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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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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7060000085298 文档页数:84页 所需下载券:10
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建设

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建设位3包

(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因未及时现场考察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项目建设期结束并经竣工验收通过和审计决算后支付审计价款的50%(依据考核结果扣除后支付);项目运维期结束按考核结果结算额支付尾款

2

服务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自监理合同签定之日起,至项目运维期满之日止(其中,建设期监理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运维期监理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运维期满之日止),服务内容含链路租赁、机房租赁、信号优化服务的监理。

 

 

二、相关要求

1、监理服务范围:设计文件、图纸和采购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合同补充条款增加的项目内容以及变更包括的内容。

2、监理服务质量要求: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招标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

 

三、项目概况

1、建设目标及投资概算

合肥市智能交通三期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为28756.75万元,目的在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智能交通系统建设,构建城市智慧交通发展新格局,建成智慧交通应用创新示范,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在智能交通一期、二期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智能交通外场设备设施建设;对现有网络架构进行升级改造,改造网络连接方式,扩容网络链路带宽,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的联网提升,优化网络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监测及预警,实现全天候全方位感知和有效防护;基于云计算、大数据、AI赋能等底层技术支撑,深挖智能交通业务应用场景,升级建设交通超脑2.0平台,新建情指勤督一体化平台,提升交管核心业务系统应用。

2、主要建设内容

1)执行系统:在智能交通一期、二期基础上,改造升级不满足现状管控需求的外场设备,满足覆盖全市的全景多维度、动态智能化交通状态感知需求,具体包括高架智能管控、可变车道、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视频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记录、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违停抓拍等多个系统

2)网络系统:通过对现有网络基础架构进行升级改造提高网络的稳定性,包括改变路口接入方式,建设OTN骨干环网,建设支持横向按需扩容的数据中心网络等内容。

3)安全系统:在视频专网内基于实际安全建设情况以及安全需求,建设与公安信息网、互联网、电子政务外网和无线设备接入的边界防护,以及与雪亮视频专网、与各队间的互联防护等内容。

4)交通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视频专网、公安网云计算平台,申请政务云资源,提供弹性主机、负载均衡等云服务;搭建架构完善的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海量交通数据的汇聚存储、实时分析和数据挖掘;部署AI能力平台,汇聚交通管理领域先进的视频图像智能解析、交通信号智能优化、警情警力智能调度等引擎算法。

5)应用系统:基于云计算大数据、AI智能分析等底层技术支撑在视频专网建设交通超脑2.0平台,在公安网新建情指勤督一体化平台,深挖智能交通业务应用场景,提升核心业务应用成效。

6)公安业务升级改造:面向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分布式数据库存储,新建车辆人脸智能识别预警系统,部署音视频融合指挥调度系统,进一步加强平台的人车管控和指挥调度业务应用。同时新增交通证据音视频系统、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安全监管系统,并对现有公安网虚拟化集群、电子档案系统、网络安全边界平台等进行相应扩容,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现状部署的小型机进行X86架构的更换升级。

7)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硬件扩容:为满足全市机动车通过查验监管系统办理机动车查验业务的需求,对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硬件进行扩容。

8)车驾管业务智慧受理综合管理系统: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新举措,加速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对系统进行升级,切实提高车驾管业务便利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车管所业务受理无人化、人性化、智能化。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智能审核系统:针对审核压力大、人为因素大、检验效率低等问题,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设更智能、更便捷、更高效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审核体系。

10)动力环境系统: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房内性能衰退、老化设备设施进行更换和改造、对租赁机房内动力环境系统、配电系统提出需求。

11)指挥中心高分可视化改造及分控中心建设:对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指挥中心进行高分可视化改造,更换大屏幕显示系统,并同步配置高分可视化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对高架桥大队分控中心大厅、会议室、网络机房、大屏显示系统、供电系统、防雷系统、空调系统、会议系统以及门禁系统等进行建设。

