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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教育局校方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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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3111 文档页数:100页 所需下载券:10
滨州市教育局校方责任保险

项目说明
一、 项目 概况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征,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
伤害风险对学校的影响日趋严重。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
手段,充分运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教育,有
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
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采购 项目内容(一览表)、承保服务期及采购预算金额 :选取 6 家保险公司组成
共保体;
1、承保服务期:两个学年;第一学年自 2019 年 9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24 时止。中标单位如无重大失误或无重大政策变化,第二学年可继续为采购人
服务。
2、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 5830000.00 元。
3、序号、被保对象、投保险种、单项保费、每年每人保费:
序号 被保对象 投保险种 单项保费 每年每人保费
1
凡义务教育阶段的在
籍学生应保尽保(滨州
市区域内其他各级各
类学校、幼儿园参照办
理)
校(园)方责任险 8 元/年/人
11 元/年/人
校(园)方无过失责任附加险 3 元/年/人
三、投保对象(人员)情况 : 在籍学生为 0 530000.00 人,为 为 2019 学年预计人数,实
际人数应当以采购人提供的为准!
四、本项目总体服务要求
1、服务范围:滨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在籍学生及其他各级各类
学校、幼儿园中开展校方责任险业务。
2、承保业务范围 :校(园)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附加险。
3、承保服务期:两个学年;第一学年自 2019 年 9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24 时止。中标单位如无重大失误或无重大政策变化,第二学年可继续为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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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保费基础上提供校(园)方责任险投标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保险责任、保障范围、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限额、理赔时效、法律服务等基
础性服务项目,以及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实力提供其他服务内容,如对特殊
案件的赔付能力、简易定责和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协助教育部门对被保险
人进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工作等。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反映投标人企业在本项目服务范围的行政区域内是否
具有完备的分支机构或网点,是否具备完善的服务水平、雄厚的技术实力、良好的风
险管理能力和充足的偿付能力等情况。
6、本项目中标人不能违反双方签订合同内所规定的收费标准、责任限额、支付
方式、服务承诺,不得将本项目所载义务和责任以任何方式分出给其他单位或者机构
承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且由中标人承担一切的责任与后果。
7、中标人对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制定校(园)方责任险对应方
案,在不设定免赔的前提下,对应限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如下:
7.1 校(园)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方案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保险费率
8+3 方案 8000 万元 170 万元 8元/年/学生
注:
1、累计责任限额:无
2、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3、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12 万元;
4、每次事故每人施救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5、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20%。
7.2 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方案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保险费率
8+3 方案 300 万元 40 万元 3元/年/学生
注:
1、累计责任限额:对应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2 倍;
2、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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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项目基本服务要求:
1、中标人自收到投保材料后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并同时做好投保花名册
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险责任从 2019 年 9 月 1 日零时开始。
2、投保人有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
时,中标人须做好上述事项的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
出具批单和发票。中标人仅对人员增加超过 5%以外的部分收取保费,对人员减少的
部分不再退还保费。若承保范围内的学校学生或在岗教职工互相转校,视为中标人已
承保,不计入此 5%范围内。
3、中标人应配备专业服务管理团队,保证服务质量及办公场地、专业从业人员
的投入。中标人须安排专职人员每周至少半天时间前往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业务处理
及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各投保学校的咨询、理赔事件的处理跟进、保险事项
的普及与宣传等,专职人员应当做到提供优良服务态度,能够专业且全面地为各当事
人解决各类问题,同时向有关人员汇报校(园)方责任险相关的最新情况。若采购人
认为中标人所安排专职人员不能够满足上述业务能力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进行更
换,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4、中标人须安排专职人员负责配合滨州市教育局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
工作,有助于提高师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确保安全教育活动计划的实施。
5、保密责任:中标人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险信息管理,加
强信息安全保护,控制相关信息的使用范围,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因管理校(园)
方责任险或协助采购人开展工作获取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中标人不得
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中标人泄露个人信息资料,或未经允许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承
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给采购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项目理赔服务要求:
1、赔偿范围及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园)方责任险赔偿范
围。中标人应根据校(园)方责任险、校方无过失责任险附加险的保障及赔偿要求、
当地学校风险状况,设计差异化费率体系和责任范围,为学校提供合理的理赔方案;
同时要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提供针对校方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管
理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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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标人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
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
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3、中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安排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受理事故
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中标人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及采购人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4、中标人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
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
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险案件,赔付金额 5000 元以内 5 个工作日、赔付金额
5000 元至 5 万元)10 个工作日、赔付金额 5 万元以上 15 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
书。否则每超过 1 个工作日,中标人应按赔付金额的 3%缴纳违约金,支付给客户。
七、本项目特色服务要求:
为了能够体现校(园)方责任险服务于滨州市教育行业的特点,投标人应充分了
