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
一、总体要求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通过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项目,以“互联网+养老”智慧健康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专业咨询督导综合项目等为重要抓手,积极发挥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指导中心在统筹、协调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专业运营的引领作用,推动湛江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积极争取我市成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地区。
(一)项目内容:委托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业经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为期3年(具体起止时间以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的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协助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培训、监督、指导,推动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并提供专业的支援服务。
(二)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三年。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300000.00元
三、购买服务内容具体工作要求(每服务年度经费预算110万元)
(一)家庭照护床位系统搭建和监管指导工作(服务费用预算共74万元/年)
1、提供智慧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运维服务(系统服务费用预算26万元/年)
子项目 要求维度 |
子项目的服务要求详细描述 |
备注 |
A服务项目内容 |
(1)提供支持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系统; |
需演示系统 |
(2)安排智慧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的技术服务团队,提供系统运维和功能升级技术支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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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员配置要求 |
(1)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软件测评师(中级),共至少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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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程序员(初级)、网络管理员(初级),共至少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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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项目标准 |
(1)进行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包含基本信息、病史、监护人信息、经济状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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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呼叫中心运作的系统要求(老人的求助服务,快速记录,处理和派单,紧急呼救、来电弹屏、智能定位、主动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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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服务机构管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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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持家庭照护床位管理(老人的个人档案,评估信息,服务信息,签约信息,设备状态,上门服务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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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持统计管理功能(地区,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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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现场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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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排不少于3名符合人员配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本项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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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收合格条件 |
(1)智慧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要求功能: ¨老年人基础信息数据库(包含基本信息、病史、监护人信息、经济状况等); ¨呼叫中心(老人的求助服务,快速记录,处理和派单,紧急呼救、来电弹屏、智能定位、主动关怀); ¨服务机构管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资质等); ¨家庭照护床位(老人的个人档案,评估信息,服务信息,签约信息,设备状态,上门服务记录); ¨统计管理(地区,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 |
系统功能验收 |
(2)要求签订合同起45天完成系统搭建工作(如场地装修进度原因影响硬件设备及时安装,可协商顺延) |
进度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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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要求: 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软件测评师(中级),共至少2名,注明工作场所; 提供程序员(初级)、网络管理员(初级),共至少1名,注明工作场所; 符合以上条件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专职人员驻点现场工作。 |
人员验收:技术团队满足人员配置要求,至少1名技术人员专职驻场工作。 |
子项目 要求维度 |
子项目的服务要求详细描述 |
备注 |
A服务项目内容 |
(1)提供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的服务器托管中心专项服务,要求安全、稳定、可靠; |
提供专用服务器托管或租用证明 |
(2)安排不少于2名人员组成的技术服务团队负责系统服务器托管运维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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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员配置要求 |
(1)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至少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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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程序员(初级)、网络管理员(初级)至少1名。(本项与智慧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运维服务要求相同,可共享1名驻场技术人员) |
要求至少1名驻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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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项目标准 |
(1)提供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的服务器托管中心专项服务,要求安全、稳定、可靠,可支持100万老年人数据存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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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不少于2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本项目服务。 |
要求至少1名驻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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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收合格条件 |
(1)提供专用服务器托管或租用证明,其容量可支持100万条老年人数据存储要求; |
验收系统稳定性 |
(2)人员要求: 提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中级)、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至少1名,注明工作场所;提供程序员(初级)、网络管理员(初级)至少1名,注明工作场所; (本项与智慧家庭照护床位软件系统运维服务要求相同,可共享1名驻场技术人员) |
至少1名技术人员专职驻场工作 |
子项目 要求维度 |
子项目的服务要求详细描述 |
备注 |
A服务项目内容 |
(1)编写符合湛江开展本地化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家庭照护床位工作指南》有关规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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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全市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动态的业务指导、服务督导、教育培训等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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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不少于6名养老服务顾问专职团队,提供24小时在线监测服务、紧急援助、转介服务、受理投诉和建议、督导上门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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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员配置要求 |
(1)配置有养老咨询管理师至少1名(具有养老机构院长,或硕士以上管理教育背景,有两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养老护理培训师(主管护师或护理相关教师资格证)至少1名、社会工作师(中级)至少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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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置6名具有护理员资格证、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中级社会工作师)的专职养老服务顾问。 |
6名人员全职驻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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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项目标准 |
(1)编制切合湛江市情的《家庭照护床位工作指南》标准文件及相关宣传图册,包括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分级护理标准、家庭照护床位流程、护理操作指引、工作表单等,该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建立需要2个月内完成(后期需要持续完善),印发500套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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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家团队为全市所有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动态的业务指导、服务督导、教育培训服务,每季度巡回服务不少于1次,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受训人数不少于200人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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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在线监测服务、紧急援助、转介服务、受理投诉和建议、督导上门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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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收合格条件 |
(1)编制切合湛江市情的《家庭照护床位工作指南》标准文件及相关宣传图册,包括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分级护理标准、家庭照护床位流程、护理操作指引、工作表单等,该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建立需要2个月内完成(后期需要持续完善),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500套以上; |
运营单位承担编制和印刷费用(包括修订再版)。 |
(2)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少于3名人员的专家团队,为全市所有开展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动态的业务指导、服务督导、教育培训服务,每季度巡回服务不少于1次,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受训人数不少于200人次/年,提供巡回督导和培训记录。 |
运营单位承担专家团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培训材料的编印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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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排不少于6名养老服务顾问专职团队(具有护理员资格证,或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资质),提供24小时在线监测服务、紧急援助、转介服务、受理投诉和建议、督导上门服务等,提供考勤记录和工作记录。 |
