协审人员。

4.协审地点:

丽水市审计局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包括省内各地,不排除跨省)。

5.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入围家数规则如下:

满足本次供应商资格要求且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均入围。

二   服务期限

2019—2021年(具体时间以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履约期满以后,采购人有权视情况按相关规定追加服务期限)

三   协审时间

根据采购人2019至202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具体要求的时间同步进行。

四   服务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丽水市审计局有关规定,遵守相关的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2.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八不准”工作纪律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

3.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署、丽水市审计局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按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审计秘密,不以任何方式泄露审计过程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4.承担具体审计任务的协审人员具备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业资格和业务能力,完全胜任所承担的审计任务。在审计实施前确定协审人员名单,未经采购人允许不随意更换协审人员。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任务的协审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并相应扣减协审费用。

5.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按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资料,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要求起草有关审计文书和其他材料。

6.在审计任务完成后,协审人员应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协审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7.成交人或其派遣的协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人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消协审服务资格或清退相关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将其受聘的审计业务再委托或转让给其他中介机构承担;或者在接受采购人审计任务后,不履行回避义务,接受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委托,承担与本任务相关的有关业务;

(2)没有按照审计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导致审计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或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3)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如实报告的,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相关文书、资料的;

(4)违反廉政规定的,或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5)成交人的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各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协审条件的;

(6)未按规定完成审计工作任务的,或在采购人组织的综合考评中不合格的;

8.成交人在参与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工作纪律,若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采购人将不支付审计费用,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9.服务期内,成交人3次以上(含本数)未响应或未参加任何项目,情节严重的,视作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有权将其报请地方征信部门列入失信名录。

五   协审费用

按丽水市审计局的《丽水市审计局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等相关规定,对协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按聘请的实际工作日和协审服务付费标准计算,由丽水市审计局支付给入围协审单位。标准有变化按新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   协审单位确定规则

当审计项目需聘请协审单位人员时,由丽水市审计局确定审计项目需求人员的数量、要求等条件后,通知入围协审单位报名参审。确定规则如下:

1.若报名的协审单位数量大于需求数量时,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协审单位;

2.若报名的协审单位数量小于需求数量时,报名的单位全部确定为协审单位,不足部分,按平均分摊原则在未报名的入围协审单位中确定;

3.若无协审单位报名参加,按平均分摊的原则在入围的协审单位中确定。

七   协审单位的变更

如协审单位名称或资质发生变更,应在第一时间向采购人书面告知,并提交变更后新的文件资料存档。无论是单位变更,还是拟派的人员变更,均不得低于招标申请时条件和标准,否则视同自动丧失(或自动终止)协审资格。

八   其他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以下服务内容

1.服务响应快捷情况(接到采购人通知后赶到丽水市审计局现场的具体时间)

2.专业人员储备情况(供应商的注册会计师、专业人员总数)

3.预期质量承诺(供应商响应的参加协审服务预期质量承诺内容)

4.以往服务情况

5.执业质量(2016至2018年受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行业惩戒情况,如实填写)

 

附件:丽水市审计局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丽水市审计局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

(二)从县(市、区)审计局、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借调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以下同时涉及到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为外部人员。

第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审计局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等外系统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  外部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市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单位,各处室(分局)需要聘请时,应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  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市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处室(分局)根据必须和必要的原则,提出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填列计划表(详见附件1),列明项目名称、聘请人员的数量、工作天数和协审经费预算,简要说明聘请原因及工作安排情况等,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组织审计形式的还应列明协助审计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局办公室。

局办公室归集各处室(分局)填报的计划表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和送签:(一)大数据处、直属分局,重点审核审计项目聘请外部计算机专业、工程咨询专业协审人员数量、工作量是否合理等;(二)法规处,重点审核审计项目聘请外部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员数量、工作量是否合理等;(三)局办公室,重点审核项目计划时间、费用标准及协审经费预算等。必要时由分管财务局领导牵头召开局办公室、法规处、大数据处、直属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审议局年度外聘工作计划。相关处室的意见签署在审核单上(详见附件2)。

局办公室统一将计划表和审核意见等材料,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签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临时增加聘用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需由项目的实施处室(分局)提出报告,参照第五条的审批程序,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经大数据处、直属分局、法规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根据审定的外聘工作计划,各处室(分局)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中择优选择身体健康、职业道德良好、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人员参与审计。各处室(分局)在确定审计组人员前需填报“丽水市审计局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项目审签单”(详见附件3)。

各处室(分局)承担的同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人员总数应适当平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审计组外聘人员数量应区分项目类别适当控制、合理安排。需外聘的每个项目,原则上聘请外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审计组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且在预算控制数中安排外聘人员计划。

抽调县(市、区)审计局人员的,按照《丽水市审计局关于规范人员抽调工作的意见》(丽审〔2019〕27号)执行。借调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的,各处室(分局)可在对口联系单位中落实具体人员,需要时可提请市内部审计协会协调落实。

第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市审计局统一与中标的协助参加审计单位签订聘请协议。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借调市内部审计协会会员单位人员时,应当由局办公室代表市审计局与其签订有关协议(详见附件4)。

第九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单位和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章  外聘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各处室(分局)应当对外部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政教育。

第十一条  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通知》和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纪律。在参加审计项目前,要与审计组组长签订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各处室(分局)应当将外部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但不得担任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副组长和主审,并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借用的内审人员一般参加同类、同系统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

第十三条  在审计实施中,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督导、业务复核和廉政监督,安排专人对外部人员工作情况、考勤情况(详见附件6)和廉政情况进行记录与监督,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工作效率和廉洁从审。对不称职或不能胜任审计的外聘人员有权要求更换,并相应扣减外聘费用。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项目的涉密情况和审计事项的敏感程度,各处室(分局)和审计组应对审计组成员合理分工,对外聘人员合理安排审计内容和工作范围,主要参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投资项目等的审计。外聘人员不得参加下列事项的审计:

(一)查阅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敏感事项;

(二)调查领导干部的存款、房产等个人敏感事项;

(三)讨论研究重大违法违纪涉及移送的敏感事项;

(四)其他不宜由外聘人员参与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但外部人员因审计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其他单位调查时,应当有市审计局人员参加。外部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单独会见或交换意见。

外部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外部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外部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外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不得留存。外部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七条  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其审计结果必须同时有市审计局人员复核签名,审计组应对外部人员的工作结果资料审核把关,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组织对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详见附件7,外聘人员的考评结果将作为付费标准的依据)并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根据考评结果,将考核优良的外部人员列入备选库,并作为以后选聘的重要依据。对外借人员参与审计表现优异、审计成效明显的,必要时可给予感谢信表扬。

第十九条  对参与审计的中标服务单位和外部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提交虚假审计结论材料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报告,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四)收受、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参与办理外聘工作的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处理和依法追究责任:

(一)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要求外部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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