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本项目涉及主体:
投保人:肥东县公安局
被保险人:肥东县公安在职人员(约 526 人)、离退休人员(约 152 人)。二、服务及报价要求
1、保险公司为肥东县公安局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提供保险服务。
3、 肥东县公安局在合同签订生效后 30 天内一次性付清保险费,保费逐年结算。
4、 本项目合作期限 3 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保险生效期自 2020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7 日止。
序号 |
项目 |
保险金额/万元 |
1 |
因公牺牲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
46.9 |
2 |
意外死亡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
46.9 |
3 |
病故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
4.69 |
4 |
意外伤残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分级赔付) |
46.9 |
5 |
因公牺牲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或被追授予一、二级英模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
70.4 |
6 |
因公牺牲被追记个人一、二等功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
56.3 |
7 |
生前曾获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牺牲后赔付保险金额 |
、
56.3 |
8 |
生前曾获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病故后赔付保险金额 |
、
9.4 |
9 |
因公意外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 |
9.4 |
10 |
非因公意外伤害医疗险赔付保险金额 |
4.7 |
11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3.1 |
12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3.1 |
13 |
无免赔额,按保险责任 100%赔付 |
无免赔额及免赔率 |
14 |
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
2.3 |
1、因公牺牲的人员赔付保险金额 46.9 万元
注:指被保险人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除第 5、6、7、11、12 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给付保险金 46.9 万元,因公牺牲证明为肥东县公安局出具。
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满足非疾病、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四个条件),除第 5、6、7、11、12 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给付保险金 46.9 万元。
注: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死亡,除第 8 项规定的情形外,最高给付保险金 4.7 万元,该项目不考虑参保人员参保前有无病史。
注: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残疾的,在诊疗结束、机体功能恢复基本稳定后,且符合《工伤残疾程度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按前述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 46.9 万元给付“意外残
疾保险金”;若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 180 日,被保险人诊疗仍未结束的,
应以被保险人第 180 日的机体功能障碍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以此为残疾给付标准。
该项的保额与第 11、12 项的保额可累加。
合计 70.4 万元。
注:被保险人因公牺牲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或者被追授予一、二级英模称号, 按最高荣誉给付保险金 70.4 万元。
注:被保险人因公牺牲后被追记为个人一、二等功称号,按最高荣誉赔付保险金 56.3 万元。
注:除第 5、6 项情形外,被保险人生前曾获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称号牺牲后,按最高荣誉赔付保险金 56.3 万元。
注:被保险人生前曾获全国(全省、全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一或二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务员(民警)、个人一或二等功的人员病故后,按最高荣誉赔付保险金 9.4 万元。
注:被保险人因公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该事故需满足非疾病、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四个条件)接受治疗,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00%进行赔付,最高赔偿限额为 9.4 万元。
注:被保险人非因公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该事故需满足非疾病、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四个条件)接受治疗, 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00%进行赔付,最高赔偿限额为 4.7 万元。
12、意外烧伤保险金 3.1 万元
13、无免赔额,按保险责任 100%赔付
人身伤害项目在赔付时均按照 100%赔付。
注:对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针对投保单位补助后剩余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害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不能重复给付。
注:(1)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门诊治疗,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无免赔、100%赔付。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4.3 万元;
注:a、每人每年集中报销两次(每年的6月、12 月份),对于手续齐全的赔付案件 5 个工作日内结案;
b、门诊治疗仅限在二级以上医院且挂号后进行的治疗。申请时必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门诊病例、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费用项目明细清单、处方、药品明细清单、挂号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c、体检费用不予报销,计划生育(产检、流产等)检查和治疗不予报销;
