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要求
品目号:1-1 服务名称:2020年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一) 数量:1家 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提示:供报价供应商选择产品时参考):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对指定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 面依法合规性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及《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省金融监管局融资租赁行业清理排查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监管建议。 |
采购文件要求 |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
★现场检查对象和期间 |
现场检查对象:沈阳、抚顺、本溪、铁岭市申报参检并经审核确认纳入现场检查企业,预估70家,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名单。检查期间为参检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运营和风险情况(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并出具《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制作检查文书和档案。 |
★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辽宁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63号)精神,把风险防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参检机构运营状况实施常规性检查的同时,重点排查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可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 现场检查内容: (一)公司治理情况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核心高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公司组织架构、分支机构信息、工作人员情况等,特别要求穿透性排查到实际控制人,检查组应具体核实真伪;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3.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 4.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5.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 6.调查了解控股股东的资质背景、实业背景和偿付能力等情况。 (二)内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应收账款后续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具体执行情况。抽查相关文件检验上述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1.是否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尽职调查和评审制度、租赁融资款发放和应收账款后续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逾期催收及纠纷解决制度等; 3.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业务管理情况 1. 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 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 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 . 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8倍限额。 7. 是否存在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情况 通过分析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等资金,核查是否存在隐瞒有关违规问题。 1.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2.公司财务信息、业务档案等原始资料是否完整; 3.账册是否完整,账单、账证是否相符; 4.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 (五)企业经营情况 1.通过检查财务报表、业务台账、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分析有关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比率、逾期率等)、客户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2.是否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纳税和为职工缴纳社保。 (六)其他有关情况 1.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情况; 2.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涉黑涉恶问题; 3.涉及法律纠纷情况等。 |
★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
1. 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营业执照、制度文件、业务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2. 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企业客户。 3. 借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企查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工商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4. 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处非、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
相关要求 |
★(一)成交供应商应针对每家现场检查对象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工作组,明确组长及成员职责分工,确保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各检查组应有1名从业5年以上工作人员,重点对参检企业资金来源及运用的检查。 ★(二)检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现场检查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形成完整工作底稿和检查文书,填报有关报表检查工作。无法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须再次进场直至完成检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步骤应包括现场调阅资料、谈话问询、调查取证、制作工作底稿、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逐户现场检查对象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等步骤。对全部现场检查对象的进场实施及撰写单体及汇总地区《现场检查报告》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 ★(四)成交供应商对检查对象编制的《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场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对象配合完成情况,对照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内容对检查对象的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合规性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重点反映排查出的风险状况,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各类违反国家及我省行业监管的违规问题,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书“检查机构意见”栏中要明确签署意见,提出分类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服务周期:现场检查全部工作至2020年底结束。 (六)为确保项目实施,项目服务团队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团队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
其他 |
1.项目服务团队需具备较好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 2.项目服务团队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 3.项目服务团队应确保满足全国及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要求,不因人员、地域等自身因素影响项目实施。 |
品目号:2-1 服务名称:2020年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二) 数量:1家 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提示:供报价供应商选择产品时参考):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对指定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依法合规性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要求以及《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省金融监管局融资租赁行业清理排查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监管建议。 |
采购文件要求 |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
★现场检查对象和期间 |
现场检查对象:鞍山、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朝阳、盘锦、葫芦岛市申报参检并经审核确认应纳入现场检查企业,预估30家,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应名单。检查期间为参检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运营和风险情况(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并出具《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制作检查文书和档案。 |
★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辽宁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63号)精神,把风险防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参检机构运营状况实施常规性检查的同时,重点排查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可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 现场检查内容: (一)公司治理情况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核心高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公司组织架构、分支机构信息、工作人员情况等,特别要求穿透性排查到实际控制人,检查组应具体核实真伪;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3.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 4.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5.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 6.调查了解控股股东的资质背景、实业背景和偿付能力等情况。 (二)内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应收账款后续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具体执行情况。抽查相关文件检验上述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1.是否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尽职调查和评审制度、租赁融资款发放和应收账款后续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逾期催收及纠纷解决制度等; 3.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业务管理情况 1. 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2. 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 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 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 . 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8倍限额。 7. 是否存在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四)财务管理情况 通过分析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等资金,核查是否存在隐瞒有关违规问题。 1.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2.公司财务信息、业务档案等原始资料是否完整; 3.账册是否完整,账单、账证是否相符; 4.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 (五)企业经营情况 1.通过检查财务报表、业务台账、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分析有关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比率、逾期率等)、客户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2.是否按照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纳税和为职工缴纳社保。 (六)其他有关情况 1.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情况; 2.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涉黑涉恶问题; 3.涉及法律纠纷情况等。 |
★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
1. 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营业执照、制度文件、业务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2. 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企业客户。 3. 借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企查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工商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4. 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处非、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
相关要求 |
★(一)成交供应商应针对每家现场检查对象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工作组,明确组长及成员职责分工,确保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各检查组应有1名从业5年以上工作 人员,重点对参检企业资金来源及运用的检查。 ★(二)检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现场检查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形成完整工作底稿和检查文书,填报有关报表检查工作。无法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须再次进场直至完成检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步骤应包括现场调阅资料、谈话问询、调查取证、制作工作底稿、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逐户现场检查对象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等步骤。对全部现场检查对象的进场实施及撰写单体及汇总地区《现场检查报告》应于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 ★(四)成交供应商对检查对象编制的《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场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对象配合完成情况,对照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内容对检查对象的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合规性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重点反映排查出的风险状况,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各类违反国家及我省行业监管的违规问题,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书“检查机构意见”栏中要明确签署意见,提出分类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服务周期:现场检查全部工作至2020年底结束。 (六)为确保项目实施,项目服务团队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团队人员不少于20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
其他 |
1.项目服务团队需具备较好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 2.项目服务团队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 3.项目服务团队应确保满足全国及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要求,不因人员、地域等自身因素影响项目实施。 |
品目号:3-1 服务名称:2020年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法律服务 数量:1家 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提示:供报价供应商选择产品时参考):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协助开展融资租赁公司清理排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置工作出具法律意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同意,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或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
采购文件要求 |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
★法律服务对象和期间 |
法律服务对象:协助省金融局审定辽宁省内各市相关机构2020年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结论,并为清理排查处置工作出具法律意见,预估738家。 |
★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
(一)协助开展融资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和现场取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清理排查处置工作全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甲方建议并承担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等工作。 (三)对存在失联、空壳、拒检线索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直接检查、出具法律意见、对个别机构文书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四)对违规机构现场检查取证和案卷底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
★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
1. 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营业执照、制度文件、业务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2. 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企业客户。 3. 借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企查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工商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4. 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处非、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
相关要求 |
★(一)为甲方的现场检查工作项目提供全程的进场取证、合法性审查、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及行政诉讼等服务。 (二)成交供应商针对每家现场检查对象成立2人的检查工作组,明确组长及职责分工,确保现场检查的质量;每个检查组中必须有1名职业律师,从业三年以上。 (三)为确保项目实施,项目服务团队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团队人员不少于6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
其他 |
1.项目服务团队需具备较好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 2.项目服务团队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 3.项目服务团队应确保满足全国及我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及要求,不因人员、地域等自身因素影响项目实施。 4. 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应在辽宁省律师协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