解滨州市教育局辖区内的现状及风险状况,并在基础服务项目上增加以下服务内容:
1、人性化赔付
1.1、对难以快速界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但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索赔案件,
或者对解决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纠纷具有重要作用的索赔案件,中标人应制定出专门针
对此类索赔案件的解决方案。方案要切实可行,充分考虑教育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和索
赔案件的个性。
1.2、中标人应建有校(园)方责任险快速理赔机制和绿色理赔通道。
2、简易定责服务: 对于校方责任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向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滨州市教育局的意见后做出最终定
责意见。
3、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 为减少校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校方的影响,
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中标人应当协助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组建
“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校
方责任基本明确,且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中标人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
中标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预付该金额的 50%,用以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尽
快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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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保险责任
(一) 在籍学生校(园)方责任险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
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注册学生人
身意外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对存在安
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没有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或停止使用的。
1.2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
理混乱,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不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
时采取措施的。
1.3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
要求的。
1.4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
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1.5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1.6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1.7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
取相应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1.8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及其他伤害
学生的行为。
1.9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但未进行必要
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0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
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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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以及学生在校内和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
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后,学校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
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二)在籍学生校方无过失责任险附加险
1、在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尽管学校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应职
责、且行为并无不当,但必须承担一定的无过失责任,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
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标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
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1.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导致猝死或人身伤害。
1.3、来自校内外的突发性侵害。指来自校外的车辆、校内及外来人员或其它侵
害主体所发生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1.4、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1.5、学校安排的校外活动,让学生自行到活动地点路途中发生的意外情况;以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应当承担其他责任赔偿。
(三)、赔偿范围与标准:
1 1 、关于赔偿范围与标准(学生)
涉及校方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如下:医疗费、特需费用、整形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用具费、残疾等级
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具体释义如下:
1.1、医疗费: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治疗外伤
的器具费等费用。有必要外购药品的,需医院开具相关处方或说明。
1.2、特需费用:挂号、检查、手术、住院等过程中发生的特需费用(仅针对在
定点医院发生的)。
1.3、整形费用:对外伤及疤痕进行修复的费用(仅针对在定点医院发生的)。
1.4、住院伙食补助费:用于支付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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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每天伙食补助金额。
1.5、营养费:以医生处方为准,指按医生要求购买以促进伤者痊愈为目的的营
养品所发生的费用。
1.6、监护人误工费:监护人误工费指单一监护人因照顾学生而遭受的误工损失。
误工时间依据医院开具的正式假条、医生建议的休假期限、监护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误
工证明等进行认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月薪收入等于或少于 2000 元,以所在单位
的收入证明为准,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个体商户等没有工作单位的按 2000 元支付。有
正式劳动合同且月薪超过 2000 元的在提供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的基础上按照实际收
入作为支付赔偿的标准。
1.7、护理费:伤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设专人护理的,可
赔偿护理费。监护人自行护理的,只予以赔付误工费,若申请赔偿护理费需提供护理
费专门发票。
1.8、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救护车费、过路过桥费等,以发票上具体乘车时
间经与就诊当日相关票据核对时间后,报销就诊当日的交通费用。
1.9、伤残用具费:包括因外伤(如骨折)和残疾需要购买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
用。
1.10、残疾等级鉴定费:伤者到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的费用。
1.11、残疾生活补助费:确定残疾等级后,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补助费。残疾生活
补助费=赔偿限额*残疾等级对应比例。
1.12、丧葬费:包括尸检费、火化费及其他安葬费用。
1.13、死亡补偿费:按照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死亡补偿费=赔偿限额*责任比
例。
九 、合同签订、支付方式及履约验收要求
1、合同签订要求
1.1《校(园)方责任险》业务合同由滨州市教育局与中标人签订,本项目第一
学年合同期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但本款所述的业务合同
按照履约验收标准实行一年一签,中标单位如无重大失误或无重大政策变化,第二学
年可继续为采购人服务。
1.2《校(园)方责任险》保单由各投保学校自行与中标人依照国家保险行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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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进行签订。
2、支付方式:由经纪公司组织服务人员协调承保单位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收取保
费。
注: 以上加“★” 并注有“ ”的 条款内容 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 ,
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以上加“ △ ” 并注有“ ”的 条款内容 为本项目的
重要指标 , 不带标识的为一般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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