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为加快长汀县养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完善乡镇敬老院配套设施建设,扩展养老服务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闽民福〔2014〕438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汀县实际,现提出社会化运营改革实施方案。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公建民营的模式。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长汀社会养老服务,对12个乡镇敬老院统一打包实行社会化连锁化运营管理模式,通过对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运营方。由运营方负责投入固定资产养老设备,在法定业务范围内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住养等综合性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生活待遇和服务水平需与社会老人等同,各有关乡镇政府、县民政局有权监督;对承包方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有关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应积极给予协调,提供便利。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政府购买服务的特困老人及其他需要政府供养人员。投标人需自带相关机构养老系统管理软件,用于本项目相关敬老院的信息录入及人员管理,管理系统需与采购人指 定的养老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共享,合同终止后所有信息数据无偿归采购人所有。
(二)公建民营项目范围:濯田、童坊、河田、三洲、南山、宣成、羊牯、庵杰、铁长、古城、涂坊、红山等12个乡镇敬老院。
(三)公建民营床位安排:总床位493个,在本县范围内实行社会化连锁化运营,应保证至少50%床位用于公益需求(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及政府认为应承担供养义务的其他人员)。
(四)公建民营运营期限:15年。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承包方可优先选择继续运营。
(五)公建民营项目有关要求
1.运营方的资格条件
(1)具有经营养老床位200张及以上的管理经验和2年及以上养老服务工作资历(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入住率达到60%以上,在前3年内投资100万 元以 上用于完善乡镇敬老院内部设施设备(投标人需承诺,格式见附件2)。
(2)开办时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与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2.服务对象
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政府认为应承担供养义务的其他人员以及有一定家庭收入,有入住需求和愿望,自愿选择有偿托养需求的社会老年人群体。
3.配置要求
(1)老人宿舍区:配齐配好床铺、床上用品、橱柜、卫浴设施等;配齐配好电视。
(2)老人康复区:配备医务室,投入相应的设备和技术力量,方案需报卫计主管部门审批并验收;配备肢体、智力、视力、心理辅导等坐、走、拉的康复设施;配备健身器材三种以上;配备棋牌项目、图书音像等。
4.服务标准(附件1:护理级别界定)
遵循服务至上、温馨健康的经营理念,让每位入住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享受舒畅、温馨的晚年生活。根据不同等级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满足不同对象的需求。
5.管理及监督机制
(1)运管责任。县民政局、敬老院所在乡镇政府、运营方在签订承包运营协议后1个月内,运营方应登记成立“xxx养老院”或“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养老服务机构,明确法人,统一承担全县12所乡镇敬老院运营管理中的法律责任,运营管理中产生的纠纷、法律问题,由运营方负责,县民政局、所在乡镇政府不承担责任。
(2)经营性质。运营方不能改变经营性质,不得以乡镇敬老院养老的经营权、固定资产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政府利益的行为和用于银行融资。
(3)签约形式。按照《福建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县民政局每年对运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运营期满后享有优先权。若年度考核不合格,有权责令运营方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县民政局可提前中止协议,收回经营权,并不作任何补偿。
(4)退出机制。①运营方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服务内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规定,尤其是《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和《养老院服务质量自我评价表》22类115项指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②合同期未满,乙方需退出时,须提前 6 个月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对承包项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5)债权债务承担。在合同执行期间运营方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运营方承担,与县民政局、当地乡镇政府无关。
(6)国 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各有关乡镇政府组成资产验收小组并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和承包方各存一份),再由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再移交给运营方使用,日常的维修和管理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7)监督机制。运营方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社会老人收费项目按照县级物价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政府集中供养人员收费标准由县民政局与承包运营方按“(六)政府供养服务”规定协商确定,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敬老院所在地政府为乡镇敬老院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受理政府集中供养人员入住和退出乡镇敬老院的申请,做好特困人员每月费用的申报、核定工作。县民政局作为乡镇敬老院的监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举报和进行核实、处理。
(六)政府供养服务
(1)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政府认为应承担供养义务的其他人员,该部分对象纳入管理服务范围,优先安排床位。承包运营机构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或其他政府供养人员视为违约,县民政局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备注:
①不招收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老人。
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衣被以及其他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含)由承包方免费提供。
③老人贵重物品自己保管自己负责,如托院方代管,院方负责。
④政府集中供养人员原则上实行双人房,不设三人房。
