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单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
二、招标内容:
1、招标项目:2020-2023年度常州市新北区农户家庭财产保险项目
2、保险期间:
2.1项目服务期间:2020年4月1日零时——2023年3月31日二十四时(具体服务期限以合同为准)
2.2 2022 年4月1日零时——2023 年3月31日二十四时由采购人根据以往2年中标人的相关理赔时效、项目绩效考评等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与中标的保险人续签相关保险合同。
3、项目预算金额:390万元
4、本次招标的常州市新北区农户家庭财产保险项目适用常州市新北区范围内的农户家庭财产。
三、保险方案及特别约定:
1、保险险种: 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2)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3)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2、承保区域:常州市新北区10个街镇。
3、保障对象:常州市新北区151140户农户(含已征地的农户)的家庭财产,详见表格(具体具体名单待办理投保手续时提供)
序号 |
镇、街道名称 |
农户数(户) |
1 |
春江镇 |
38271 |
2 |
孟河镇 |
25925 |
3 |
西夏墅镇 |
17449 |
4 |
罗溪镇 |
13076 |
5 |
薛家镇 |
18498 |
6 |
新桥镇 |
6823 |
7 |
奔牛镇 |
18422 |
8 |
三井街道 |
5200 |
9 |
河海街道 |
1957 |
10 |
龙虎塘街道 |
5519 |
合计 |
151140 |
4、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凡常州市新北区农户在新北区行政辖区内的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1火灾、爆炸;
4.2暴风、暴雨、暴雪、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颮线、台风(热带风暴)、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冰雹(凌);
4.3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4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6、赔偿限额:
6.1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房屋损坏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为人民币16万元。
6.2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农具等损坏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为人民币8万元。
6.3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等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为人民币6万元。
6.4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室内装潢损坏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为人民币8万元。
6.5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赔偿限额8万元。
6.6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赔偿限额6万元。
7、免赔额:100元/每户/每次事故。
8、出险处理:
8.1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保险人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完成上门查勘,在对损失金额双方无异议下出具定损清单由被保险人签字认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收全理赔材料后出具案件收讫留置单予7个工作日内结案,并在赔偿限额内扣除100元后足额支付赔款。
8.2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甚至拒绝被保险人索赔的要求,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保险人未按上述8.1要求完成赔付的,在减去约定结案天数后按赔偿金额的0.657‰/日×实际滞纳天数计算滞纳金赔付给被保险人;
8.3若因工程施工或抢险需要,导致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报案或无法及时报案,有材料证明事故属于本保险项目保障范围的,保险人正常理赔。
8.4被保险人及保障对象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及保障对象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8.5因本保险项目是采购人为常州市新北区农户采购的普惠性公共保险,中标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听取采购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大面积灾害处理程序,由中标人在查勘估损基础上提出初步理赔方案,经与采购人协商一致后实施:
9、赔付标准
9.1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货币方式(支付保险金)赔偿;
9.2 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造成房屋、家庭财产损失依据《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常建规〔2017〕1号)相关数据计算理赔。
9.4按第一危险责任赔偿。
10、关于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及绩效考评
10.1为了整个承保机制顺利运行,首席承保人必须每季度向采购人农业农村局汇总项目运行情况,包括理赔清单和汇总表等。每季度理赔报表格式如下:
10.2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如果其在理赔等服务中消极怠工或不作为,一个保险年度内监管提醒或有效投诉超过3起(含),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保资格。
10.3采购人在每年年底当期保险结束后聘请第三方对本保险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费用由中标保险人按照比例支付。
11、防灾减损专款
为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共同防范风险、降低赔付,中标人按比例将不低于总保费5%的专款用于风险防范、宣传培训,以及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
12、宣传及培训
本保险项目宣传工作采取由采购人主导同三家保险机构联办模式进行宣传。具体宣传工作由采购人牵头同保险机构委托有关广告公司进行,每年费用12万元(此项费用从防灾减损专款中列支)。培训工作由首席承保人负责,每年不少于1次。
13、附加说明:
13.1“住房”的定义为:房屋地址为常州市新北区行政区域内,且为被保险人实际拥有产权(包括集体产权、无产权但有购房发票以及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其他证明材料)的房屋。
13.2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家庭房屋损坏的,如火灾、爆炸事故是由除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引起的,保险人应先行赔付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1、共保体的产生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即评分细则),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名次,推荐总分排列前3位的投标人为共保体组成单位。如得分相同的,按投标单位综合能力分数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人。投标单位综合能力分数仍相同,按总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分数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组成共保体,其中排名第一的保险机构为共保体首席承保人,排名第二和第三的为共保机构。
承保比例:首席承保人与共保机构的份额分别为40%、30%、30%。共保体组成单位的三家承保公司签订共保协议并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农业农村局、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共保协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2、共保体职责
2.1首席承保人:首席承保人作为中标人代表,牵头组织共保体各成员签订共保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履行承保、理赔等业务及其他保险服务。首席承保人牵头组建共保体服务团队、制定共保服务方案,明确分工范围,制订保险服务手册;作为共保体代表出具保险单并收取保费,与共保机构按承保份额比例分摊保费;牵头组织对投保人项目服务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提供业务单证、资料清册及文件;组织做好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并垫付共保体赔款;向采购人报送共保体年度履约服务总结及相关报表;接受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首席承保人应接受共保体其他成员的监督。
2.2 共保机构:签订共保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协助首席承保人组建共保体服务团队,接受分工范围,制定保险服务手册;按共保协议的约定分摊赔款;接受以首席承保人为代表与采购人协商确定的全部承诺及服务安排;向首席承保人报送年度履约服务总结及相关报表;接受采购人安排的其他工作。共保机构享有对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要求首席承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单证、资料、清册和文件
2.3其他事项
2.3.1共保体管理费(含出单费、服务费):首席承保人向共保机构收取出单费和服务费,比例合计为各自保费的3%。首席承保人保费入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两项费用的发票交给共保机构,共保机构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发票金额支付至首席承保人指定账户。
2.3.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首席承保人全额支付,共保机构按比例分摊赔款。
2.3.3共保体成员应对获得或收到的保单信息、理赔信息、用户资料等信息保密。
五、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发生被保险农户和保险公司就相关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在保单上注明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六、关于保险合同
1、 本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问和各方往来函电等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
2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3、 关于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自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出中标公示结束后七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并不得对本招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变。
七、保险条款及相关文件:(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与保险方案及特别约定(采购需求)不一致的,以本保险方案及特别约定(采购需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