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中卫市康养中心尽快投入运营,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结合中卫市养老工作实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发办〔2000〕19 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 19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第 49 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民发〔2019〕50 号),《中卫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精神,我局对中卫市康养中心运营拟采取公建民营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现就合作运营制定如下方案:
中卫市康养中心位于中卫市鼓楼东街以南,柔一路以东,中卫市慈爱康复中心以西,南苑路以北。由原中卫市老年人活动中心、中卫市关爱护理院、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二中心敬老院、中卫市沙坡头区第三中心敬老院 4 个政府投资项目组成,总占地面积 49.3 亩,总建筑
面积 21136 ㎡,决算总投资 5865.6 万元。康养中心共有 7 栋建筑,按功能划分为社会养老
区和保障养老区两部分,设置床位 570 张,其中社会养老区床位 342 张,占 60%,(康复中
心 96 张,综合性照护中心 114 张,失能、失智照护中心 132 张);保障养老区床位 228 张, 即第二中心敬老院,床位数 228 张,占 40%。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室内装修,正在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市康养中心运营融合保障养老、健康养老、旅游养老、医养结合内容。
(二)市康养中心按照“管办分离”思路,对社会养老区实行公建民营,对保障养老区实行委托经营。
(三)市康养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将经营权交由具有一定资质、能为老年人提供居住和生活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团队运营。
(四)市康养中心资产和投资明晰划分。
(五)市康养中心运营方、监管方责权明晰划分。
(六)市康养中心坚持社会福利性不变,兼顾社会化养老需求,认真落实市委、政府对我市康养产业的决策,设置医养结合床位的比率不低于 60%,满足多层次多种类养老需求。
(一)合作目标
市康养中心内社会化养老区以公建民营方式进行合作,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按照功能定位由运营方投资设施设备,由市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协议,实行公建民营。保障性养老区(沙坡头区第二、第三中心敬老院)设施、设备由市政府购置,委托运营方负责运营管理,由市民政局与运营方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权责关系,实行委托经营。
合作期限为 10 年。期满后运营方有意继续经营,应提前 6 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提出, 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同等条件下经营方享有优先经营管理权。
为保证康养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及运营方的利益,前 3 年,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以后每年缴纳租金 25 万元,于当年 1 月底前足额上缴市财政;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政府行政主管或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并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运营方在满足政府兜底供养对象外进行市场化运营,面向社会接纳有养老需求的人员,为其提供有偿养老服务。
(三)在合同签订后,政府委托给运营方经营管理的所有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设备、设施,在运营期间均应依法依规合理、适当、适时地进行维护保养,并由相关部门查验,保证其场所和管理条件符合法定要求。
(四)运营期间,运营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和应急预防工作。
(五)运营期间,如需对康养中心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事先须征得政府书面同意,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
(六)运营期间,运营方对购置的可移动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不可移动的设施类固定资产归市政府所有。如运营方擅自改变用途、不严格执行合作协议或自行提前终止运营的, 市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其间运营方出资形成的所有资产全部归市政府所有。
(七)运营方应积极向上级争取配套的专项资金和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康养中心的开发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八)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化流程提供照护服务。
(九)健全体系,创新理念。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服务体系,使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达到优质。
(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五、优惠政策
(一)运营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税费减免的相关政策、公共运营补贴、投融资等扶持政策。
(二)运营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一)市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养老政策落实和监管,定期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市康养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市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市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核定,指导市民政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市发改、卫健、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组织,定期邀请专家和第三方组织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运营成效和资金收支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合作运营和支付租金额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