3、链路租赁、机房租赁及信号优化服务

本项目链路租赁、机房租赁及信号优化服务周期均为1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服务范围包含链路租赁、机房租赁及信号优化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含服务期内保障租用的链路数量、带宽及保护措施满足智能交通三期网络通信需求,提供从下端到上端稳定的网络服务;监督租赁机房的机柜布置、空调、供配电、UPS及消防系统等均符合智能交通三期建设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确保信号优化所提供的日常优化服务、整体提升服务、科技引领服务及舆情应对服务满足智能交通三期建设招标文件的功能及考核指标要求。

4、运维服务

本项目整体运维服务周期为3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运维服务范围包含智能交通三期建设项目中所有外场执行系统、内场系统软硬件、应用系统及权属范围内的相关网络设备。具体服务内容包含运维期内保障智能交通外场设施设备安全、供电稳定以及网络链路状况良好,确保前端在线率指标达到考核要求;传输链路的运行维护与保障工作,保证传输链路不中断;提供机房运维保障服务,确保机房设备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应用系统平台各项业务功能正常运行,并承诺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需求提供项目中关键软件的原厂升级、版本更换和技术支持;提供链路租赁、机房租赁及信号优化服务。运维期内运维团队组织开展驻场服务、巡检、维护、维修、故障排除、系统优化、应急服务等服务。

5、主体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本包附件:智能交通三期建设项目采购需求。

 

四、采购需求

1、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

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施工验收阶段、审计运维等全过程监理咨询。监理工作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包括但不仅限:工程方案咨询、工程招标咨询、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成本投资控制、合同及变更管理、信息及文档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和组织协调等,具体包括至少以下内容:

1.1工程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把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总体方案(系统集成方案、平台软件设计方案、传输网络建设方案、运维总体方案、服务方案等);

(2)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工程实施的组织机构,实施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以及与合同、设计方案、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3)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测试方案;

(4)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原代码管理方案;

(5)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控制体系(含质量控制关键节点);

(6)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7)审核和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关键技术的构建落实;

(8)根据采购人和承建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确定本次项目实施和验收的技术标准,确定验收的软件模块、设备清单、到货时间及相关要求;

(9)根据采购人和承建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审核确认承建单位实际到位的项目实施人员与承诺到位的人员的一致性。

1.2工程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系统集成质量的控制;

1 系统集成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2 对关键设备、第三方工具软件质量和系统功能符合性进行控制;

3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4 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5 对系统集成进行总体验收。

(2)应用软件开发质量控制

1 软件开发、部署阶段性计划的审核和确认;

2 对软件开发的需求分析、详细设计、编码测试、应用测试等每个开发阶段及系统测试联调、验收进行把关;

3 对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记录进行审核;

4 源代码、应用程序及相关文档的移交验收;

5 对软件开发是否符合系统及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等进行审核和确认;

6 参与对应用软件的总体验收。

(3)前端设备建设质量控制

1 关键设备参数、功能符合招标要求的控制;

2 对设备安装、线材敷设等安装调试的控制;

(4)系统质量保证检测

本系统根据需要进行测试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检验是否满足系统设计指标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测试报告。

(5)系统安全质量控制

1 负责系统安全方案的审核和确认;

2 对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配置过程的监督;

(6)培训质量控制

1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2 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3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总结报告。

(7)参照以下程序处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

1 要求承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控制其影响范围,并及时签发停工令,报采购人;

2 在接到事故申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事故状况、分析原因,与采购人、承建单位共同确认初步处理意见;

3 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提出监理意见,提交采购人签认;

4 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条件具备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令。

1.3工程进度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当工期目标出现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4)及时处理工程延期申请,宜按下述程序处理工程延期:

1 根据工程情况确认其合理性,并与采购人、承建单位协商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申请予以签认;

2 工程延期影响工程总体计划时,要求承建单位修改工程总体计划,经三方签认后,作工程备忘录。

1.4工程成本投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过对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评估和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预算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2)协助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现金流量表,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满足付款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采购人签认;

(3)负责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做好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相关审核报送工作;

