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需求
1、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养老服务中心位于秀洲区新塍镇,庙云桥村,五二四国道东侧。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养老服务中心经秀洲发改备[2016]302号(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批准进行改扩建,于2017年开工,2018年底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养老服务中心现有建筑面积6440平方米。新塍镇养老服务中心包括敬老院及养老院两部份;敬老院承担保障性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兜底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院承担社会老人养老、托老服务职能。
2、本项目将养老服务中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提供房屋等设施硬件和保障各项救助、福利政策的前提下,委托经营方经营管理乡镇敬老院,经营上实行自主经营,承担新塍镇保障性基本养老服务职能,兜底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承担镇一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承担社会老人养老、托老服务职能;打造全区、全市范围内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养老示范基地,保证无条件接收乡镇政府确认的五保供养老人,保证入住老人得到优质的服务,保证乡镇养老中心的正常运转,经营期限为2年。
3、中标方在合约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经营自主,自负盈亏。在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资产维护更新、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并备案。
4、创建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费用以上级验收拨款为准)。
二、运营管理
(一)运营资质
养老服务必须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条件和要求。
(二)资产管理
对养老服务中心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
交由中标方运营前,保证基础设施的完整,以减轻中标方的负担。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由中标运营方承担,维护、维修后建筑物增加的附加值由原养老服务中心所有。
若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招标方同意并备案。
(三)日常管理
中标供应商应当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重大情况。在保证预留接收政府确认的特困供养对象床位、保证入住老人得到优质的服务、保证乡镇中心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可将其余空置床位向社会老人开放经营。每季首月向镇政府提交上季度的工作报告,季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机构的运营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中标方在合约经营宗旨和范围内,依法经营自主,自负盈亏。在运营期间负责入住老年人日常管理以及相关的家属协议纠纷和安全管理,独立承担相关的经济、民事及安全责任,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资产维护更新、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其中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费用以上级验收拨款为准)。
(四)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追究
1、中标供应商在运营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招标方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保障养老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合同期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时间、移交内容和要求妥善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提前开展新一轮委托招标工作,做好服务衔接。
2、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供应商,招标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2)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3)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敬老院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4)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5)发布虚假广告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
(8)入住老年人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的;
(9)敬老院床位接受社会老人的、养老院未按要求预留床位的,导致政符管养对象不能入院的;
(10)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养老院已有对象按现有收费标准,新入院对象按新收费标准)收费的;
(11)利用本项目场所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13)违反合同约定的解约条款的;
(14)其他认为需终止合同的情形;
(15)连续2次考核低于90分,招标方有权终止合同。
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项目遇国家征用(以政府文件为准)或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序号 |
内 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单价 |
预算金额(万元) |
1 |
集中供养老人生活费 |
100 |
元/人.年 |
13219.20 |
132.1920 |
2 |
集中供养老人管理费用 |
100 |
元/人.年 |
3120.00 |
31.2000 |
3 |
全护理费用 |
3650 |
元/人.天 |
50.00 |
18.2500 |
4 |
半护理费用 |
3650 |
元/人.天 |
30.00 |
10.9500 |
合计 |
|
|
|
|
192.5920 |
(五)、招标方支付中标供应商费用(本项目预算金额)
注:所有费用均按中标方实际服务特困老人数量,以中标平均人头价结算(包括户院挂钩特困人员)。
1、生活费:
上级公布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标准(低保金+低保金的36%,2018年低保标准每人每月810元,年每人生活费计13219.2元,以后根据当年度低保标准确定),入院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每月低保金部分由甲方根据集中供养对象人数按月支付给乙方,低保金的36%部分,招标方根据人数按月计算,在年底一次性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生活费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集中供养对象生活费全额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吃、穿(含床上用品)、用(即每月发放特困供养人员零用钱,参照全市平均水平,目前为每人每月100.00元,今后按市民政局通知进行调整)。户院挂钩即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费由招标方直接支付具体对象,中标供应商须对每名户院挂钩特困人员提供助困、助医、助行等服务。
2、管理费:
招标方根据集中供养对象人数,按预算金额每人每月260元的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每月底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3、特殊护理费:
集中供养对象中如有需要特殊护理的人员,护理等级由第三方机构组织鉴定,完全不能自理的全护理人员,招标方另行按预算价格: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向中标方支付全护理费用,有部分自理能力的半护理人员,招标方另行按预算价格: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半护理费用。特殊护理费按实际护理天数计算费用,每月底支付。如特殊护理人员生病住院,招标方停止向中标方支付护理费用,在医院产生的护理费用由招标方负责。
4、医疗费:招标方集中供养对象患病需要医治时,须在医治前,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中标方可实施医治或送往其他医院。中标方垫付的费用,由招标方在当月底支付给乙方,涉及医院的医药费,由招标方直接支付给医院。
