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1.1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包号选择投标,但必须对所投包号中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标,不能拆分或少报。否则,投标无效。
2.1服务期:2020年度;
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付款方式:
第一次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上半年予拨支付70%;
第二次支付时间: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依据省市级考核结算资金到位时间,在一个月内予以核拨,具体核拨标准为:根据绩效考核成绩及完成数量、质量等进行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应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考核为合格的,全额兑现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考核为差的,按当年应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予以扣减。
西宁市城北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卫健委和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青卫基层〔2015〕27号)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卫生服务公益性质,倡导以预防为主的核心理念,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式,转变政府投入模式,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免费为辖区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减轻群众医疗负担,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符合准入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均可参与提供服务,实行统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和绩效考核标准。
(二)以民为本,注重实效。大力开展健康知识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宣传活动,保障居民对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规范有序,强化监督。明确政府、服务机构和居民三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有效发挥居民对服务效果、专业机构对服务质量、财政审计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城北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罗 艾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王月明 城北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王金婷 区财政局局长
冯 慧 区审计局局长
杜文杰 城北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北区卫生健康局,杜文杰兼任办公室主任,林慧娟、陈彪为办公室成员。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城北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提供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见附件);测算服务项目标准分值;明确服务项目规范和绩效考核办法;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初审;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协调市卫健委提供技术指导等。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补助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加强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等。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审计。
四、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
城北区卫生健康局是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承接主体,为能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县乡(社区)各类公办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等。其必须具备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关资质、服务设施及设备、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或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紧密型城乡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须于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标。
五、购买服务内容
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适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2020年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等14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风湿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地方病防控、中医治未病等6项省级增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疾病筛查由区妇计中心全权负责。
六、购买服务方式
(一)确定购买服务对象。具有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对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条件和能力,自愿提出申请,由卫健局根据规定的准入条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后可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
(二)开展公开招标采购。城北区卫生健康局是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购买主体,由区卫健局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公开招标采购。
(三)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区卫健局与中标的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区域、数量、时限和标准,并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四)开展绩效考核。
1.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化计分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组成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综合素质的考核机制,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手册》和省级项目规范为标准,综合任务数量、服务成本、劳动强度、技术含量、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标准分值,并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增减或工作重点的调整而调整,为绩效考核和分配项目补助经费奠定基础。
2.组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度绩效考核。区级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服务对象代表对其完成数量、专业质量、资金管理和居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确定有效得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最终结果,并综合考核结果与支付补助资金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办法执行。14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分类考核”方式,各类考核分值均为100分。
七、经费筹集与使用
(一)经费筹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市、区按相关规定共同筹集,并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筹集标准。2020年筹集标准按照省级统一确定的标准,为按常住人口60元/人/年,按照国家、省、市、区按不同比例分担。区级配套足额纳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二)合理分配服务经费。
1.计算服务项目每分值所对应的补助资金。统筹当年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量,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使用参考比例,计算出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额度(A),除以该类服务项目考核总分值(B),得出该类服务项目每分值所对应的补助资金(C =A/ B)。
2.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依据《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中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标准进行评分,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5-89分)、合格(60-84分)、差(60分之下)四个等级。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在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的同时,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其中优秀按10%、良好按5%予以奖励。被评为合格的,全额兑现省补助资金,不再另行奖励。评为差的,按当年省财政应补助资金总额30%的比例予以扣减。
(三)做好资金预付和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方式,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中明确承担的项目任务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青卫妇社〔2012〕17号),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预拨50%补助资金到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次年3月31日前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将结算资金全部拨付到位。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经费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结算。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按规定完成项目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所取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实施管理和核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监督机制。积极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服务群众代表监督作用,形成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监督体系。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加强服务监管。严格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准入条件、提供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居民满意度等绩效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的医疗卫生机构,一经查实,卫健局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附件2 符合申请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城北城北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