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
受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编号:SZYX2020-G-006
(二)招标内容
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4〕79号)文件规定,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项目资金使用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地审定投资项目支出。为加强评审工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市评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要求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概预算编制及审核、全过程跟踪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智能化项目审核、试点BIM投资审核等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项目,拟中标服务标段供应商为30家。
(三)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合格投标人一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国税涉税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不在被处罚期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格投标人特殊条件:
(1)具有造价咨询能力(提供原有造价资质;如无以上资料,应单独提供造价咨询能力承诺)。
(2)造价咨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相关规定。
注:①咨询服务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咨询服务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②咨询服务商单位负责人或股东与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工程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器械租赁等工程领域相关企业存在交叉股权关系或者管理等影响社会咨询企业独立性的,不得参与本采购活动。
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如以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则应取得总公司授权,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并符合造价行业规范。在本次招标咨询服务期内,本项目中标服务标段供应商应与咨询报告出具单位一致。履行本项目合同期间出现违背上述约定的情况,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四)招标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如在业绩、资质、人员情况、奖惩情况等投标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评审中心在评标时发现,则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轮委托协审服务有效期内发现以上情况的,市评审中心有权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五)中标后选择造价协审单位办法
市评审中心将在中标造价协审单位(在其执业许可范围内)中,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按轮次平均分配的基本方法委派协审项目。项目分配时按建设单位申报评审金额划分400万元以下、400-3000万元、3000 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四个项目组别。前三个项目组别在协审单位中按轮次平均分配,1亿元以上项目组别则在前两季度滚动考核前十二的协审单位中按轮次平均分配(新一轮协审服务周期首个半年内,1亿元以上项目将在所有协审单位中按轮次平均分配,如因送审项目数量小于以上具备资格协审单位数量时,导致协审单位未分配项目的,分配轮次不予结转)。
本次服务期限内,每家协审单位均有机会承担不少于30个400万元以下组别协审项目、10个400-3000万元组别的协审项目、2个3000万-1亿组别的协审项目。为充分发挥协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创造良性的竞争环境,促进协审工作质效的不断提升,1亿元以上组别的协审项目作为考核奖励,将在前两季度滚动考核前十二的协审单位中按轮次平均分配。
协审工作中因项目特殊专业要求,市评审中心可在中标造价协审单位中,根据其特殊专业人员情况、工作水平及相应协审工作业绩,另行设定专业协审单位组别。轨道项目的协审单位应具备轨道正线项目咨询经验,为2个及以上轨道正线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并出具造价咨询报告;该协审单位备案合格的拟投入协审人员中应有2名及以上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具备轨道正线项目从业经验的;同时要求协审工作表现优异,考核排名在前两季度滚动考核前十二的协审单位,且具备1亿元以上组别分配资格。项目BIM投资评审的协审单位应具备BIM协审资格且协审表现优异。BIM协审资格应具备5人及以上的专业BIM工作团队(不得兼职其他造价或代理等工作),具备BIM应用实施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已建立BIM管理协同平台和数据应用;同时要求协审工作表现优异,考核排名在前两季度滚动考核前十二的协审单位。
为控制评审工作风险,评审项目协审委托分配时,与该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协审单位、协审人员应在分配中予以规避。原则上同一项目竣工结算与概、预算协审单位应规避分离,复核协审单位应未参与该项目相关的咨询工作。部分项目涉及防汛抗灾、国家秘密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评审中心在协审项目分配时应结合协审单位考核管理,对协审单位予以轮次奖惩,从而激发协审单位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协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具体轮次奖惩由《工程造价协审工作考核办法》规定。
被分配项目的协审单位如无合理原因拒绝履行项目协审工作,则视该造价协审单位不接受委托;被分配项目协审单位如在协审过程中被评审工程师通过协审初步报告审核意见单、评审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催促两次,该协审工作仍无进展,则视该协审单位消极工作。协审单位消极工作两次以上的,市评审中心有权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协审服务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对于在本轮委托协审服务期内,如有两家及以上中标单位发生合并情况的,以合并后的新单位作为协审单位;如有中标单位与其他造价咨询机构发生合并事宜的,则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继承原有中标单位承接业务能力的单位作为新的中标单位;如有中标单位发生分立的,则在行业相关规定范围内,由分立双方协议认可继承协审服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分立后的一方作为新的中标单位;如中标单位破产、解散、清算、停业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服务的,中标单位自动失去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项目资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中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定点资格。中标单位发生以上变更后,应按以上原则提供相应资料报市评审中心,经市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后续单位方可继承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商资格。同时,继承单位应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及其原有投标承诺。