5、丧葬费:在集中供养对象过世时,中标方及时通知甲方,由招标方负责在24小时内转移出敬老院。有关丧葬费由招标方负责,与中标方无关。
6、本次招标全护理人数暂按10人计算。
7、其他:
(1)创建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费用以上级验收拨款为准)。
(六)、工作人员素质
1、基本要求:
(1)具备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敬老院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职业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2、管理人员:
(1)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敬老院服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
(4)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3、敬老院服务人员:
(1)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岗位技能;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护理、保洁人员女性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无精神病史和各类传染病;
(4)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0学时。
4、行为规范:
(1)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整洁;
(2)统一着装、配备工号牌;
(3)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4)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5)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5、工作人员数量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配足保证项目正常运营的所需专业护理人员及其它足够的工作人员(保安、保洁及食堂工作人员等)其中:保安不少于2名,健康老人的全护理人员比例要求为10:1,完全不能自理的全护理人员比例要求为4:1,设医疗室,并配备医务人员不少于1名;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员不少于3名。
三、服务内容与工作规范要求
本项目执行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养老护理分级标准”(浙老协字〔2009〕14号)
并适时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新出台的文件和规范进行完善。
(一)基本要求
1、应有老年人的服务预案,明确服务内容;
2、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检查结果等);
(二)具体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
1.1、助餐服务:洗、煮饭应干净、卫生;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
1.2、起居服务:协助老年人生活起居,无不适现象;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1.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1.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1.5、服装要求:老人所四季服装、鞋帽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中标方须确保服装适合老人穿着,做到舒适,所有服装、鞋帽均须附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所有衣物、鞋帽均不能破损;做好定期清洗工作,保证每个老人能穿得冬暖夏凉、整洁干净无异味;
1.6、床上用品要求:所有床上用品均须符合季节要求,不得破损,定期清洗,干净不得有异味,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
1.7、每月发放毛巾、香皂;
1.8、做好夏季房间内的防蚊、蝇工作。
2、医疗保健服务
2.1、预防保健服务: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预防;
2.2、医疗协助服务: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协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2.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2.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2.5、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2.6、保障集中供养对象或镇政府委托的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服务需求,按照保障对象护理级别,按护理标准做好护理工作。
2.7、医疗费:敬老院老人患病需要医治时,须在医治前,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医治或送往其他医院。中标方垫付的费用,由采购人在当月底支付给中标方,涉及医院的医药费,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医院。
3、精神慰藉服务
3.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3.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4、文化活动要求
4.1、协助院内已有的各类活动工作,比如定期的太极拳学习等;
4.2、每日派一名工作人员给院内老人读《嘉兴日报》或其它党报,帮助老人及时了解社会信息;
4.3、每日带领院内老人做适合老人的早操,以及组织有能力的老人跳广场舞等;
4.4、每周组织养生讲座,提高老人保健意识;
4.5、每周组织老人看戏曲电影,例如越剧、昆剧、京剧等;
4.6、组织社会剧团,定期为老人义务演出(每月一次或二个月一次);
4.7、给每一位老人过生日;
4.8、组织志愿者和老人们聊天,让他们回忆起美好的往事;
4.9、特别关注孤寡老人,使他们感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
4.10、形成长期有效的社工介入机制,解决老人的需求与困难,使他们在心理上得到更多的关爱;
4.11、帮助院内老人之间的交流工作,解决老人在人际交往中的行为,与他人建立并组织一种良好的相互关系,增进老人之间的互动;
4.12、每逢节日配合做好节日活动策划,以及配合好各个社会单位的公益活动;
4.13、每年组织一次年度主题活动,策划方案经养老院审核。
5、食堂管理要求
5.1.、卫生措施要求
5.1.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等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
5.1.2.认真执行《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并结合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卫生制度,保证食品卫生,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并按要求对食堂所需有关蔬菜、食品卫生实行最优质的保证。
5.1.3.食品的卫生质量按《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不用来源不明的原料;不加工、不发售来源不明的食品,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
5.2、食品原料的采购
5.2.1、食品的主料、辅料、调料等原材料,采购管理人员负责进行采购和验收,采购人不定期检查。供应商应配专人负责做好入库、保管工作。
5.2.2、采购的食品及原料每天都要有登记,记录品名、采购点、价格、数量和金额等。
5.2.3、验收人员对清点验收的加工食品及原料,必须检查其商标、出产地(厂家)、检验合格证等是否齐全,并整理归档,严禁接收加工无证产品。
5.2.4、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新颁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发现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应禁止接收或加工制作,并上报采购人处理。
5.3、食品加工:
5.3.1、食品加工人员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后或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都必须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勤理发,勤修面,勤洗澡,勤换衣;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在食品加工和出售场所内吸烟;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5.3.2负责冷拼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戴口罩、手套,使用售餐用具。食堂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统一着装,规范操作。
