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
一、技术要求
1、成交供应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协助采购人做好财务审计和资产清查工作。
2、对成交供应商及选派人员的服务要求:
(1)保证选派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和业务能力,与被审计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时调整不能胜任的选派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选派人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满足采购人的约定要求后方可撤离审计实施现场。
(2)坚持依法审计,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采购人的有关工作规定和工作要求实施审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资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准确,并对审计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保密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以任何形式赠送的礼金、礼券,不得向被审计对象索取、收受任何费用或有价物品,不得利用审计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4)审计项目完成后,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移交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删除电脑等存储设备中的审计相关电子资料;不得向外泄露审计过程中接触的资料、信息等与审计相关的内容;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审计资料和结果;完成审计资料归档工作。
(5)选派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要问题和情况时,应及时向采购人项目负责人(主审)书面报告并向其提供书面资料。
(6)参加委托审计项目的,应对委托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对出具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7)对接受委托审计业务,应保证审计效率、审计程序、审计质量和审计服务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审计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
( 9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中标的审计项目内容进行适当调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10 )根据采购人提出的时间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委托审计业务。
(11)接受采购人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任务分配、考核等管理。
(12)成交供应商应依法用工,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与选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若与选派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成交供应商选派人员在岗或非在岗期间发生的任何意外伤害、身体伤害、各类事故和财产损失(含他人伤害和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审计工作内容及各包别审计工作量:
3.1 本次对我市各公立医院、临检中心截止 2019 年 12 月末资产负债、2017-2019 年经济运行状况,实行全过程全面审计和清查。具体内容:
(1)2019 年 12 月末医院(中心)资产负债。
1)对期末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
2)对期末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进行清查,是否真实完整、账实相符。
3)投资及收益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投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其他资产负债状况。
(2)2017-2019 年市级公立医院(中心) 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包括:
1)2017-2019 年度收入、成本,各项收入成本是否真实完整,成本归集和分摊是否正确。
2)对药品及医疗服务收费的合规性审计,审计医疗服务收费、药品耗材价格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价,是否严格执行药品耗材加成政策等内容。
3)各项基金计提使用是否正确。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3)2017-2019 年度市级公立医院(中心)预算执行情况2017-2019 年医院(中心)收入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及相关财务指标进行审查和分析。
(4)内部控制情况
医院(中心)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包括预算、收入,成本费用支出、货币资金、药品及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管理、债权债务、信息系统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5)业务合同审计
主要包括药品采购、耗材采购、设备采购、器械采购、基建等合同。主要审查管理机制建立、业务流程执行合规性,合同签订的要件、竞标方式及相关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6)基本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基建核算,设置相关账簿;基建项目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是否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完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3.2 各包别审计工作量
包 1 审计工作量: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含集团信息中心、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鞍山市临检中心财务审计和资产清查工作
包 2 审计工作量: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桃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鞍山市中医院、马鞍山市第四人民医院财务审计和资产清查工作。
注:上述审计工作量为成交供应商在被审计单位的现场审计工作量,成交供应商在非现场审计产生的工作量,采购人不另行计算,由供应商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二、商务要求
1. 1 、信誉要求: 成交供应商(含项目组成员)自 7 2017 年 年 1 1 月 月 1 1 日(含)以来未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每个包别供应商为本项目拟派项目组成员要求:
2.1 项目组成员不少于 8 人(含项目负责人 1 人),其中不少于 4 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其他人员(不少于 4 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会计初级<含>以上资格<或职称>;B、审计初级<含>以上资格<或职称>);C、注册会计师<非执业>资格)。
2.2 项目组成员的人事代理关系须在供应商单位。
注: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复印件,否则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商务要求未完全响应。
1) 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需与供应商单位名称一致;(总所参加磋商的,分所视同与总所的单位名称一致;分所参加磋商的,总所和其他分所视同与该分所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2) 其他人员提供会计(或审计)初级(含)以上资格(或职称)证书复印件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非执业)证书复印件;
3) 供应商为本项目拟派项目组成员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 供应商(2019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为本项目拟派项目组成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可以提供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在供应商单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会计师(执业)如为退休人员,可以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3、成交供应商须在接采购人电话或书面通知 48 小时(含)内安排项目组成员到达采购人指定的办公地点或审计现场。
4、成交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40 个工作日内。
6、服务地点:包 1: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含集团信息中心、姑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鞍山市临检中心。包 2:马鞍山市妇幼保健院(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桃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马鞍山市中医院、马鞍山市第四人民医院。
7、费用标准:包括履行合同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审计、修改、办公费、交通费、印刷费、差旅费、食宿费、管理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
8、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30%,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并出具审计报告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