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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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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发布 48页 文档编号:202006090000077521 需下载券:10
2020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

项目需求 

本项目总预算 165 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所投包预算(最高限价)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说 明:本章带“★”项为必须响应项,不接受负偏离。

一、项目概述:

1、本次采购项目共分为 10 个包,投标供应商可选择性投标,也可全部投标。

2、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出该包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

3.投标供应商所投的放流种苗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种质来源、产地、单价、合价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及要求应予以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应在   偏离表中注明。

2020 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采购项目采购清单。

 

序号

 

品种

 

规格

数量(万尾/只)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最高

 

限价

 

备注

包 1

鲢鱼

≥4CM

50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4-6

25 万元

 

包 2

鳙鱼

≥4CM

30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4-6

22 万元

 

包 3

草鱼

≥4CM

20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4-6

10 万元

 

包 4

青鱼

≥4CM

20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4-6

12 万元

 

包 5

中华绒螯

5000 只/公斤

12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4-6

12 万元

 

包 6

草鱼

≥13CM

2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10-12

15 万元

 

包 7

青鱼

≥13CM

2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10-12

22 万元

 

包 8

鲢鱼

≥13CM

35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10-12

15 万元

 

包 9

鳙鱼

≥13CM

30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10-12

22 万元

 

包 10

中华绒螯

200 只/公斤

12

长江扬州段

2020 年 10-12

10 万元

 

注:供货鱼苗混杂其他鱼苗(非禁止放流品种)的比例不得超过 3%;

二、其他要求

1、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产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工作 3 年以上。建有生产和质量控制各项管理制度, 以及完整的引种、保种、生产、用药、销售、检验检疫等记录;具备水质和苗种质量检验检测基本能力,制订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2、生产设施和苗种生产能力:育苗设施规模和苗种生产能力能够满足放流苗种生产需要。

3、资质和信誉:已开展两年以上相应放流物种的苗种繁育生产,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  苗种无质量问题。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及社会信誉。

4、生产苗种的亲本应来自该物种原产地天然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及以上原种场保育的原种,且来源、培育、更新记录清楚完整。确有特殊情况无法自繁自育的,必   须提供苗种来源单位的亲本来源及苗种繁育情况证明。

特殊要求:中华绒螯蟹种必须是在非沿海地区培育。

5、所投标苗种的运输距离及运输方式的说明(原件)(如果供应商中标,投标时承诺的距离,将是采购人育种检查的必备项,如果不实则视为违约;投标时承诺的运输方式,   将是合同履约方式的组成部分,如有更改则视为违约。)

6、所有放流苗种投放前必须通过水产苗种产地检验检疫,持有渔业官方兽医签发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交货期及地点要求

 1、交货期(服务时间):本次招投标活动采取一次性招投标,分批次进行放流,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交货(服务)地点:(交货地点同放流地点,验收及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

况指定)

四、苗种放流相关要求

 (一)验收标准文件

1、《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4、《江苏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等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苗种验收程序

在接到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验收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纪检、采购代理机构、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支   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中标供应商应在实施放流前 5 个工作日内将苗种送达采购单位认可、具有水生生物病害检疫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送交苗种采购单位。未经检验检疫合   格的苗种不得放流。

苗种验收由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原则上验收在放流地点进行,供货方必须保证苗  种运抵放流地点的成活率。

供货方必须按照投标承诺的运输方式和不高于投标时承诺的运输距离将苗种运送至放  流地点。

1、供苗数量验收

大规格苗种采用全部重量法计数,对苗种全部称重,通过随机抽样计算单位重量的个体  数量,折算苗种总数量;

需塑料袋、苗种箱等包装运输的苗种采用抽样重量法,将每计量批次放流生物全部均匀   分装后,通过随机抽样,对样品沥水称重,进行计数统计,进而求得本计量批次增殖放流生   物总数量。

每个品种随机抽样三袋进行验收:(1)若三次抽样均在标准称重以上,则以标称值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2)若三次抽样均在标称值以下,则以最小值为计算依据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3)若三次抽样介于标称值上、下之间,则以三次抽样平均值计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总量。

2、苗种规格验收

招标标段中对长度有要求的苗种,在交货地点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测量鱼苗全长,大体  型苗种抽样不少于 10 尾,其他苗种不少于 30 尾,抽样合格率需达到招标要求的 95%以上;根据现场实际验收时规格达标的比率,按照中标价格相应扣减,如现场验收规格为标称

值 80%(含低于规定标准或超过规定标准),则该批次苗种按中标价格相应扣减 20%;现场验收规格低于标称值 80%,则不予接受。

3、苗种质量验收

 

随机抽取一袋。成活率不得低于 97%,否则不予接受。供货鱼苗混杂其他鱼苗(非禁止放流品种)的比例不得超过 3%,否则不予接受。

鉴于鲢鳙鱼生长习性接近,养殖方式的特殊性。特别约定:包 2、包 9 中鲢鱼比例不得超过 3%;包 1、包 8 中鳙鱼比例不得超过 3%,否则不予接收。

供苗单位、购苗单位必须在验收文书上签字确认。

(三)苗种供货程序

苗种包装方式由苗种采购单位根据品种、规格和放流时间对供苗单位提出要求,并在苗  种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

放流苗种在放流现场应由技术小组负责技术验收,由计量小组负责数量验收,抽样验收接受监督小组现场监督。验收单需由记录人、苗种供货单位、检测人、监督人签字方可生效。

1、供苗单位必须在购苗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苗种运至放流地点,在验收完毕签字确认后放流。

2、苗种起水、运输、验收、放流过程接受采购单位以及纪检、监察人员等全程跟踪监督。

3、供苗单位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批次的放流任务,其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五、报价要求

供应商拟投标品种应与拟采购品种一致,否则视为废标;报价元/尾(元/只)为单位(具   体根据品种要求执行)。

六、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在运输及放流期间,   中标供应商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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