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付款方式:见费出单。 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如有关于付款条件的表述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投标无效。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期满后,如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不超过两年,中标单价不变。 |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2、中标供应商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投标供应商应自行勘察项目现场,如投标供应商因未及时勘察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如对本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澄清要求,请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约定方式联系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接受答疑截止时间前联系采购人,否则视同理解和接受,投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切实的解决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残疾人的意外伤害、意外医疗风险等问题。Ø
二、项目原则
1、保障性原则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重点考虑残疾人的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障,使残疾人始终处于该方面的保险保障之下。
2、可操作性原则
设计保险方案时,充分考虑保险方案的可行性,紧密与保险实际相结合,切实针对残疾人的困难,保障其保险方案的可操作性。Ø
三、政策依据
《民法通则》、《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关于鼓励开展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残联〔2015〕47号)等。
四、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的残疾人可自愿参保。各区保障人数分别是:瑶海区6112名、庐阳区5749名、蜀山区5222名、包河区5138名;高新区1063名、经开区2079名、新站区2117名,保险购买人数以实际购买人数为准。
五、残疾人综合保障保险内容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保障内容和保额:
保障方案
保障项目 |
保障额度/年 |
赔付标准 |
保费 |
|
主险方案 |
意外身故 |
30000元 |
根据保险金额全额给付 |
40元/人/年 |
附 加 险 |
意外医疗 (住院、门诊) |
5000元 |
100元(含100元)免赔, 100元以上100%赔付 |
|
意外住院 补贴 |
1800元 |
每日补贴10元,一年最高补贴180天 |
||
备注:实际赔付额度=上述保障额度*实际赔付率(实际赔付率作为评分项,由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供应商的承诺进行评审,具体评分要求详见评分细则。) |
|
七、残疾人保险保费缴纳方案
残疾人作为特殊群体,大部分残疾人的经济条件很不理想,参保费用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由区残联全额承担(实施时,由各区残联根据预算情况来定);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由市残联全额承担。
保险责任 |
||
1 |
意外身故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2 |
意外医疗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所支出的诊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3 |
意外住院补贴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按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疗费报销流程
报销步骤:
1、被保险人到残联保险经办部门领用索赔申请单证,按要求填写签字后连同其它报销证明交由残联经办人员;
2、保险公司安排专业服务人员定期(日期与残联协商确定)上门交接理赔资料,并送回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处理;
3、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对残联相关对接人员索赔申请进行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单证齐全的索赔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决定,并将保险金划入被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保险公司于每月向残联提供上月职工理赔清单,让采购人实时了解被保险人缴费、变更、理赔等情况。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医疗费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附加支付和自费类的医疗费;
(2)医保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
(3)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4)至任何药房购药;
(5)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医疗费支出的,本保障方案将不予以支付: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私人诊所等诊疗或挂床治疗;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八、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参保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报价要求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招标,固定单价为保费40元/人/年,结算时以实际发生人数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本项目预算。
十、其他要求
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从事招投标业务,应遵守《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和《安徽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招投标业务规范》 等监管规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