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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浦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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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6150000079703 发布时间:2020-06-15 文档页数:97页 所需下载券:10
桐浦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对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数量可以计算或有专项设计的,必须按设计有关内容计算并提供工程数量;否则,对可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无需组织专家论证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其工程数量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为暂估量,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办理结算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以“项”增补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自行报价。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1. 投标报价说明

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

(2)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温州市现行有关规定)。

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综合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和工程设备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风险。

2.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发生算术错误、冒算、多报费用等,累计投标报价错误绝对值总额(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3%(含3%)以上者,作为重大偏差判定,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错误绝对值累计占投标报价3%以内的,视为该项费用已分配到其它工程量报价中。

2.5“投标报价费用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费用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

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下列规定报价:

①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②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6.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见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附件三)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6.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6.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和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项目进行细化或增减。

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7.5本工程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规定费率的下限。

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其他暂列金额。

2.8.2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须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专业工程等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部分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招标文件中对采购项目有创建国家、省、设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投标报价时应按照相关标准暂计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按照暂列金额单独列项。其中:

(1)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指发包阶段已经确认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由于设计标准未明确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确定准确价格,或者设计标准虽已明确,但一时无法取得合理询价,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若干暂估单价。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相关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为招标人对拟自行采购及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估算,投标人不得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并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备注栏中应明确哪些材料由招标人采购。

(2)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发包阶段已经确认发生的专业工程,由于设计未详尽、标准未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确定准确价格,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一个暂估总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相关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对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的估算。

(3)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暂估价(以下简称“专项措施暂估价”):是指发包阶段已经确认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由于需要在签约后由承包人专出专项方案并经论证、批准方能实施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准确计价,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一个暂估总价。

专项措施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相关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专项措施暂估价是招标人对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项技术措施的估算。

2.8.3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规费和税金

规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范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

税金应根据《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价格分析表:

2.10.1价格分析表是招标人或评标人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的参考用表,投标人应按表中规定内容认真填写。

2.10.2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含技术措施):

A、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相应内容填写。

B、工程名称为清单项目所含工程内容的工程名称。

C、工程量为清单项目一个计量单位工程量所含某项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

D、各项费用为某工程内容一个计量单位的费用乘以相应工程量。

E、分析后所得的合价,应与报价时的相应综合单价一致。

F、每项清单综合单价后必须分析组成明细,即定额组成,具体表格使用“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2.11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2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3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4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5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6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2.16.1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1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时,应详细说明工程概况、工程招标和拟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施工的特殊工艺要求、工程质量、工期、主要材料等特殊要求、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16.3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2.16.4工程招标控制价应依据《计价规范》、《计价规则》;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方案、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温州市或瑞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并考虑市场因素等编制。

2.16.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和工程造价编审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压低或抬高预算造价。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0天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核实,作出答复或修改意见通知所有投标人。

2.16.6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总价明显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的,应暂停招标,由投资概算批准部门对其建设规模进行复核。

2.16.7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不得减少工程造价的构成。

2.16.8分部分项清单单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清单子目)内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并不得与其他清单内容重复,不得考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税金及其他招标文件已列示的措施费等。

2.16.9措施项目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补充项目并填报措施费。

2.16.10暂列金额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调整,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但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

2.16.11投标人清单报价即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16.12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参加开标会人员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2.17 补充条款

2.17.1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承包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包干风险,并计入投标报价,包干风险应包括下列因素:

A.本标文提供的工程费率(除不可竞争费外)仅供参考,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若须增加,在包干风险费用中自行列支计入综合单价。

B.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以一项为单位的施工单位自行测定综合报价,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其他按相应规定执行。

C.除暂定价材料、设备外,其他一般材料(均按优等品计价)将采用一次性包干,由各投标人根据市场实际价格,参照市场材料价格信息一次性包干所需考虑的增加费用(包括合同实施有效期间的材料设备涨价等风险因素)。

D.报价中应包括施工图内及按常规理解应包含在此范围内所有材料、人工、机械、管理、安装、维护、利润等政策性文件规定应包括的项目费用而定额子目可能包含不完整的费用。

E.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而影响利润。

F.招标人需要更改设计错误或其他变更,中标人无条件接受,不得以此理由提出额外索赔,并按修改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G.交通运输费用:

①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招标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

②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招标人和监理人使用。

③投标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④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并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招标人给与协助。

⑤因投标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投标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⑥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的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H.地方性干扰性等因素引起的费用:

①在弃土外运及场外消纳中,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由中标人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其费用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中标人负责。如给招标人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招标人可从中标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②凡是标文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由招标人承担的费用,或在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管理费等。

③按瑞建发[2005]182号文件要求设置建筑工地临时设施的费用。

 

  1. 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词语定义。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与有关造价政策的规定,经审定本工程取费标准参照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费率(%)

施工组织措施费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7.66~9.36

2、标化工地增加费(计入暂列金额)

/

3、提前竣工增加费

/

4、二次搬运费

0.38~0.58

5、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0.07~0.19

6、行车行人干忧增加费(限市政)

1.35~2.03

7、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

/

企业管理费

12.78~21.30

利润

7.49~12.49

规费

18.75

税金(不可竞争费用)

9.00

注:

A、磋商供应商在报价时:税金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变动,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B、安全文明施工费:磋商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采购文件公布费率的下限,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C、以上费率表仅供参考(不可竞争费用除外),各磋商供应商自行考虑综合报价,今后不再调整。

(2)工程量清单提供品牌要求并不是唯一标准,磋商供应商可参照清单要求品牌提供“相当于”或“高于”本要求标准的品牌,具体由磋商小组确定,假如磋商小组认定磋商供应商提供品牌低于清单要求,可作无效标处理。磋商供应商未对材料、设备等参考品牌做出实质性响应的,视作中标后按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参考品牌中的任一品牌。

4、详细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另册

 

 

第四章  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扶持政策说明

 

1、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应具备的条件与价格折扣比例

(1)非联合体形式磋商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对其投标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作为投标评审价格进行价格分评审。(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作为代理商提供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

(2)投标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中若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作为投标评审价格进行价格分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依据上述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3、投标供应商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的,应提交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磋商供应商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划分标准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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