(2)承包方对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应按护理级别(全护理、半护理、全护理或者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提供养老护理服务,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应等于或高于同等护理级别的社会老人,并按“五保”[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要求提供养老所涉及的服务,除住院医疗费用按实报销外,其余费用包含在政府每月核拨费用内。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所在有关乡镇政府、村(居)及监护人或亲属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附件1:护理级别界定 服 务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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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等级 |
护理标准 |
三级护理(身体状况较好,神志清醒,能自己去食堂吃饭、自己洗澡、自理大小便。) |
1、个人卫生护理:(1)每日早晨督促老年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整理床铺,晚上督促老年人洗脸、洗手、洗脚、铺床。(2)督促老年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洗澡。(3)仔细观察老年人精神状况及身体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处理。2、饮食起居护理:(1)督促老年人按时到食堂就餐,热水供应到护理区。(2)按时巡视居室,观察老人饮食起居情况。(3)帮助老年人采购生活用品及食品。(4)细心观察掌握老年人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处理。3、居室卫生护理:(1)监督老年人整理床铺,更换衣裤和床单,帮助老年人翻晒被褥。(2)每周清洗床单、被套各一次,必要时随时清洗。(3)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4)每日拖地板和擦床,要求做到地面及墙壁无灰尘、无积水,每周大扫除一次,厕所清洁无臭味。(5)督促老年人遵守院纪、院规,做到八个不准(不准说粗话脏话,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在寝室内吸烟,不准乱扔杂物、垃圾和烟头,不准乱倒脏水,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损坏公物,不准破坏花草树木)。4、医疗康复护理:(1)医生每日查房两次(上下午各一次),急诊病例随叫随到,及时处理。(2)督促老年人按时起床、休息、活动,参加院内组织的各种集体性的保健康复活动。(3)老年人体格检查每年一次,平时做好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
二级护理(体质较差、年龄较大或患有疾病,日常生活依赖设施帮助,但能自己吃饭、洗澡、自理大小便。) |
必须做好三级护理的全部服务项目以外,还应做到:1、个人卫生护理:(1)为无力梳洗的老年人梳洗助浴。(2)搀扶老年人上厕所。2、饮食起居护理:(1)饭菜、开水供应到居室。(2)注意观察老年人病情变化、给药后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处理。(3)帮助缺乏自理能力的老年人代保管好钱物。3、居室卫生护理:(1)餐具和茶杯每周消毒一次,老年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一次。(2)做好心理护理和卫生宣教。(3)每周洗涤衣服二至三次(夏季每日一次),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4、医疗康复护理:(1)实行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制,做到查房、给药到床头。(2)帮助老年人开展个体康复活动。 |
一级护理(完全丧失部分独自生活能力,大小便不能自理,需卧床疗养、喂食、喂水、喂药,定时翻身。) |
必须做好二级护理的全套服务项目以外,还应做到:1、个人卫生护理:(1)为老年人在室内或床上每日进行晨间、晚间的全套护理服务。(2)帮助老年人每周剪指(趾)甲一次,定期理发剃须。(3)每周擦澡三至四次(夏季应每日擦澡一次)。(3)为大小便失禁或发生呕吐的老年人及时清洗更换衣换衣物。(4)加强基础护理,防止并发症的发生。2、饮食起居护理:按时喂饭、喂水、喂药,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做好记录,及时密切注意特殊治疗,每隔30分钟巡视一次。3、居室卫生护理: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4、医疗康复护理 :(1)每隔2小时为卧床不起的老年人翻身一次,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的情况,严防褥疮的发生。(2)做好心理护理和卫生宣教工作。 (3)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者提供安全保护用具,确保老人安全。 |
附件2 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入住率达到60%以上,在前3年内投资100万 元以 上用于完善乡镇敬老院内部设施设备的承诺书 福建省长汀县民政局: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特作如下承诺: 一、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入住率达到60%以上。 二、在前3年内投资100万 元以 上用于完善乡镇敬老院内部设施设备。 二、我方若被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同意并接受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审查。 三、经查实我方若有虚假承诺,同意招标单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因在招标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行为的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我方对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我方同意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四、我方自愿将本承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五、本声明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投 标 人(全称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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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要求为基本技术要求,为承包人的最低需求。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投标时对这些条款若有负偏离响应,
将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商务条件(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包:1
1、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12个乡镇
2、交付时间:/
3、交付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 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须在中标签订合同前三天一次性向招标人缴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作为履约保证金,如在服务期间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均未达到招标人要求,招标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期满或本合同因发包方要求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时,若承包方无违约、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无其他欠费的情况下,10天内将该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5、是否邀请投标人参与验收:否
6、验收方式数据表格
验收期次 |
验收期次说明 |
1 |
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各有关乡镇政府组成资产验收小组并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乡镇政府、县民政局和承包方各存一份),再由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再移交给运营方使用,日常的维修和管理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
