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康养中心运营商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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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7759 文档页数:38页 所需下载券:10
中卫市康养中心运营商采购项目

项目方案

 

 

为确保中卫市康养中心尽快投入运营,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结合中卫市养老工作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发办〔2000〕19 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 19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 49 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发〔2019〕50 号),《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精神,我局对中卫市康养中心运营拟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现就合作运营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中卫市康养中心位于中卫市鼓楼东街以南,柔一路以东,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以西,南苑路以北。由原中卫市老年人活动中心、中卫市关爱护理院、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二中心敬老院、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三中心敬老院 4 个政府投资项目组成,总占地面积 49.3 亩,总建筑

面积 21136 ㎡,决算总投资 5865.6 万元。康养中心共有 7 栋建筑,按功能划分为社会养老

区和保障养老区两部分,设置床位 570 张,其中社会养老区床位 342 张,占 60%,(康复中

心 96 张,综合性照护中心 114 张,失能、失智照护中心 132 张);保障养老区床位 228 张, 即第二中心敬老院,床位数 228 张,占 40%。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室内装修,正在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实施内容

(一)市康养中心运营融合保障养老、健康养老、旅游养老、医养结合内容。

(二)市康养中心按照“管办分离”思路,对社会养老区实行公建民营,对保障养老区实行委托经营。

(三)市康养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经营权交由具有一定资质、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团队运营。

(四)市康养中心资产和投资明晰划分。

(五)市康养中心运营方、监管方责权明晰划分。

 

 

(六)市康养中心坚持社会福利性不变,兼顾社会化养老需求,认真落实市委、政府对我市康养产业的决策,设置医养结合床位的比率不低于 60%,满足多层次多种类养老需求。

三、运营方式

(一)合作目标

  1. 满足中卫市政府保障性养老服务需求,保障民生。
  2. 带动中卫市养老旅游业发展。
  3. 创建宁夏养老养生示范基地。
  4. 带动当地就业,劳务用工人员本地招聘、培训。

(二)合作方式

市康养中心内社会化养老区以公建民营方式进行合作,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功能定位由运营方投资设施设备,由市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协议,实行公建民营。保障性养老区(沙坡头区第二、第三中心敬老院)设施、设备由市政府购置,委托运营方负责运营管理,由市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权责关系,实行委托经营。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10 年。期满后运营方有意继续经营,应提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 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同等条件下经营方享有优先经营管理权。

(四)租金缴纳

为保证康养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前 3 年,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以后每年缴纳租金 25 万元,于当年 1 月底前足额上缴市财政;

(五)运营费用

  1. 保障性养老区基础性运营费用由市财政进行补贴,经市财政核算,将机构正常运行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委托运营机构,以保障其正常运营。保障性养老区(第二、第三中心敬老院)正式投入使用后,其基础性相关运营费用包括房屋修缮、人员工资等共 11 项。
  2. 委托管理运营的保障性养老区,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按照当年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根据实际入住人数补贴到委托运营机构。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人员,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其照护费用按照特困供养人员照护标准补贴到委托运营机构。

 

 

  1. 康养中心整体的环境绿化、设施设备、水电暖维护、安全消防、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由运营方承担。

(六)合作投资和资产权属

  1. 市政府是康养中心土地、建筑、设施、保障养老区设备的产权所有人,拥有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权。
  2. 运营方完成运营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其中运营前完成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3. 运营方对经营期间购置的可移动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不可移动的设施类固定资产归市政府所有。
  4. 运营方拥有独立的法人、财务、人事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运营期间发生的法律、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全部责任。

四、合作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或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并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运营方在满足政府兜底供养对象外进行市场化运营,面向社会接纳有养老需求的人员,为其提供有偿养老服务。

(三)在合同签订后,政府委托给运营方经营管理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在运营期间均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由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所和管理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四)运营期间,运营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和应急预防工作。

(五)运营期间,如需对康养中心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事先须征得政府书面同意,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六)运营期间,运营方对购置的可移动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不可移动的设施类固定资产归市政府所有。如运营方擅自改变用途、不严格执行合作协议或自行提前终止运营的, 市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其间运营方出资形成的所有资产全部归市政府所有。

(七)运营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康养中心的开发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八)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化流程提供照护服务。

(九)健全体系,创新理念。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体系,使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达到优质。

(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五、优惠政策

(一)运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公共运营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二)运营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六、监管责任

(一)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养老政策落实和监管,定期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市康养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市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核定,指导市民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市发改、卫健、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定期邀请专家和第三方组织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运营成效和资金收支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合作运营和支付租金额度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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