(4)负责工程决算审核工作,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上报采购人。

1.5工程合同及变更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签发开工令;

(2)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3)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4)对工程暂停,复工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5)对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协助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索赔、纠纷调解及仲裁等问题;

(6)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

(7)建立变更管理工作机制,严格按合肥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变更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工程变更控制,从质量、进度和投资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应在变更实施前与采购人、承建单位协商确定变更导致的投资变化,并作工程备忘录,按照合肥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变更流程实施。

1.6工程信息及文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做好项目文档管理;

(2)编制监理日志及工程大事记;

(3)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与存档;

(4)整理归档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的会议纪要;

(5)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技术文档,如测试文档、测试报告等;

(6)提交验收所需的管理文档汇编,负责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的核实;

(7)做好项目监理日报、周报、月报;

(8)做好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书、开工令、停工令等资料的存档;

(9)阶段性项目总结;

(10)妥善保管项目监理过程中涉及的外场基础、隐蔽工程施工等各类影像文档资料,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等重要施工环节应录制视频资料,其他一般环节应拍摄图片资料;

(11)项目设计、开发、实施、培训、测试、竣工验收以及源代码等全部文档、图纸及影像资料的整体移交。

1.7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采购人审核项目建设的有关安全保密方案;

(2)负责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提供施工现场围栏、标志牌、高空设备安装等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现场环境控制监督管理和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周围建构筑物的保护管理,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3)提供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方案,督促承建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开展项目实施。

1.8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1.9项目协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运维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2)与采购人、承建单位共同建立协调机制,主要包括项目例会、专题讨论会、专家评审会、问题通报会、监理协调会、监理交底会、阶段工作总结会以及各环节验收会和参与采购人组织的有关会议等。

1.10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中的技术难点与新技术提供解答;

(2)结合采购人需求提供咨询意见;

(3)提供完善的项目管理措施,协调项目管理工作。

2、监理依据

(1)本项目的监理应使用与本工程项目内容相关的最新版本的标准与规范;

(2)监理服务合同;

(3)项目招标文件;

(4)采购人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服务合同;

(5)合同图纸及说明;

(6)国家、项目所在地颁布的监理法规等;

(7)采购人授予的其他权限。

3、监理要求

3.1监理服务形式

(1)组织机构

1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合同时建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方可解散。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责任。

2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配备满足并适应工期的监理人员、设备和工具。

3 在建设期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由监理单位在采购人指定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负责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管理;运维期在采购人指定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组织机构框图由监理单位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人员、设备、工具和车辆,应妥善使用采购人提供的设施。

监理人员配备要求

1、本项目最低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序号

岗位

建设期人员配额

(不允许外聘、返聘)

运维期人员配额

(不允许外聘、返聘)

项目人员岗位

项目人员分组

1

总监理工程师

1人

1人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人

3

专业监理工程师

交通大数据中心组

2人

1人

应用系统组

2人

网络及安全组

2人

1

基础设施建设组

4人

公安交管核心业务组

1人

1人

机房及链路租赁组

1人

1

信号优化组

1人

1

4

监理员

交通大数据中心组

2人

1

应用系统组

2人

网络及安全组

4人

1

基础设施建设组

10人

公安交管核心业务组

2人

-

机房及链路租赁组

1人

1

信号优化组

1人

1

合计

至少配置37人

至少配置10

1、投标人可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人员架构,且不得低于上表所列人员配额,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配备表(格式自拟),所提供人员配备表须满足上表本项目最低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无效。
2、本项目所有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专职为本项目服务,不得在其他正在履约中的项目中任职。
3、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的工作,所有人员共同组成本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

 

2、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监理的工程分类与工期同步监理的实际需求,应提供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安排、工作要点等具体描述,中标的监理单位还应针对各项建设内容分别提供具体的监理工作方案,项目建设及运维期上述监理人员应全部在岗在位。

