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2年度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资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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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发布 56页 文档编号:202005080000064955 需下载券:10
2020-2022年度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资格项目

采购需求

 

本次招标所确定的是江门市(市直、蓬江区和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资格,服务期为 24 个月,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注:保单有效期应和服务截止日期

2022 年 6 月 30 日一致,不能超出服务期)。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具有经营车辆保险业务资格。
  3.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creditchina.gov.cn)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

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服务期

服务期为 24 个月,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止(注:保单有效期应和服务截止日期 2022 年 6 月 30 日一致,不能超出服务期)。

四、服务要求

  1.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的要求提供公务车保险服务。
  2. 保险车辆包括:汽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保留的车辆有约 1300

台,蓬江区行政事业单位保留车辆约有 600 台,江海区行政事业单位

保留车辆约有 300 台。

 

 

  1. 中标供应商可获得 24 个月的江门市(市直、蓬江区和江海区)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业务委托合同。

如在服务期内,国家有关部门对车辆保险相关规定作出修订或调 整,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不高于投标承诺  的优惠系数继续提供价格优惠。

  1. 中标供应商必须提供车辆保险上门服务,加强员工的培训,能详尽做好保险政策和投保流程的解释工作。
  2. 中标供应商必须在保单有效期结束时的前 1 个月主动联系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做好车辆保单到期提醒服务和上门续保服务。提醒方式可以通过短信提醒或书面传真形式发送给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
  3. 江门市市直单位的保费由用车单位直接和中标保险供应商结算,并由中标供应商将投保清单、保险结算数据定期(每季度)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蓬江区单位的保费由用车单位直接和中标保险供应商结算,并由中标供应商将投保清单、保险结算数据定期

(每季度)报送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江海区单位的保费由用车单位直接和中标保险供应商结算,并由中标供应商将相应的投保清单、保险结算单据送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和江门市江海区采购中心归档。

  1. 为方便行政事业单位对车辆保险结算的财务管理,中标保险供应商必须定期寄送理赔对账单给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并提供对账服务。
  2. 在服务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2020-2022 年度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定, 蓬江区

2020-2022 年度公务用车保险管理规定,江海区 2020-2022 年度公务用车保险管理规定。

  1. 中标供应商须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负责有关公务用车投保的服务工作,建立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的档案资料库,设立专用电话;中标供应商须将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特别是异常情况)按

 

 

照所属市或区分别上报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江门市蓬江区采购中心、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

  1. 中标供应商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教育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严禁任何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江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2. 保险基本险种范围是: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全车盗抢险;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玻璃单独破碎险;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自燃损失险。

注:其他商业险种,用车单位可自行与中标供应商协商投保,且按投标的报价优惠和服务承诺执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用车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1.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定:(1)不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能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3)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出 1、2 点规定的价格)。

13.         中标供应商须向用车单位详细说明涉及用车保险的所有情况,不能错误引导用车单位购买保险,为保证在发生车损保险事故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优先推荐购买全额保险,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重置价购买。

  1. 在服务期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联同有关单位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将根据保险行业的相关政策、本项目的招

 

 

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制定),如有违规违约的行为,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和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五、评审办法和中标供应商数量

  1. 本期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资格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保险优惠系数。
  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对车辆保险费率和条款、承保及偿付能力、优惠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服务计划、规章管理制度、人员情况、特色服务、社会贡献度和投标文件完整性等方面内容进行量化评审比较。
  3.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蓬江区财政局和江门市江海区财政局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综合得分排名顺序和公务用车保险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确定中标原则

采购人根据综合得分排序确定不多于 2 家中标供应商。七、政府采购合同

  1. 公务用车保险合同由中标供应商和所属地区的财政局签订,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本轮公务用车保险资格服务期限(即不超过 2022

年 6 月 30 日)。

  1. 有关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将作为签订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

八、监督管理

  1. 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江门市蓬江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江门市江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公务用车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中标供应商应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九、实质性内容

本项目的实质性内容为标的(采购服务的类型)、投标报价、服务期。投标供应商必须完全满足上述实质性内容的要求,如果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将被拒绝。

本项目的标的(采购服务的类型):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内容。

十、其他

  1. 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进行投报,但不得将项目中的内容拆散来投报。
  2. 投标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 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问,并就有关问题予以正式解答。在询问前各投标人可以不同形式(口述、短片等) 进行投标方案(如优惠情况、特色服务等)的介绍,但时间不能超过

5 分钟。

  1.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实际情况如实制作投标文件,并装订成册(提倡双面打印、无钉装订)。
  2. 本项目中标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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