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2019年度永定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品目二)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2019年度永定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技术服务采购
(三)服务承包范围:
3.1服务承包的范围:
序 号 |
乡镇名称 |
面积(亩) |
1 |
桥头乡 |
2500亩 |
2 |
阳湖坪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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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门山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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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都坪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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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官黎坪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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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后坪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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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庄坪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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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罗塔坪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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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茅岩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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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尹家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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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崇文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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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500亩 |
3.2服务内容:
1、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编制规范及有关资料完成采购人交待的工作,主要包括:
①土地清查(对乡镇提供工矿用地及空心村摸底数据进行逐一核实)②勘测定界,包括地形及房屋测量,并出具勘测定界报告③实施方案编制,包括折旧地块和建新区的信息汇编、方案报告、图件编制、附件编制和整理、各级审查及取得批复;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包括折旧地块的复垦方案设计、工程量统计、预算编制、施工图册编制(包审查通过,5亩以上的工矿用地及建设用地进行施工设计预算编制、5亩以下采用一图一流程一预算);⑤协助甲方完成预算财评及分标工作;⑥施工放线(只对5亩以上的工矿用地及建设用地进行施工放线 ,5为以下的协助甲方及施工单位采用1:2000正射影像图放线);⑦项目竣工测量,包括对项目实施的折旧地块的竣工勘测、竣工图制作;⑧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汇编及申报;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网上在线备案。
要求:
2、中标人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工作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3、中标人应征求项目所在地群众对规划方案的意见,涉及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4、中标人在初步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后,应征求采购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组群众的意见,并形成原始书面材料。中标人应根据意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方案进行合理调整。涉及需要批准事项的采购人应提供批准文件。
5、中标人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复垦设计方案等相关成果的各级上报、审查及获批工作。如经审查资料需修改或重新编制,中标人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采购人,并在采购人要求期限内修改完成。
(四)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1、服务总体要求:满足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规定的服务要求、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
2、服务成果要求:
中标人提交的项目成果资料应符合国家、省、市以及永定区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提交的项目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实施方案成果资料:实施方案报告文本、图件(位置图、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规划图、折旧地块复垦规划图、举证地块的遥感影像图)、附件(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及乡镇意见、村民复垦申请及协议、权属调整意见、项目区现场影像资料)、勘测定界报告及图表等
②复垦设计及预算编制成果资料:折旧复垦报告书、预算书、复垦设计图、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典型田块设计图、单体工程设计图等
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交相应的成果资料数量,具体要求:①成果资料送审稿:纸质资料2套,电子文件1套。如须修改,中标人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限内向采购人提交修改后的成果资料(修改稿),文本资料2套,电子文件1套。②成果资料正式稿:纸质资料2套,电子文件1套。
服务标准:中标人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行业技术规程等文件要求,负责完成项目相关的技术工程,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五)工期及验收:
5.1工期: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在2020年1月31日前完成。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分批次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摸底调查、前期测量成果、实施方案编制、复垦方案编制、竣工测量等,并通过相关质检和评审。
5.2验收:
5.2.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没有,按行业规定或采购人要求),验收时依据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要求和承诺进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2.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2.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六)适用法规政策目录:
1、《高标准农田建设总则》(GB/T30600-2014);
2、《中低产田土类型划分和质量改造要求》(DB43 /T108-1997);
3、《农田建设规划编制规程》(NY/T2247-2012) ;
4、《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NT/T2148-2012) ;
5、 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及其应用标准);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2]282号);
10、《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设计规范》(G/60288-99);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GB/T7929、GB/T5791;
13、《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国土资源部,2000.10.1;
14《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规定;
15、《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16、《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用)》;
17、《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规划设计编制规范(试行)》;
18、《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形》GB/T7929-1995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9;
19、《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
20、《永定区新开耕地质量(技术标准)》
21、其他的相关标准规范。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投标人拟派往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类似项目的实施经验。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