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项目说明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提高邹平市城市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依据《滨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考核细则》及《邹平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及方式方法,定期组织对全市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日常巡查和综合检查,查找环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照片、录像等方式反馈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股,同时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为考核结果负责并接受各被考核单位的监督。
二、服务范围
邹平市域内 16 个镇(街),858 个村庄及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以上区域范围内绿地、公园、水域等),同时包括全市域范围内国、省、县道,镇域连村路及所有河流、铁路沿线等。明细如下:开发区、长山镇、魏桥镇、临池镇、焦桥镇、韩店镇、青阳镇、九户镇、孙镇、明集镇、台子镇、码头镇、黛溪街道、黄山街道、高新街道、西董街道、好生街道。
三、服务内容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本项目管理需要和项目管理阶段要求,派出能够胜任工作的项目人员进驻现场,并保证办公环境及配置满足工作的实际需要。其中拟派项目人员不少于 4 人,业务用车不少于 2 辆。拟派项目人员必须持有环境类或统计调查类
职称证书(至少 1 人有)。其中项目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本项目管理的需要,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期间必须始终在现场,不得兼职或随意更换。
(二)制定科学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组织落实。进行定期的摸底调研,作出调研报告,以此不断调整阶段性目标,保证项目正确进行。
(三)把握环卫行业发展方向,及时对邹平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范围内所有镇
(街)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持,同时提供决策指导及实施依据,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工作结构分解、工作程序及流程、项目各层次管理人员岗位及职责。
(四)依据《滨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考核细则》及《邹平市城乡环卫一体化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及方式方法,
定期组织对全市域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日常巡查和综合检查,查找环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以照片、录像等方式反馈到环境卫生管理股(城乡环卫一体化办公室),同时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为考核结果负责并接受各被考核单位的监督。
(1)市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对上述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质量的测评。同时应按甲方要求适时增加巡查测评的频次,全域范围内至少每月巡查一遍,(如遇全国创建活动或其他节日等要增加巡查频次),并出具详细的测评报告,(附带问题清单及照片);(2)邹平市域内 16 个镇(街),
858 个村庄、区域范围内国、省、县道,镇域连村及所有河流、铁路沿线等范围内: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对上述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质量的测评,每季度至少巡查一遍,且各镇(街)每月必须巡查三分之一的村居,同时出具详细的测评报告,(附带问题清单及照片)。
(五)做好本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办公文档资料及数据的收集统计、总结报告、起草编制、上报下发、传阅审核、存档追溯和保管交接等,并留存电子档案,定期梳理形成资料汇编,最终形成项目的书面性成果。
(六)协助做好本项目进展动态、所取成效及运作模式等方面的媒介宣传工
作。
四、其他内容
1、服务期限:1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
2、付款方式:预算 50 万元,投标单位报价超出招标预算的视为无效报价。结合每月对中标单位的考核情况,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季度支付。中标单位每季度末开具相应发票与招标单位结算相应款项,需依据以下条款:(1)中标单位在巡查范围内发现的问题与省、市、县环卫一体化部门在相同区域内发现的问题,吻合率达到 90%及以上,全额结算本季度款项;低于 90%的,按相应百分比结算款项;一年内有 2 次或多次吻合率低于 70%的,解除合同;(2)镇(街) 等被考核单位的有效投诉率。被考核单位有效投诉(中标单位发现问题与事实不符)10 次/月以内,全额结算本季度款项;有效投诉 10-20 次/月,扣除款项 10%;有效投诉 20-30 次/月,扣除款项 20%;有效投诉 30 次/月以上,扣除全部款项。
3、环境卫生管理股(城乡环卫一体化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中标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4、投标报价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及验收费等一切费用。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期限与追加项目预算。
注:以上加“★”并注有“ ”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技术或服务要求,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以上加“△”并注有“ ”的条款内容为本项目的重要指标,不带标识的为一般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