为保证公开公平,市评审中心项目分配时将在中标的单位中邀请两家造价协审单位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协审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确定造价协审单位后的其他要求
1.造价协审工作的开展
造价协审工作应按照《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及相应配套的评审文件规定执行。
2.业务费支付
实行委托协审的项目,按照附表一明确的计费标准,由市评审中心统一安排向协审单位支付协审业务费。受委托的造价协审单位不得擅自向被审核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协审单位存在擅自收取费用行为,市评审中心有权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协审服务合同。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协审业务费实行按季结算,市评审中心在收到结算单后一个月内安排支付。
3.委托协审的责任
协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协审单位对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负责。协审单位应保证协审工作质量,服从市评审中心效率管理,审核报告未经同意,只向市评审中心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对于协审工作产生重大质量误差、协审效率严重拖延、协审工作要求违反各级造价行业规定及市评审中心评审规范,或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核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核报告的,市评审中心将按照协审单位违约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4.协审工作的考核
协审单位的工作必须接受市评审中心的考核,并接受市评审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做出的奖惩。考核办法由市评审中心在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主要考核协审工作的工作效率、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工作要求等方面。如协审单位相应协审报告出具后,经抽查复核、平行协审、其他评审内容的对照反馈、其他主管部门检查或工程实践等情况中被发现存在工作效率、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工作要求等方面具体问题的,市评审中心有权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对相应协审单位追加考核处罚。对不同意参加考核的协审单位,视为违反采购服务合同约定,按照严重违约条件进行惩处,可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协审单位出具的协审报告经过协审质量、协审效率、协审要求和协审人员综合考核后,考核得分在60-69分的,市评审中心将给予协审单位警告1次,该协审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按照标准的75%支付。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市评审中心将给予协审单位严重警告1次,该协审项目的咨询服务费用按照标准的50%支付,市评审中心可取消该项目的协审委托,同时停止一轮次所有组别协审项目分配机会。情节严重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不予支付咨询服务费,并在取消该项目的协审委托,同时停止一轮次所有组别协审项目分配机会的基础上,市评审中心可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协审单位同一年度内得到三个警告或两个严重警告(两个警告视作一个严重警告,可按此比例换算);或者在服务周期内,得到六个警告或者三个严重警告的(两个警告视作一个严重警告,可按此比例换算),市评审中心可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协审人员在一轮服务周期内,在“工作态度”考核或“专业技术水平”考核中得到较差及以下评分3次以上的;或其负责(参与)的协审报告得分60分以下3次的,将列入市评审中心“协审人员黑名单”。“黑名单”内协审人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市评审中心的协审工作。
协审单位承诺投入的协审人员应均满足45分服务响应承诺,并统一向市评审中心报备并接受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人员考勤管理按照季度为周期进行考核,投入的协审人员在“保证响应时间的服务范围”内工作时间(工作日)不低于当季度工作日总数的60%列为考勤合格。“保证响应时间的服务范围”以中标协审单位承诺驻点办公场所距离市评审中心最远距离的110%,且不大于极限服务距离确定。极限服务距离按照苏州市区以20km/h行驶15分钟,快速路以最高80km/h行驶30分钟的通行标准计算,极限道路距离为45km。市评审中心根据以上办法确定的距离进行人员考勤管理。如投入的协审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差,离开保证响应时间的服务范围时间较久,可单独向市评审中心申请按年度考勤。申请经市评审中心同意按年度考勤的协审人员,其年度内在保证响应时间的服务范围内工作时间(工作日)不低于当年度工作日(约250个工作日)总数的60%(约150个工作日),则列为考勤合格。协审单位应确保拟投入协审人员考勤合格率,协审单位注册一级造价师考勤合格率低于90%或造价从业人员考勤合格率低于70%的,发现一次,市评审中心将按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及警告,并停止所有项目分配组别一轮次;如发现两次及以上,则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如发现协审单位或协审人员在协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立即解除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相关人员纳入“协审人员黑名单”,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协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5.评审工作的响应
为保证财政投资协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协审单位应保证协审工作响应时间符合市评审中心要求,即经批准的协审项目方案内的协审人员从接到评审中心工作指令起,到达市评审中心(万融国际,苏州市人民路3158号)或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现场时间不超过45分钟。市评审中心评审服务对象为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分布在市评审中心周边约45分钟车程范围内,因此要求协审服务响应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协审单位应根据响应工作需要就近安排工作场所,并提供合理的人员组织、交通组织等响应保障方案。
如中标单位在服务期内,被发现未在承诺时间内响应协审工作(即自通知时间起至到达市评审中心或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现场时间超过45分钟),市评审中心有权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6.评审人员要求
中标单位须为本项目拟派注册一级造价师、其他造价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以确保甲方委托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招标文件所指的注册一级造价师,是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 )的规定,通过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并注册、或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造价从业人员。
