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内容:
根据《关于睢宁县2018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评价奖补资金使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睢农【 2018】230号)文件要求,结合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县级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及监督抽检,全年开展1080批次(涵盖粮油作物370批次,果蔬530批次,畜禽(蛋)120批次、水产品60批次),其中,监督抽检150批次。
二、采购要求
(一)检测指标:见下表
类别 |
监测项目 |
批次 |
稻米 |
镉、铅、铬、总砷、戊唑醇、多菌灵、三唑磷、玉米赤霉烯酮、毒死蜱、吡虫啉、吡蚜酮、噻虫嗪、阿维菌素、乐果 |
360 |
小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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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蔬 |
吡虫啉、咪鲜胺、苯醚甲环唑、甲霜灵、多菌灵、阿维菌素、氧乐果、水胺硫磷、克百威、毒死蜱、三唑磷、乐果、百菌清、腐霉利 |
530 |
花生 |
黄曲霉毒素B1、镉、铅、铬、总砷 |
10 |
猪肉(肝)及牛羊肉 |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
120 |
禽肉(蛋) |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金刚烷胺 |
|
水产品 |
孔雀石绿、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
60 |
小计 |
1080 |
(二)检测时间要求(可调整)
受托机构负责样品采集、整理、标示、包装、运输、检测。检测分为五批次:第一批250个,2020年5月份完成;第二批200个,2020年6-7月份完成;第三批200个,2020年8-9月份完成;第四批300个,2020年10-11月份完成;第五批130个,春节前完成。检测方应从采集完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付睢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三)供应商须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
三、服务要求
1、项目要求
本项目委托抽检服务期为1 年(12 个月)。
2、基本要求
2.1抽样时间: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确定时间。
2.2抽样地点: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
2.3抽样人员:每次抽样须派出2名以上专业抽样人员进行抽样。
2.4抽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2.5样品运输:由供应商负责,并确保样品贮存、运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2.6样品检验:由供应商负责,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3、工作要求
3.1 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细化采样方案,建立风险(监督)监测工作档案,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3.2 本检测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内容、风险(监督)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及问题样品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采购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3.3供应商应具备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所必须的实验室检验设备,具有与承检项目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实验室,能满足农产品检验的特殊要求。
3.4供应商技术服务水平高,采样操作规范,实验室质量控制严格。
3.5按照专业操守尽职尽责,根据国际国内的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工作,并且按当次抽检方案约定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3.6对抽检程序及检验结果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抽检程序操作违法违规或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抽检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在开展检验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4.1 遵守关于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4.2 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4.3 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检验检测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5.出具检测报告
(1)检验报告出来后,供应商应将不合格报告于2 个工作日内及时送达采购人,合格报告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月实施抽检的结果汇总表(电子版及文字版)等相关材料,供应商于收集完全后2 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采购人。
(2)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印制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交给采购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印制检验报告一式五份交给采购人。
6.人员配备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成立由资深项目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组并提供组成人员名单(不低于10人)及主要项目经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相关领域项研究经验并在本项目中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