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需求书
采购内容 |
服务期 |
最高总限价 |
松材线虫病和薇甘菊防治技术措施落实保障服务——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措施落实保障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
人民币 158 万元 |
一、项目概况
为确保松材线虫病防治绩效,对全市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关键物资提供保障和售后技术支持,保证在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完成好上级部门下达的防治任务,有效控制松材线虫病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全市集中采购一批松材线虫病防治材料: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消杀袋(含售后技术服务)。
(一)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松材线虫病防治材料:疫木消杀袋 37000 个,并提供配套售后技术服务。
(二)投标总价应包括松材线虫病防治材料(疫木消杀袋)的采购、运输、派发及相关技术服务的提供等所有费用。如果投标人中标并签署合同后,在供货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中标人供应材料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书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时间自签收报告用户签字日期当天起算。
(三)中标人按采购需求书要求的技术参数于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向采购人供货,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按采购人要求派发至采购人指定单位,材料派发签收之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供售后技术服务。
(四)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的松材线虫病防治疫木消杀袋为长方体结构,需无毒、可降解,上底面开口,配双扎绳方便扎口,下底面与袋体用棉线缝合,缝好加防漏棉条堵住针孔,保证缝纫处针孔的密封性。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1.执行标准 GB/T8946-2013
2.规格:1000mm(长)×800mm(宽)×1400mm(高)
9.氧气透过率:<8000cm³/m²·24h·0.1Mpa
注:投标时提供样品。
1、中标人应指定专人(姓名: ,联系方式: )负责。
2、中标人提供免费送货与卸货的服务,因中标人配送错误导致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3、到场后的材料应有序排列。品种、数量等必须与对应的清单相符。
四、验收:
1、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共同验收,由采购人随机抽取材料送至专业鉴定机构对材料技术参数指标中 2-9 项进行检测,验收材料鉴定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与采购需求不符,验收不通过,中标人需重新按要求供货,直至验收通过为止,并对由此导致的供货延迟承担责任。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同一批次材料出现千分之二的品种数量与相应清单不符,采购人有权退回要求中标人重新核对,直至该批次与清单相符。中标人累计出现 2 次上述出错现象,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人解除合同。
2、质量问题的处理:出现如下情况,中标人必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免费更换: 到场材料包装、质量有问题,如袋体破损、尺寸不符、保质期过期等;数量与对应清单不符。
1、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价的 40%作为预付款;
2、中标人按照供货清单要求于合同签订两个月内完成 37000 个疫木消杀袋供货并通过采购人验收,采购人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3、中标人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售后技术服务工作,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项目余款。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
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1、中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确保产品质量,需保证提供的疫木消杀袋在室内放置 24 个月、林间使用 6 个月不出现质量问题,材料存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需免费更换。如出现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赔偿均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应随货物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等全套资料。
3、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并在接到质量反馈意见后,1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
4、中标人供应的疫木消杀袋质量标准按招标文件采购人需求书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时间自签收报告用户签字日期当天起算。
5、中标人应对因疫木消杀袋不合格等产生的后果负相应的责任。
6、中标人应指定专人处理采购人在采购、送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对需要的产品实行售后监督管理,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在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免费更换。
1、如有异议,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权威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2、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按照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行补足。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中标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人接受。采购人将从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如投标报价低于或等于采购预算价的 80%,投标单位须提供合理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注:1、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投标单位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单位在其本国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材料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