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招标人(采购人)所提招标(采购)需求,投标人(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投标时应慎重选择相应符合要求的服务进行投标。
2、标有“*”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满足,否则其投标无效。
3、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四章中“投标文件格式”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评标办法规定填写;如不需要,则填写无。
4、投标人对本项目免费维保期满后每年维护服务报价(年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 %。(仅适用于B4类评标办法)
5、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一致,不得另行签订与采购合同相背离的其他合同。
6、下列《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服务,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服务项目名称、服务要求简述、数量、单价等信息,承诺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提供不全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采购的主要产品(包括核心产品)标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标注 “▲”号的产品,投标人必须在“主要成交标的承诺函中”填写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具体信息。
采购需求说明
一、规划范围:繁昌江南慢谷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二、相关标准:
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相关标准主要以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
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为准绳,主要成果包括:
(一)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升方案
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升方案主要根据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所要求内容进行提升,包括:区域基础与区位、自然与人文环境、度假产品与设施、配套设施与条件、市场结构与形象、服务品质与管理、智慧度假区建设等。新的评定标准目前正在修订中,随着修订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根据最新标准进行完善。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阶段,编制上报文化和旅游部的《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度假区创建实施方案、工作任务书。
《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包含旅游度假区等级推荐意见、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总分表、旅游度假区等级申请报告等内容,及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等。
(三)相关附录
承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条款,精编委托单位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汇报材料;指导度假区按提升方案对度假区的服务质量及设施的软硬件限期整改、补缺;指导度假区做好等级评定汇报;协助度假区做好服务质量专家评定阶段的各项工作,确保度假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品牌成功。
三、提交成果:
(一)国家旅游度假区申报材料精装本3套:每套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及相关细则,细则一: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细则二: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升方案文本:征求意见稿3套、成果7套 、电子文本 3 套。
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交通部《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游规划通则》。
(一)实施期限
本项目计划服务期限为:18月。计划开始时间2020年5月,计划结束时间2021年11月。
(二)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安徽省繁昌县。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协助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升方案中期论证稿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并经文化旅游部完成授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
在计划服务期限内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官方网站公示,并经文化旅游部(原国家旅游局)完成授牌。否则,供应商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全部费用。
五、报价要求
(一)项目报价:为总价包干,各投标人在不超过最高限价基础上自行投标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70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资料费、服务单位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所有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人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责任等因素;中标人须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因下述原因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采购人在确认成果时提出的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编制费、资料费等;采购人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的编制费、资料费等。
(二)结算原则:
中标价即为结算价,采购人不因任何因素额外支付费用。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