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项目名称:张家界市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服务外包采购(第二次)
2、项目简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4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通知》(张政发〔2018〕10号)和《张家界市永定区关于扎实做好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通知》(张定政办函〔2018〕267号发)要求,为保证全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全面细化和完善永定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基础数据,掌握详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前期准备资料:
1、项目规模:永定区全区总面积2169平方公里,下辖24个乡镇,254个村级单位。
2、工作任务:详见附件《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内容包括国家任务、省规定专项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初始库建设成果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湿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城镇村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图,查清城镇村内部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对不完整的或者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初始库、湖南省不动产统一基础数据和国家下发的优于1米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县耕地、种植园、林地、草地、商业服务、工矿、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对不完整的或者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耕地细化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永久基本农田调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落实在国土调查成果中,查清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际土地利用状况。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成果落实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城镇低效用地专项调查,梳理已有城镇低效用地摸底调查成果、外业实地调查核实,掌握其地类、面积、范围等状况,将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专项图层。
农村空心房专项调查、梳理已有易地扶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危房改造、库区移民搬迁等资料,外业通过走访询问和实地调查,掌握其地类、面积、范围等状况,将农村空心房调查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专项图层。
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图斑为单元,调查可开垦土地、可复垦采矿用地和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掌握其地类、面积、范围等状况,建立耕地后备资源专项图层。
自然资源摸底专项调查,查清各类自然资源在国土空间上的水平分布,支撑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形成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开展自然资源专业调查,按照第三次国土调查的分类标准和机关要求,同步推进第三次湿地资源调查、第九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二次草地资源清查、第三次水资源调查等相关自然资源专业调查、并形成其成果统一整合到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
重建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国土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
3、技术要求
本项目要求成立专业技术小组,人数不少于60人,明确项目第一责任人,配备精干的专业队伍,技术队伍应不少于6名取得“三调”培训考试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必须有1名取得湖南省“三调”培训考试合格证),在甲方设立临时办事机构,负责指导专业队伍,与甲方一起协调项目工作。
(1)技术培训:作业前乙方对甲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保证其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技术流程,完成三调工作;
(2技术指导:项目开展中乙方给甲方提供实时技术指导,及时响应甲方需求,解决技术问题;
(3)数据建库:工作准备、数据录入、建立拓扑关系、档案资料入库、数据库试运行,表格和地籍图编制。
(4)成果整理及专题报告编写:整理各项数据成果、各类图件成果、编写各项报告等工作。
五、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通过);
(4)《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5)《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45号,2009年);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关于开展第三次国土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
(9)《关于调整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函〔2018〕53号);
六、技术标准
(1)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规程(讨论稿);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3)《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
(4)《耕地地类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
(5)《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2003);
(8)《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9)《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1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11)《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12)《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2008);
(13)《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17);
(14)《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数字正射影像》(CH/T 9008.3-2010);
(15)《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
(1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18)《土地利用数据库建库标准》(TD/T 1016-2007);
(19)《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9-2009);
(20)《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
(21)《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22)《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2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24)《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七、成果交付:详见附件《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八、后续工作:详见附件《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永定区第三次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