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招标需求
说明:
“★”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废标或投标无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2019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 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9〕269 号), 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我国家政服务业信用缺失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家政服务员隐瞒真实信息,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偷盗雇主钱财、伤害老幼病残等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家政企业以不正当竞争、哄抬价格、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这些现象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严重扰乱家政市场秩序,给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真实的家政服务员和企业信用记录,让消费者能知情、企业及服务员信用记录可查询。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分步实施、强化应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业行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家政服务业发展环境。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9﹞254 号)要求,大力加强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宣传,帮助家政服务员和消费者了解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鼓励家政服务员自觉建立自身信用记录,优先选择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就业,鼓励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时优先考虑参加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增强家政服务员维护自身信用信息的自觉性,使家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市场倒逼加快建设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的社会环境。
用工家庭和家政服务员是我们开展家政服务业诚信宣传的重点目标人群,为了让更多用工家庭和家政
服务员了解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并参与其中,要在全省(不含深圳)各地级以上市各类住宅小区、写字楼等区域投放平面广告,大力开展家政诚信宣传,并引导目标人群通过扫描二维码等方式直接下载“家政信用查”APP。具体包括:
(一)在全省 20 个地级市(不含深圳)的住宅小区及写字楼投放广告,投放强度应基本能覆盖当地相关重点小区及主要写字楼。
(二)小区及写字楼广告投放地点应是显眼场所(如电梯等),能够较好地为目标人群即用工家庭和家政服务员所知悉。
(三)负责平面广告的设计及制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需包含平面广告制作方案,其中包括广告设计文案,作为技术评分依据。平面广告的设计制作要求核心信息突出,色调鲜明、排版合理,画面清晰。需提供3幅以上平面广告设计图纸或视频(含效果图或视频)供采购人选择。
(四)平面广告投放数量,其中广州每周不低于 2000 个,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不低于 500
个,省内其他城市不低于 300 个,连续投放 4 周,每周投放地点不重复,即最终投放数量广州不低于 8000
个,东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不低于 2000 个,省内其他城市不低于 1200 个。投放地点由中标人提出方案、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五)广告投放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后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的任一时间开始、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完成,具体起止时间由采购人决定。
(六)投标人资源应该覆盖广东省深圳以外的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可以覆盖当地最具有代表性的楼盘及写字楼。
(一)投标人应提供报价方案并对所提供的服务品质进行承诺。
(二)投标人报价方案中需包含报价清单,清单中应明确各分项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计及制作费、各市投放数量及其费用等。该价格包括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和管理支持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服务事项完成时止。五、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00 元)(含税价)。本总价已包含本次平面广告宣传项目的所有费用,即涵盖(一)平面广告设计及制作的费用;(二)在相关场所投放平面广告的广告费(版面费);(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向中标人支付额外费用。
本项目分 2 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0%的款项,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后启动支付流程,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标人履约保证金。
(一)投标人需要把对本项目的理解、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实施方案、时间进度、设计构思、三幅初步设计图等投标人认为完成项目所需的详细内容在投标文件中呈现,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二)中标人为完成本服务而制作的宣传广告,其著作权归属于采购人,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因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第三方追究采购人责任的,中标人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采购人有权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事项视同合同的一部分,并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