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区2020年度三乱清除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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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31361 发布时间:2020-04-02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波国家高新区2020年度三乱清除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为宁波国家高新区三乱清除服务采购项目,要求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和期限内全面清除   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三乱”,并做好日常的清洁维护工作。

二、服务范围及内容

 

除有物业管理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外的高新区范围内(不含贵驷街道)所有地段(包括服务期   内新增路段等)的所有“乱张贴、乱涂写和乱刻画”等,并做好日常的清洁维护工作。

清除空间范围:上述路段及区域内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路面、各类设施与杆件   等所有非流动物体的平面、立面。

清除方式:包工包料。三、服务质量要求

符合《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三乱”清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宁波市区“三   乱”清除考核验收标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城市精细化管理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修订)》。如清除作业导致“三乱”所依附物体的原貌损坏的,中标单位必须恢复其原貌并承担一切费用。

四、设备及人员配置要求

 

1、设备配置要求

 

车辆及用水配置:两辆作业车辆(由中标人自行配备)。

 

2、人员配备要求

 

服务内容

 

人员配置数量要求

 

备注

 

三乱清除服务

 

8 人

 

/

注:1、投标人必须按不少于上述人员数量进行配置,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男性清除人员的年龄圴不得超过 60 周岁,女性清除人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 55 周岁。五、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为全体作业人员按规定购买保险、人身意外险等其他保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年不出安全生产事故。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交通事故,由投标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作业安全要求:在规定区域进行作业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最新宁波市最低劳动工资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且必须执行甬政办发[2014]70 号、甬城管[2015]12 号文。(投标人应充分了解甬政办发[2014]70 号、甬城管[2015]12 号文件)。

 

六、养护经费核拨方式及考核标准、办法

 

1、养护经费核拨方式

 

月考核成绩以百分计共分为四档,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月考核成绩达到 98 分以

 

上为优秀,达到 95 分及以上为良好,达到 90 分及以上为合格,90 分以下为不合格,月考核成绩中城管局城市管理科考核占 70%(执法中队根据需要考核,占当月考核成绩的 10%),第三方考核占 30%。

每月核拨的养护经费=(年度养护费用/12)-每月扣除的费用

 

  • 每月按月考核成绩核定当月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

 

① 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的全额核定,不扣月度经费;

 

② 考核成绩 90(不含)~85(含)分,以 90 分为基准,每下降 1 分,扣除月度经费的 2%;

 

③ 考核成绩 85(不含)~80(含)分,其中 85(含)~90 分(不含)部分,以 90 分为基准, 每下降 1 分扣除月度服务经费的 2%;80(含)~85 分(不含)部分,以 85 分为基准,每下降 1 分扣除月度服务经费的 6%(例如:当月考核分为 81 分,则扣除 2%×5+6%×4=34%);

④ 考核成绩在 80 分以下的,不予拨付月度养护经费。

 

注:如一个年度合同期内中有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   后果全部由中标人承担。

  • 考核验收参照《宁波市区“三乱”清除考核验收标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 城)“三乱”清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城市精细化管理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修订)》执行,该办法由招标人负责提供,后期如有修订按最新版执行。

本项目的考核办法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如有必要,招标人有权对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进行   合理的修改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 督促整改、群众监督落实工作管理办法

 

① 群众举报、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养护单位责任的,根据事实及情节,情节较轻的,每次扣 500 元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每次扣 2000 元并予以通报;被新闻媒体(包括网络)曝光的,

根据事实影响,影响轻微的,每次扣 2000 元,影响较为恶劣的,每次扣 10000 元并承担相关责任, 扣罚金额在当月养护费中核减。

② 中标人要及时、认真落实好督促整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责任区域的整改和书面反馈。对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要及时说明理由,并确定完成日期。对未按要求或故意拖延不整改、不及时反馈、谎报整改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可扣发当月养护经费每次

1000 元。

 

③ 中标人要做好自巡自查工作,建立内部巡查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养护水平,并将每月总

 

结和下月计划在每月 25 日前上报,未及时上报且无特殊理由的,可扣发当月养护经费 500 元。

 

④ 为加强养护设施管理,中标人对于养护设施量有变更的,必须在设施量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量情况及变更后的设施量上报,未及时上报且无特殊理由的,可扣发当月养护经费 500~

2000 元整。

 

2、附件:考核标准、办法

 

  •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三乱”清除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 《宁波市区“三乱”清除考核验收标准》;

 

  •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城市精细化管理养护质量考核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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