5.3.3、食品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他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5.3.4、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对怀疑带有农药的蔬菜,不得投入加工制作或使用。
5.3.5、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或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尤其是生、熟工具要分开,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3.6、需要热制加工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oC;加工后的热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5.3.7、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 0oC或低于1 0oC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放凉后再冷藏。凡隔餐、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3.8、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来源不明的调味品,若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5.3.9、加工食品时要做好防蝇、防虫、防尘、防霉变、保洁及秋冬季节的食品保温工作。食品必须坚持使用清洁的专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食物。
5.2、食品储存
5.2.1、储存食品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5.2.2、库房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30厘米以上)存放,并贴上标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2.3、库房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凡新购食物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才允许入库;需冷冻食品应及时放入规定冰柜存放。
5.2.4、每次、每批食品入库、领用都必须做好登记。
5.2.5、当餐未吃完的食品,应按卫生规定要求放入冰箱、冰柜,当天未吃完食品应予以销毁。
5.2.6、保管人离开库房时,应立即将门锁好。
5.2.7、餐饮具等消毒卫生
5.2.8、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四保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均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次性餐具。
5.2.9、洗刷餐饮具必须在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及其他水池混用。
5.2.10、洗涤消毒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5.2.11、餐饮具,尤其是配餐餐饮具,每餐洗净后必须放入电子消毒柜中消毒或高温消毒;若用消毒剂消毒必须按正确的使用剂量和规定时间程序消毒清洗。
5.2.12、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经消毒与末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志。
5.2.13、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5.2.14、要保持餐厅内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每次售餐完毕后,应按卫生管理规范收放好食品,清洗餐具、柜台,清扫场地。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严防各种污染。
5.2.15、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5.3、其它
5.3.2、保持食堂内的设施完好、环境状况良好,并接受检查,对由供应商引起或造成设施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采购人将书面通知供应商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采购人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全部有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工具由供应商使用的,除正常使用折旧外,供应商保证各设备、设施、工具的完好性。
5.3.2.供应商应切实做好节水、节能、防盗、防火、饭菜食品的卫生安全工作,若有发生责任事故,后果由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5.3.3、供应商应重视安全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必须做到每天食品留样,科学安排餐饮服务的工作流程,做到精细化管理,如发生餐饮安全、卫生事故(如在菜品里发现异物),采购人将采取重罚措施,直至解除合同。
▲5.3.4、食堂工作人员均有健康合格证。
▲5.3.5、每人每天菜金费用不少于15元(不包括油、盐等调味品及水、电)。
6、床位管理
积极承担本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任务,在兜底保障本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优先保障本镇特困人员托管供养,其它剩余及新增床位由中标方向社会老人开放实施有偿服务(本镇户籍老人优先),中标单位须为本镇有需求的老人预留数为不低于总床位的10%。
敬老院现有老人90人,床位120张,空置床位不向社会老人开放经营;
社会化养老服务提供床位70张,预留数为不低于总床位的10%,其余床位均向社会老人开放经营,社会老人供养月标准需经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中标单位须保证二年内还是按原收费标准收费,并告知第三年起与入新院老人同等价格,新入院老人价格由中标单位合理制定。
7、其它管理要求
7.1、中标供应商保证按时发放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费用,发放标准为:100元/人.月。
7.2、关于丧葬:在敬老院集中供养对象过世时,中标供应商及时通知招标方,由招标方负责在24小时内转移出敬老院。有关丧葬费由招标方负责,扣除相关费用及该对象管理费。扣除时间按过世月份的下一个月起计算。
8、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养老服务中心根据镇要求向周边村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一般应提供下列服务:一是生活服务。提供助餐、助浴、洗涤等设施及服务,开展上门服务。二是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康复护理训练和指导、健康监测和指导、用药提醒和指导等服务。三是托养服务。为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日托、中短期全托服务,向长期照料老人的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四是家庭支持服务。开展护老者培训,为高龄、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护理、康复、照顾服务技术指导和帮助。五是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服务。六是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器具租赁纳入养老服务补贴支付范围,争取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
四、报价说明
投标单位报价为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管理费报价、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因素、物价因素等,保证养老服务中心高标准运行合理报价。
五、承包期限
二年期,到期后,中标方履约良好,年考核平均分90分以上,经双方同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批准,合同可续签一年。
六、其它
1、承包方招用工作人员必须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
2、员工如因操作不当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方负责,与发包方无关;
3、承包方应将人员的分工情况、作息时间、排班计划等告知发包方;
七、付款方式
敬老院集中供养老人管理费、生活费用、护理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一次,采购单位对中标单位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方法详见招标文件附件),并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实际支付金额,中标单位应开据正规发票,采购单位收到发票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中标方支付。
社会化老人收费,由中标人自行按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