d、药品必须在出具处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所就诊的医院取药。
注:(1)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2)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住院治疗,针对多次住院的,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3)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住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一)、被保险人:约 152 人。
(二)、保障内容:
1、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 50000 元;
2、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 5000 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 500 元。
为做好肥东县公安局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团体保险项目服务工作,保险公司需承诺按如下约定开展保险服务工作:
1、保险公司成立项目执行小组,负责落实各项客户服务工作。
2、保险需承诺在收到必须、有效、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后,优先缮制肥东县公安局赔案,并在双方对损失金额确定后及时支付赔款。
3、在保险期限内肥东县公安局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若出现增减情况,保险公司同意及时对增加人员投保及对减少人员退保。
1、保险公司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死亡情况时,其理赔标准完全遵照肥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定性说明。
2、保险公司承诺所有案件受理、赔付时不考虑被保险人是否以前有病史。
附件一:
残疾等级 |
给付比例 |
一 |
100% |
二 |
75% |
三 |
50% |
四 |
30% |
五 |
20% |
六 |
15% |
七 |
10% |
八 |
7% |
九 |
5% |
十 |
3% |
注:本表的残疾等级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确定。
附件二:
类别 |
烧伤深度及烧伤面积 |
给付比例 |
被保险 |
Ⅲ度烧伤面积在 2%(不含)-10%(含)之间的烧伤 |
10% |
人年龄 |
|
|
Ⅲ度烧伤面积在 10%(不含)-20%(含)之间的烧伤 |
60% |
|
在十二 |
|
|
岁以上 |
Ⅲ度烧伤面积在 20%(不含)以上的烧伤 |
100% |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附件三:
项 目 |
程 度 |
给付比例 |
骨盆(注 1)骨折(包括骶骨、髂骨、耻骨、坐骨骨折,但不包括尾骨骨折) |
|
|
|
多处骨折(注 2),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注 3) |
60%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30% |
|
多处闭合性骨折(注 4) |
15% |
|
所有其它骨折 |
12% |
股骨或跟骨骨折 |
|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30%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24%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15% |
|
所有其它骨折 |
12% |
胫骨、腓骨、颅骨(注 5)、锁骨、肱骨、桡骨、尺骨、腕骨(注 6)骨折(但不包括桡骨远端骨折) |
|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24%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15%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12% |
|
颅骨凹陷骨折(须经手术治疗) |
8% |
|
所有其它骨折 |
6% |
桡骨远端骨折 |
|
|
|
开放性骨折 |
12% |
|
所有其它骨折 |
6% |
肩胛骨、髌骨、胸骨、掌骨(注 7)、跖骨(注 8)、跗骨(注 9)骨折 |
|
|
|
开放性骨折 |
12% |
|
所有其它骨折 |
6% |
椎骨(注 10)骨折(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骨折,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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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椎体压缩性骨折(注 11)且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24% |
|
椎体压缩性骨折或棘突、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12% |
|
所有其它椎骨骨折 |
6% |
下颌骨骨折 |
|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15%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12%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9% |
|
所有其它骨折 |
5% |
肋骨(注 12)、颧骨、尾骨、上颌骨、鼻骨、趾骨(注 13)、指骨(注 14)骨折 |
|
|
|
多处骨折,至少一处为开放性骨折 |
9% |
|
单处开放性骨折 |
7%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
5% |
|
所有其它骨折 |
3% |
注 1: 骨盆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耻骨、髂骨、坐骨、骶骨,不包括尾骨。注 2: 多处骨折指同一骨上有一处以上的骨折。
注 3: 开放性骨折指骨折断端穿透皮肤的骨折。
因意外事故单独或直接导致肢体的断离则按照断离处骨的开放性骨折给
付,肢体断离处远端任何骨的骨折将不获给付。注 4: 闭合性骨折指骨折断端未穿透皮肤的骨折。注 5: 颅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6: 所有同侧腕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注 7: 所有同侧掌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注 8: 所有同侧跖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注 9: 所有同侧跗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0:所有椎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椎体、棘突、横突和椎弓根。注 11:压缩性骨折指因外力导致椎骨的椎体部分发生压缩、变形或爆裂。注 12:所有肋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注 13:所有同侧趾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注 14:所有同侧指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