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铁杆庄稼保”承保服务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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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6138 文档页数:30页 所需下载券:10
中卫市沙坡头区“铁杆庄稼保”承保服务公司项目

项目服务方案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旦发生意外人身事故,对其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甚至有些因此陷入贫困状态。为切实解决沙坡头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打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增收致富,特制定沙坡头区“铁杆庄稼保”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凡具有沙坡头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已享受其他部门“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贴的个人不再重复享受。

二、补贴期限

 

自购买保险之日起一年内,每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可享受一次“铁杆庄稼保”补贴。三、保险费

每名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购买 50 元保险,其中政府补助 35 元/人/年,个人承担 15 元/ 人/年。

四、购买保险人数

 

初步计划签订合同一年内中标的保险机构为 15000 名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保“铁杆庄稼

 

保”,不设上限,中标的保险机构可动员多于 15000 名的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参与保险。须

 

有中标的保险机构自行动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参保,参保人数达不到 15000 人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损失。

五、采购预算

 

每年 50 元/人,15000 名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参保保费预算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750000 元)。六、赔付条件

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付;因个人违法违规造成伤残、身故的,不在赔付之列(具体情况以公、检、法机关相

 

 

关责任认定为依据)。七、赔付标准

对于意外伤害身故的,由保险机构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予赔付;对于意外伤害致残的,经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参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执行),由保险机构按照第一年给付 50%保险金额,剩余金额分 10 年每年等额支付。

投保人受到意外伤害在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期间,享受一定数额的住院现金补贴。

八、保险公司确定

 

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辖区农村转移就业人员的“铁杆庄稼保”。九、补助资金兑现

按照个人自愿和先保后补的原则,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个人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在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先购买 50 元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外出务工。兑现补助资金时,由农村转移就业人员或劳务经纪人、劳务中介机构持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单、务工单位工资流水(至少三个月及以上)及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号等材料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民生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初审后报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复审,最后报中卫市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兑付补贴资金。各级部门在接到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定期按规定将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十、工作要求

 

(一)“铁杆庄稼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既要准确解读政策,又要合理引导预期,制定好应对风险的预案。

(二)“铁杆庄稼保”遵循个人自愿和先保后补的原则,参保个人必须承担 15 元保费,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通过“垫支保费”“补贴资金不直接支付本人银行账户”等形式套取

 

 

资金、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铁杆庄稼保”由商保机构本着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开发。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相互合作,做好相关保险报销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五)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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