其他造价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在江苏省范围内有效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主要包括通过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并注册的,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师资格证书的,以及取得或者等同江苏省中级及以上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从业人员。
中标单位项目拟派人员不得低于承诺的人员数量,承诺拟派人数中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和其他造价从业人员均大于5名,且须统一向甲方报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的证书注册信息、社保、档案均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其他造价从业人员的社保、档案均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拟派人员在整个服务期内应保持稳定,如因离职、退休等情况导致人员变动,协审单位应按以上要求统一报备,及时变更,但实际投入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造价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承诺的人员数量。
如中标单位实际投入的协审人员不满足承诺的数量、备案、考勤等要求,市评审中心有权按照本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扣减协审业务费、暂停项目分配资格、警告处分、取消分配项目委托合同,直至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7.评审管理应用系统
协审单位必须接入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信息系统,按照政务外网VPN接入管理要求,做好VPN接入申请及固定电脑管理工作,服从苏州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及财政信息安全相关规定,直至该协审单位所有协审项目全部完成。对不同意接入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管理应用系统的造价协审单位,视为其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并通报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评审中心有权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对评审管理应用系统VPN及固定电脑管理不力,不满足财政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协审单位,市评审中心有权拒绝该单位接入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管理应用系统,并要求其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整改到位的,视为其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市评审中心有权拒绝其接入评审管理应用系统,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协审单位必须按照市评审中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托评审信息系统和“苏e财评”开展协审业务相关工作。协审单位在评审信息系统内包含单位管理员、项目经理、报告负责人三种身份,各身份人员应在评审信息系统内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和备案工作,如单位信息维护、人员信息申报、协审方案申报、协审电子资料交接、评审报告建立、结算初步报告对帐稿建立、协审初步报告录入、协审正式报告录入、协审费用录入等。当单位信息或拟派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更新,不更新或不及时更新的,发现一次将给予严重警告1次,并按考核办法给予停止一轮次所有协审项目分配资格惩处。
所有协审人员在服务期内手机必须安装“苏e财评”(系统移动平台),并开启存储、电话、读取设备通话状态和识别码、GPS位置信息等权限功能(首个半年仅提供安卓版本APP安装)。按照市评审中心要求,协审人员应通过“苏e财评”进行人脸识别考勤,以人脸所固有的生物特征登录系统进行身份识别,同时通过手机的GPS定位功能,确保服务期内到勤者是备案本人,如发现冒名顶替或者考勤不配合均追究协审单位责任,发现一次将给予警告1次,并将停止一轮次所有协审项目分配资格。一轮服务周期内累计2次警告的,视为其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市评审中心有权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8.协审工作的抽查复审
市评审中心有权选择部分造价协审项目按照《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复核监督管理办法》(苏财评审总字〔2014〕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抽审复查,被委托参与抽查复核的协审单位或抽查复审涉及的协审单位必须予以配合。若在市评审中心组织的抽审复查工作中出现不接受委托或消极工作的情况,市评审中心有权在接下来两轮次所有分配轮次项目对外委托中,将其剔除在选择名单之列;情节严重者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并通报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已经过考核的协审项目,经抽审复查程序发现新的问题时,市评审中心有权重新考核,并追加相应处罚。
9.中标协审单位完成协审任务后,应及时按照造价行业规范做好已完项目的归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图纸、电子版资料、提答疑等沟通交流资料。市评审中心不定期对协审单位的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如检查中发现协审资料保存有缺漏,有权对协审单位基本要求进行考核,具体按照造价协审考核办法执行。
10.违约责任
协审单位在协审工作中应履行协审工作责任并接受市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协审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满足委托单位的工作要求、协审工作规范和协审工作流程。协审单位未履行协审工作责任、违反本招标文件及协审采购服务合同约定,或在工作要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上出现差错,市评审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扣减协审业务费、暂停项目分配资格、警告处分、取消分配项目委托合同,直至终止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情节严重的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建议将其作为行业及政府采购管理和信用评价的依据之一。
造价协审单位在本轮造价协审服务有效期期内,被解除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委托协审服务合同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该造价协审单位已分配但未开始协审的项目全部取消协审委托合同,协审项目另行安排;已开始协审的项目应在取消资格后三个月内完成协审工作,如三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将取消协审委托合同,协审项目另行安排。被取消委托且未完成的协审项目,协审费用不予计取。本轮造价协审服务有效期满后,如有造价协审单位未进入下一轮苏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协审服务采购中标名单,则自2023年4月1日起,该造价协审单位已分配但未开始协审的项目全部取消协审委托合同,协审项目另行安排;已开始协审的项目应在合同取消后三个月内完成协审工作,如三个月内无法完成的,将取消协审委托合同,协审项目另行安排。被取消委托且未完成的协审项目,协审费用不予计取。
(七)采购单位:
名称: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人:陈剑
联系电话:0512-65721761
(八)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万盛大厦13楼a-b座
联系人:王晓 祝晓忠
联系电话/传真:0512-68361806、68364647*8008/6836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