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参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数据对纳税人申报金额、扣除成本等涉税金额予以核定。为加强核定计税依据的公开、公正性,提高办税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现决定对市区(不含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范围内不动产(含房屋、土地,下同)转让价格评估、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不动产出租价格评估、税务机关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价格及相关参数等数据维护更新工作进行采购不超过6家涉税评估服务机构,本项目总服务费预算为360万元(两年)。
★二、服务范围
1、不动产(含房屋、土地)转让价格评估;
2、旧房转让重置成本评估;
3、不动产(含房屋、土地)出租价格评估;
4、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价格及相关参数等数据维护更新。
★三、项目分配规则
上述“二、服务范围”中第1-3项,采购人按中标人综合评审得分高低顺序,依次循环分配。第4项按中标人按中标人综合评审得分高低顺序,按照每次更新维护各片区维护工作量从大到小依次分配。
注:(1)若中标人综合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随机进行抽选选择服务单位。
(2)若某中标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要求被终止合作的,其承担的工作量由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
★四、业务要求
1、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2、中标人根据国家有关评估的规定及评估项目的具体要求依法执业、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评估报告等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评估价格。
4、中标人评估的价格仅作为税务部门核定计税价格的一个参照,故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价格之前,不得泄露评估相关信息。中标人在评估过程中不得单独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商谈有关价格评估问题,更不得与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发生经济关系。
5、中标人按照采购方要求定期对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分析,提交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价格及相关参数等数据维护方案,经采购方同意后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价格及相关参数等数据进行更新维护。采购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时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价格及相关参数等数据进行维护,中标人应在15日内按照要求完成数据维护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6、对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中暂无价格的不动产转让价格评估(存量房部分),中标人必须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转让价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住房所属小区的基准价格维护并提交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中标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非住房转让价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对采购方提交的不动产转让价格争议评估项目,中标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转让价格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如因上级部门或政府要求调整时限,按照调整后的时限执行。
7、除以上已明确完成期限的评估事项,其他评估事项完成期限由中标人和采购方根据具体评估事项协商确定,因特殊情形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需延期的,须经采购方同意。
8、中标人完成评估后,应按采购方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及附件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专项评估报告,并移交评估资料(包括电子数据)。未经采购方同意,中标人不得自行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9、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采购方交办任务的,扣发中标人服务费用2000元/天,连续二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10、中标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采购方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如因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导致被投诉查实或出现其他问题的,扣发中标人服务费用2000元/次,连续二次被投诉查实或出现其他问题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因评估存在问题导致税务机关被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败诉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11、对泄露评估信息或收受被评估资产各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的,一经发现,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12、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估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评估报告的,除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采购方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估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13、采购方将不定期联合有关主管部门或组织专家小组对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分执业水平、公正、独立、服务、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满分标准100分),综合评价得分低于80分的中标人,由采购方对其进行约谈,综合评价再次低于80分的,采购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永久取消其合作资格。
14、非淮安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的投标人中标后,须在淮安市区设立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的办公地点(自有房产的,提供自有房产权证明,若暂未办理产权证明,可提供购房合同并附上相关正规票据;租赁房产的,须提供目前在承租期内的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上述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15、中标人要确保派本项目人员常驻淮安市区,派本项目人员须与中标人投标时提交的名单一致,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人员,如需更换人员,中标人需书面提出并得到采购人的同意。对于每个评估项目必须至少有两名专职估价师全程参与估价对象实地查勘和评估报告撰写及签字,现场查勘人员与评估报告撰写、报告签字人员须相一致,且为乙方项目组人员(须提供估价师和被评估对象合照及估价师现场查勘的工作的照片)。
16、采购方将不定期对中标人派本项目人员是否和承诺一致及是否常驻淮安市区、是否全程参与项目工作,是否按照承诺设立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满足要求的中标人,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与中标人的合作。
17、中标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要求或失信情况的,采购人可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并将其失信情况报信用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五、评估服务费用
(1)上述“二、服务范围”中第1-3项,评估对象权利人是非自然人的,各投标人执行的评估费用按照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标准的40%计取,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300元整,费用上限为人民币40000元整。
档次 |
房地产价格(价值)总额(万元) |
累进计费率(‰) |
1 |
25以下 |
5.5 |
2 |
25以上至50(含25,下同) |
4.5 |
3 |
50以上至100 |
3.5 |
4 |
101以上至1000 |
2 |
5 |
1001以上至2000 |
1.2 |
6 |
2001以上至5000 |
0.6 |
7 |
5001以上至8000 |
0.3 |
8 |
8001以上至10000 |
0.15 |
9 |
10000以上 |
0.08 |
说明: 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300元整,费用上限为人民币40000元整。 |
(2)上述“二、服务范围”中第1-3项评估对象权利人是自然人的及服务范围第4项,各中标人按照每户次评估报价300元/户执行。
★六、人员配备
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团队人员不低于三名(含一名项目负责人,两名评估人员)。
项目负责人须同时具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具有不低于5年从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工作经验。
项目评估人员须具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并具有2年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工作经验,全程参与估价对象实地查勘和评估报告撰写及签字。
注:(1)以上人员配置为最低配置,如投标人未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供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人员具有的证书,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还须提供“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估价师查询结果截图(证书复印件、查询结果截图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自2019年6月以来任意连续6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估人员涉及已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具有的证书,注册房地产评估师还须提供“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www.cirea.org.cn”估价师查询结果截图(证书复印件、查询结果截图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3)项目评估人员应为投标人在册人员(不含分支机构估价师),工作经验计算起始时间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时间为准。
八、商务部分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两年。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
(三)付款方式: 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完成评估工作的,采购人以招标文件列明的报价为准,半年结算一次。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正规发票,所有付款均不计算利息(因发票问题而导致无法正常付款的,责任由中标人自己承担),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向中标人指定的账户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