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为全面完成宁海县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工作项目,推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维护公众健康,根据浙环发【2017】43号的通知要求,拟对我县列入初步采样计划的11个地块进行检测,其中宁海电镀园区为整体采样,按5个地块计,经折算后共计15个地块(详见表5.1),检测布点数及检测因子要求详见表5.2。
表5.1 宁海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地块表
序号 |
地块名称 |
地块编码 |
备注 |
1 |
宁海县樟树电镀厂(普通合伙)地块 |
3302261330017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宁海县占家电镀厂(普通合伙)地块 |
3302261330064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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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云静五金有限公司地块 |
3302261330062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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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新世纪工具厂(普通合伙)地块 |
3302261330061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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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西店金属装饰品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7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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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西店第一电镀厂地块 |
3302261330063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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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金塑电镀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5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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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环保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块 |
3302261460080 |
重点监管企业,宁海电镀园区废水处置企业,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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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光美电镀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2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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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深圳镇五金电镀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6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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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城关东方电器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4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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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嘉成电镀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23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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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城关跃龙电镀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1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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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城关北门电镀厂(电镀城厂区)地块 |
3302261330083 |
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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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宁海电镀园区整体采样,视作5个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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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地块 |
330226117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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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宁海县樟树电镀厂地块 |
330226233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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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宁海县西店金属装饰品厂地块 |
330226233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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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宁海县深圳镇五金电镀厂地块 |
330226233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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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宁海县深圳大里彩色氧化厂地块 |
330226233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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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宁海县聚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块 |
330226226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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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宁海县鸿达铝氧化厂地块 |
330226233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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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宁海县城关跃龙电镀厂地块 |
330226233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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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原宁海县城关东方电器厂地块 |
330226233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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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原宁波联晟铝业有限公司地块 |
330226233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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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均为单独采样地块,共10个地块 |
表5.2 宁海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布点数及检测因子要求表
序号 |
报告名称 |
样品类别 |
检测因子 |
1 |
原宁海县樟树电镀厂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锌、氰化物、铬、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锌、氰化物、铬、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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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宁海县聚科新材料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pH、苯酚、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pH、苯酚、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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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宁海县鸿达铝氧化厂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氟化物、铬、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氟化物、铬、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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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原宁海县城关跃龙电镀厂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锌、氰化物、铬、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锌、氰化物、铬、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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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宁波联晟铝业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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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宁海县城关东方电器厂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锌、氰化物、铬、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锌、氰化物、铬、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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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原宁海县深圳大里彩色氧化厂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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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原宁海县深圳镇五金电镀厂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氰化物、铬、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氰化物、铬、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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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原宁海县西店金属装饰品厂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石油烃、锌、铬、氰化物、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锌、氰化物、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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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盛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氟化物、锑、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氟化物、锑、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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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宁海县电镀城地块疑似污染地块布点采样方案 |
土壤 |
45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锡、氰化物、氟化物、铬、锌、pH |
地下水 |
33项+特征污染物:总石油烃、锡、氰化物、氟化物、铬、锌、pH |
备注:1、样品检测结算以实际检测地块数量为准。
1、《浙江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浙环发【2017】43号)、《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 2019)、《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等。
2、土壤样品检测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地下水样品检测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基本项中的1-34项及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因子(具体根据布点采样方案要求)。
3、样品分析测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以统一筛选检测实验室和统一采用规定的分析测试方法为基础,同步实施实验室内部和外部各项质量控制要求。
4、检测实验室应根据实际装备情况选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环办土壤函[2017]1675号)中推荐的分析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开展样品分析测试工作。
5、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空白试验、定量校准、精密度控制和准确度控制等。
6、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主要通过在样品中随机插入密码平行样和统一监控样对检测实验室样品分析测试过程进行外部质量控制。必要时,采用留样复检、实验室间比对等其它外部质量控制措施。
7、检测实验室在完成每项详查样品分析测试合同任务时,应进行样品分析测试质量评估(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评估和实验室外部质量评估),并提交质量评估总结报告。
8、实验室主要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熟悉和掌握详查相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检测实验室应具有与承担与详查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详查任务的需要。
9、实验室应具有固定的检测场所,其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和检测方法所需的技术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并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10、实验室应配备数量充足,技术指标符合相关分析测试方法要求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与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相关的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进行使用。
12、承担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对任务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自觉接受国家和省级详查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应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时向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提交工作质量自评估报告。
13、样品保存
检测单位应配备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保管工作。
14、样品流转
检测单位应配备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检查和保管。
三、质量、安全要求
1、质量合格及以上。
2、零安全伤亡事故,事故发生率0。
四、其他工作要求
1、鉴于详查样品建包流转的高度复杂性和详查实验室承检能力的有限性,必要时,省详查技术组可按国家要求对详查样品建包流转和分析测试进行统筹调配。
2、本采购任务量为暂定的计划任务量,采购人将按照核定的最终任务量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下达具体的检测工作量。
3、投标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及设备投入本项目中,并明确一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项目负责人,整体负责项目的进展情况,负责和采购人的沟通和协调,确定项目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4、保密规定: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由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5、知识产权:中标人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本项目所有成果的版权属采购人所有,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否则,按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中标人的一切责任。本项目作业过程中提供的或涉及的所有数据属采购人拥有,中标人无权在技术要求规定之外自行处置数据,不得自行删除、复制、调整完善、转移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2020年9月底前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
投标单价为单个地块的检测价格,实际结算时按中标单位所报单价以及中标人实际完成检测的地块数量结算,若最终超过采购预算总价,则以采购预算总价为准,不再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