7、支付方式数据表格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1、承包期为15年,承包期间零租金上缴。 2、承包方对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养老所涉及的服务,除住院医疗费用按实报销外,其余费用包含在政府每月核拨费用内。 租赁期内涉及的属于服务对象、运营补贴、床位补助方面的政府补助归投标人所有; 3、允许其接受社会组织、政府及个人捐赠。 |
8、发包方与监管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有权监督敬老院的业务范围,撤销超过业务范围的运营事项。
②发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并合理行使权利,但不得干涉承包方在法律法规允许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开展的自主运营管理活动。
③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履行管理维护维修、绿化养护和环境保洁等职责,若承包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经发包方书面通知15日后仍未履行的,发包方可代为履行,产生费用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④监管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配合做好机构招标、合同审查、运营监督等工作,确保国 有资产不流失。
9、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政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指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政府认为应承担供养义务的其他人员,该部分对象纳入管理服务范围,优先安排床位。承包运营机构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或其他政府供养人员视为违约,县民政局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②政府特困供养人员的就医用药,按长汀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需到市 级以上医疗点就诊的,由承包方与供养对象的监护人负责办理。
③面向社会老人开放并实施有偿服务,由承包方按照长汀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老年人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布,一切收费应符合国家的收费规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④承包方必须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卫健和消防等有关部门对运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根据养老服务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对承包方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评,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运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⑤运营期间,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运营活动,且承包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债权债务、安全隐患等全部责任,并保证场所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在日常运营中,因管理不善发生服务对象投诉、食物中毒、伤亡、外出走失等事故和纠纷的或是出现医疗责任赔付、劳动争议及其他民事纠纷、违反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赔偿事宜均由承包方承担。
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出资装修改造和添置的设施设备均应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期满后或中途违约都无偿归发包方所有,承包方在该期间所投入的有关费用,发包方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
⑦承包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⑧不得将本项目的运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抵押或其他有损害发包方权益的行为。
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方必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运营所需各项手续,并将各种运营所需证照(复印件)交发包方备案。
10、承包方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承包方违约:
(1)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承包方的;
(2)擅自改变运营范围的;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
(6)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及为传销、传教、销售违规保健品等非法活动提供场所;
(7)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8)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9)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二)承包方承包期内出现违约违规情形,由发包方责令限期整改;有以上情节之一的,或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发包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整体收回承包场所,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必须在出现违约违规情形30天内按协议约定办理交接,逾期发包方可强行收回。
11、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①因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② 合同期未满,乙方需退出时,须提前 6 个月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对承包项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③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合同解除时,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详细的移交清单,清单包括所有资产、与运营和维护有关的手册、制度、记录、档案、财务账目和凭证等文件、资料及所有相关许可证照等,并经双方共同清点签字确认。
④运营期满当月,经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双方权利义务即为终止。如承包方未继续取得承包运营权,必须在当月办理资产交还手续,逾期发包方可强行收回。
⑤ 承包方运营期内有关的债权债务及劳资纠纷等所有纠纷均由承包方负责处理,发包方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并不能影响移交手续正常办理。若因承包方发生的任何纠纷、追偿或致使发包方受到损失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⑥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后,承包方应无条件协助发包方办理所有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且应与新的中标方或承包人做好交接手续,保证平稳过渡。
12、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提交法院诉讼的事项外,合同的其他事项和条款仍应继续履行。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1、报价说明:本项目承包期为15年,承包期间零租金上缴,投标人投标报价均按0元填写,投标人报价得分不受投标报价影响,投标报价得分均按满分10分处理。招标文件内容与本条款不一致的均一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