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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技术现场核查服务单位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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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0878 文档页数:78页 所需下载券:10
开发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技术现场核查服务单位采购

项目需求

 

(一)项目背景及目的

依据江苏省、南通市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要求以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废弃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开发环[20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全面摸清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基本情况,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到2020年底,危险废物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因此拟确定1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我区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对象

本次重点排查整治包含以下产生、贮存、运输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包括:(1)全区化工园区(集中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2)全区化工园区(集中区)外的化工行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制造等行业;(3)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的单位;(4)全区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行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5)全区加油站,汽车维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检测机构,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危险废物堆存场所,共计企业约200家。

(三)排查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拟对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工作,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运行检查,项目分为排查前期准备阶段、现场调研阶段、问题梳理及整理阶段三个阶段完成。

1、排查前期准备阶段

收集资料,前期准备。通过查阅文献、实地核查,收集区内企业基本情况、环评报告、批复及验收监测报告等基础资料和数据,掌握区内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危废管理、污染源现状、环境管理、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根据对初步环境现状核查、收集资料的情况,确定调研范围、调研重点等。

2、现场调研阶段

对企业开展危废核查和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检查,对厂区现有危废管理、危废处置、应急防护等进行可行性评估,核实各企业排查表、整理问题清单、重大突出问题隐患清单等。现场核查主要内容有:

(1)项目手续规范化情况

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

(2)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

①废物产生情况:产生废物基本情况、核实实际产生、贮存情况、管理计划申报情况、环评文件情况的一致性、管理计划申报等;

②贮存情况:贮存台账与实际贮存是否一致、贮存点、规范化贮存情况(标志、标牌、分类贮存、视频监控、污染防治措施)、稳定化贮存预处理、安全应急措施等。

③自行利用处置情况:利用处置设施情况、是否建立台账、废物接收情况、是否有环评手续、安全手续、消防手续等;

④转移、利用处置情况:转移台账资料、转移规范化管理情况(运输车辆资质、转移申报)等;

⑤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利用处置方式、工艺等,次生危废产生、贮存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等。

(3)副产品、中间物料、废弃危化品规范化管理情况

①副产品产生贮存利用情况:产生环节、实际产生量、主要成分含量、贮存地点、外售情况、与环评差异等;

②废弃危化品贮存处置情况:名称、贮存量、贮存点、危险特性、申报情况、处置方式及去向、废弃剧毒化学品的治安防范措施等;

③中间物料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产生环节、利用途径、贮存量、贮存点、危险特性。

注:i纳入危废管理的中间产物、副产品:排查是否按危废进行申报及管理、易燃易爆的贮存要求;ii未纳入危废管理的中间产物、副产品:是否建立清单、明确危险特性、按时向应急安监管理部门申报等。

(4)企业内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和治理运行隐患排查;

(5)其他

①隐患排查点(未列入监管范围的危废堆场、堆放点、露天场所、围挡、大棚、废旧设备堆放点等);

②企业处罚违法情况;

③企业自查整改落实和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问题梳理及整理阶段

根据区内企业的现场排查情况,梳理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最终核查清单、资料进行汇总上报。

五、成果提交要求

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区内危险废物处置专项整治工作;

项目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本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并按采购人要求将各企业的排查表、整理问题清单、重大突出问题隐患清单等核查内容装订成册。

四、实施人员和服务工作要求

  1. 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核查人员应当没有偏见,在最小主观判断情形下,按照双方相互认可的核查方案开展。
  2. 保密原则:在核查过程中,需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双方签订保密协议,对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任何用户信息未经允许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泄漏,以及不得利用这些信息损害采购方利益。

五、核查工作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应保证项目核查质量,按时完成核查工作。

项目核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

核查机构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只向采购人(委托核查单位)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

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核查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核查报告的,除由核查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采购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核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核查机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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