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范围:
承包方负责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下列公共设施以及主、次道路两侧围墙、建(构)筑物、地面非法小广告的清理:
1、交通设施、设备;
2、照明设施、设备;
3、环境卫生设施、设备;
4、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5、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箱柜;
6、城管执法队要求清理的其他非法小广告。
★二、承包方清理责任:
1、承包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城管执法队的监督,在接到城管执法队或者城管执法队认可的有关单位关于清理“非法小广告”的通知后,应当在1小时内清理完毕。
2、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一次承包范围内“非法小广告”的全面清理工作,并在5日内通知城管执法队进行验收。
3、承包方应在每天9:00前完成对承包范围内“非法小广告”的清理,对9:00后新出现的“非法小广告”应及时清理。
4、承包方的“非法小广告”清理工作不能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和二次污染,不能影响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和正常功能的发挥。
5、根据城管执法队的要求,拆除清理乱悬挂广告条幅。
三、承包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限内承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款项将不予支付,已支付款项承包方应予以退还并承担城管执法队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清理的费用:
(1)被市领导或者开发区领导就非法“小广告”问题口头或者书面批评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的;
(2)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市管理热线或者其他受理城市管理投诉的部门收到群众关于非法“小广告”的投诉,经核实为属实投诉,累计达到15次以上(含15次)的;
(3)被自治区或者南宁市新闻媒体就非法“小广告”进行曝光,累计达5次以上(含5次)的;
(4)在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周“两办法、一标准”检查中因“小广告”问题被扣分的,每扣1分,扣除200元。
(5)在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每季度“两办法、一标准”检查中因“小广告”问题被扣分的,每扣0.1分,扣除500元。
(6)第(4)和第(5)项的扣款应累加计算。
(7)被城管执法队书面责令清理非法“小广告”累计达5次以上(含5次)的。
★2、承包期内城管执法队发现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上有非法“小广告”的,在接到城管执法队或者城管执法队认可的有关单位关于清理“非法小广告”的通知后,应当在1小时内清理完毕,未清理彻底的,视为承包方违约,违约金额从待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每张(条)非法“小广告”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元整(¥20.00);承包方超过1小时后仍未对非法“小广告”进行清理的,每条/张非法“小广告” 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元整(¥50.00),并可另行委托他人临时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被上级部门和领导发现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上有非法“小广告”的,每条/张非法“小广告”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100.00)。
★3、其他要求:
(1)承包方须有不少于10人的清理队伍常驻在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确保巡查清理整治力量。同时要求:城管执法队通知承包方进行清理时,承包方在20分钟内达到现场,60分钟以内(含60分钟)清理干净的。竞标时须提供拟投入人员配置清单,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复印件。签订合同后,由城管执法队对成交人的专业清理人员的人数进行核实。
(2)承包方须具备清理整治非法小广告所需的各种涂料、药剂等工具,同时配备大力神清理机一台和工作用车1~2辆,竞标时须提供拟投入设备配置清单,其中包括涂料、药剂等工具的类别、大力神清洗机的型号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工作用车的行驶证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签订合同后,由城管执法队对成交人的设备型号及数量进行核实。
★(3)如发现有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非法小广告”行为的,承包方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队。
★四、承包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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