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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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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34327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淮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项目数分配

淮安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 63个。因时间紧、任务重,为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拟选择不超过20家清算审核服务单位。各中标人最低承接的审核项目为2个,具体项目分配规则如下:

★1、总体分配规则:

因项目涉及保密性,采购人将63个项目排序密封,分配现场方可当众拆封。采购人按照项目序号由上自下及回避规则依次进行分配,直至分配结束。

1)根据中标人数量,每家各分配2个项目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剩余项目(项目总数量-中标人数*2)按照综合评审得分高低依次进行分配。

2)剩余项目按综合评审得分第一名的中标人先分配,可再分配的项目数量最多不高于中标人承诺的项目数-2个,其余中标人依次按序分配,直至项目分配结束。

★2、涉及回避项目再调整规则:

无论采购人对各中标人分配的2个基础审核服务项目,还是对剩余审核服务项目的分配,涉及中标人应当回避再调整的仍然按照项目序号由上自下依次调整。

注:1、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供承诺遵循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原则对63个项目涉及到回避的,主动申请回避(未回避的清算审核工作无效)且服从由于回避采购人对分配项目再调整的书面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可承接的项目数___个,最高审核服务项目数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2个的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例如:中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为5人,则最高承接的项目数为5*2个项目)。

三、服务范围

(一)对纳税人已提供的土地增值税自清算资料,根据税务机关委托,依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及工作模板,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报告,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标人需按照项目需求完成相关服务。

本项目采购总预算为280万元(其中,市本级及开发区涉及项目为20个,投入资金90万元,各县区涉及项目为43个,由各区县支付项目投入资金190万元)。

★(二)每个中标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项目从派发到结束须在45个自然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中标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完成时间,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四、业务要求

(一)中标人及其人员严格按照税法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客观公正地协助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审核,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报告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中标人对该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不得转包,除经委托方同意外,不得用本单位以外人员对该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进行清算审核。

(三)中标人负责清算审核的相关人员必须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中标人及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具体要求。

(四)中标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报告仅作为税务部门使用,不得泄露清算审核中的任何相关信息。

(五)中标人及其人员在清算审核过程中,严格遵守清算审核纪律,不得单独与纳税人私下接触,更不得与纳税人有影响公正鉴证的经济往来。如发现在清算审核过程中有与纳税人私下接触的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六)对泄露清算审核信息或收受对方经济利益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方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七)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报告的,除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外,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中标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八)中标人及其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报告。因特殊情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算审核需延期的,须经委托方同意。

(九)采购人按半年对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分执业水平、公正、独立、服务、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满分标准100分),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中标人,由采购人对其进行约谈,综合评价再次低于80分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与受托方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十)中标人及其人员在审核完成后,须将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类整理后,及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五、服务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方式计算,即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项目总建筑面积和补退税情况两项合计计算服务费用: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项目总建筑面积(竣工验收备案的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2元,本项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按照补缴土地增值税(含核减土地增值税退税金额)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或因主管税务机关聘请的工程造价师调减造价等而补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算基数)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费用最高不超过6万元):

1、补缴土地增值税(含核减土地增值税退税金额)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2%支付;

2、补缴土地增值税(含核减土地增值税退税金额)金额在100万元(不含)-4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支付;

3、补缴土地增值税(含核减土地增值税退税金额)金额在400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按照0.4%支付。

(三)中标后以各清算项目作为结算的依据,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中标后服务费一律不得调整。中标人不得向被清算审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谋取其他任何利益。

★六、人员配备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团队中具有有效期内年检合格且不低于2名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的人员,同时提供对应人员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满足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审核实施中注意的问题

(一)中标人相关人员应遵循回避制度,即中标人及其相关人员曾经参与受托项目的鉴证、审计等相关业务事项或受托项目的开发企业与中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中标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回避该项目的审核工作。

(二)中标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政策相关文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三)中标人在政策法规的运用上,应做到适用准确,对政策法规的疑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双方对法规政策理解发生分歧时,应遵照税务机关做出的最终解释执行。

(四)中标人应在审核中详细记录受托项目资料涉及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及时填制有关文书、记录,并将受托项目的全部电子、纸质资料及时提交税务机关。

(五)中标人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项目审核产生的工作底稿等记录应对税务机关开放,审核过程中产生的工作底稿等记录自行存档备查。

(六)中标人享有或承担的约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七)审核中如有问题, 应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沟通,中标人不得私自与纳税人联系。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将审核结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清算小组及审核领导小组。

八、约定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未按采购人要求期限交付当期审核报告、分析等文件的,采购人应按当期服务费的每日千分之二向税务机关支付违约金,由税务机关从最终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或逾期十日未完成交付的,税务机关可解除本合同。

(二)合同期间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税务机关可终止所有委托事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并承担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1、无合理原因累计2次逾期交付服务;

2、擅自向本合同涉及房地产企业提供涉税服务,或擅自披露、泄露从税务机关获取的工作信息的;

3、造成税务机关档案、材料丢失超过2份的;

4、擅自将合同义务转包分包的;

5、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税务机关损失的,应由中标人进行损失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 采购人有权继续追偿。

★九、商务部分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起至项目履行完成之日为限。

(二)服务地点: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付款方式: 所有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招标文件清算审核服务费用为准,按半年结算。中标人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正规发票,以上付款均不计算利息(因发票问题而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责任由投标人自己承担),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发票后按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指定的账户支付费用(不计利息)。

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中标人征收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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