6名养老服务顾问专职驻场服务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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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务团队,每季度开展一次工作总结和改进,提交一份总结和改进工作报告给主管单位,经民政局审核合格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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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指导工作(服务费用预算共36万元/年)
根据《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为了配备合格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团队,提升全市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等专业化工作质量,我市成立湛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指导工作中心,通过全市统一购买专业服务,快、好、省地推动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专业运营工作。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工作(服务费用预算14万元/年)
子项目 要求维度 |
子项目的服务要求详细描述 |
备注 |
A服务项目内容 |
(1)为全市原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及提升督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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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全市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划和建设督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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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员配置要求 |
(1)配置有适老化设计师至少1名(具有养老产品设计或配置经验不少于2年);养老咨询管理师至少1名(具有养老机构院长,或硕士以上管理教育背景,有两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养老护理培训师(主管护师或护理相关教师资格证)至少1名、社会工作师(中级)至少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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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项目标准 |
(1)定期巡回考察全市原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制订并提供湛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规划、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指导清单文件(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50套),指导原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升级改造优化工作,每季度开展巡回督导服务1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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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订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规划、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指导清单文件(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100套),为各县(市、区)县级和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选址、功能规划、设施设备、服务项目、人员配置等方面提供咨询和督导服务(非专业设计方案),每季度开展巡回督导服务1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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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收合格条件 |
(1)制订并提供湛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规划、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指导清单文件(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50套/每两年修订一次),按照原有设施升级需要,每季度开展巡回督导服务1次以上; |
运营单位承担编制和印刷费用(包括修订再版),承担专家团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培训材料的编印费用 |
(2)制订新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规划、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指导清单文件(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100套/每两年修订一次),为各县(市、区)县级和镇(街)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选址、功能规划、设施设备、服务项目、人员配置等方面提供咨询和督导服务(非专业设计方案),按照新建设施开展需要,每季度开展巡回督导服务1次以上。 |
2、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运营工作(服务费用预算22万元/年)
子项目 要求维度 |
子项目的服务要求详细描述 |
备注 |
A服务项目内容 |
(1)定期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评估指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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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常运营督导和系统运维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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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员配置要求 |
(1)配置有养老咨询管理师至少1名(具有养老机构院长,或硕士以上管理教育背景,有两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养老护理培训师(主管护师或护理相关教师资格证)至少1名、中级社会工作师至少1名、助理社会工作师至少2名、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员至少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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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排不少于2名养老服务顾问专职团队(具有护理员资格证,或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资质),负责日常运维督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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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项目标准 |
(1)制订适合湛江市情的《湛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制度》(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100套),从上门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日间托管、上门医疗、康复护理、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安全援助等方面对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进行设施设备、规章制度、人员配置、实施服务等方面建立评估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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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做好全市的社区居家养老人员档案信息、服务信息、配餐助餐信息、低保人员信息等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对于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督导、投诉和处理、来访咨询接待并提出处置意见;保障各服务机构对每一位服务对象的具体服务都记录在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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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收合格条件 |
(1)制订适合湛江市情的《湛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制度》(经民政局审核批准后,印发100套/每两年修订一次),从上门生活照料、助餐配餐、日间托管、上门医疗、康复护理、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安全援助等方面对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点进行设施设备、规章制度、人员配置、实施服务等方面建立评估规范,每季度评估一次,每半年举办一次专题培训会; |
运营单位承担编制和印刷费用(包括修订再版),承担专家团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培训材料的编印费用 |
(2)结合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做好全市的社区居家养老人员档案信息、服务信息、配餐助餐信息、低保人员信息等日常运营维护服务;对于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督导、投诉和处理、来访咨询接待并提出处置意见;保障各服务机构对每一位服务对象的具体服务都记录在系统。 安排不少于2名养老服务顾问专职团队(具有护理员资格证,或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资质),驻场负责日常运维督导服务;提供日常工作记录。 |
2名养老服务顾问专职驻场服务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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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目 要求维度 |
子项目的服务要求详细描述 |
备注 |
A服务项目内容 |
(1)提供湛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中心的场地功能布局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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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湛江全市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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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助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有关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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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员配置要求 |
(1)配置有养老咨询管理师至少1名(具有养老机构院长,或硕士以上管理教育背景,有两年以上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养老护理培训师(主管护师或护理相关教师资格证)至少1名、中级社会工作师至少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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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空间环境和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相关的专业设计合作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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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服务项目标准 |
(1)提供湛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中心的场地功能布局设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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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湛江全市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设计服务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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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配合申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类似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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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验收合格条件 |
(1)提供湛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和家庭照护床位监管服务中心的场地功能布局设计方案,经民政局审定为准; |
运营单位承担设计人员费用和出差湛江指导项目的有关差旅费用。 |
(2)提供湛江全市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设计服务方案,经民政局审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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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其他地级市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有关参考方案,需要时配合湛江市制订相应参考方案。(由民政局审定每年工作配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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