3.2监理服务要求

(1)项目履约中所有监理人员配备须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配备一致,且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中途变更。若擅自更换,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按监理考核要求进行相应处罚。因人员伤亡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时,由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人员更换,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无论何种情况,更换后的人员资质及项目经验等不得低于原岗位人员投标要求,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2)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要求监理单位适当调整、增加人员配备和数量,中标人须无条件服从,且相关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一旦中标,费用不予调整。

(3)中标人应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并制定完备的本地化服务方案。

(4)中标人应遵守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文件制度、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保证监理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

(5)中标人须提供其它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采购人办理报建、报批、报审、检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手续,协助采购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组织协调、竣工验收、项目审计决算、工程备案等工作。

(6)监理例会至少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会议由采购人、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检测单位参加,每次会议监理单位负责例会考勤和会议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月)进度及服务情况、工作总结、问题分析解决方案、本周(月)工作计划确定及其他内容,并应形成监理记录及会议纪要。

(7)本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合同期间,本项目监理人员须驻场服务,所有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出勤率须为100%,建设期内每月驻场时间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具体安排,否则采购人有权收取中标人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采购人负责对所有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所有监理人员离开1天(含)以上均须向采购人书面请假批准,否则视为缺勤。若缺勤,采购人有权按监理考核要求进行相应处罚。

(8)至少安排5组监理人员和采购人、承建单位共同制定开展智能交通外场执行系统建设踏勘,审查点位选址、设备选型、取电、联网、防雷、线缆铺设和隐蔽工程等工程实施方案是否合理规范,审查通信线路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审查监管前端设备、通信线路建设是否按照方案要求施工,对施工过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管、旁站,组织对前端工程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初验。

(9)至少安排3名监理工程师审查应用系统平台、大数据资源中心、网络及安全系统、机房建设等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审查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按建设要求组织对系统初验,审查、监督系统建设总体推进进度。

3.3监理考核要求

为充分调动项目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建立健全考核机制,量化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及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1)监理评分由采购人进行评定,日常发现并留取相关证据材料。

(2)具体划分建设期和运维期分别考核,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考评采用扣分制,各期满分均为100分。各单项扣分累计值不超过该单项的标准分值。

(3)运维期监理服务含链路租赁、机房租赁、信号优化服务,本考核办法均可适用。

(4)考核90分及以上付全款、80-90分付90% 、70-80分付80%、70以下考核不合格不付余款。

(5)具体评分标准以《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为准。

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建设期)

 

考核单项

评分标准

考核扣分

考核得分

工程组织及技术总体方案把关(5分)

1、审批的承建单位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方案、测试方案、原代码管理方案等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审批的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及质量控制体系、工程进度计划及进度控制节点、关键技术的构建落实方案等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3、制定的项目实施和验收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4、审核的承建单位实际到位的实施人员与承诺到位的人员不一致(扣1分/次)

 

 

工程质量控制(35分)

系统集成质量控制

1、审批的系统集成方案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关键设备及第三方工具软件质量和系统功能符合性确认、硬件设备质量检验、系统集成总体验收等环节监理缺失(扣2分/次)

 

 

应用软件开发质量控制

1、审批的软件开发及部署阶段性计划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软件的详细设计、编码测试、应用测试等开发阶段及系统测试联调、验收等环节监理缺失(扣2分/次)

 

 

3、承建单位的开发质量记录、源代码、应用程序及相关文档监理缺失(扣1分/次)

 

 

4、至少安排3名监理工程师审查应用系统平台、大数据资源中心、网络及安全系统、机房建设等是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审查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对隐蔽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按建设要求组织对系统初验,审查、监督系统建设总体推进进度,每缺少一项( 扣0.5分/次)

 

 

前端设备建设质量控制

1、关键设备参数及功能符合招标要求、设备安装及线材敷设等安装调试环节的监理缺失(扣1分/次)

 

 

2、至少安排5组监理人员和采购人、承建单位共同制定开展智能交通外场执行系统建设踏勘,审查点位选址、设备选型、取电、联网、防雷、线缆铺设和隐蔽工程等工程实施方案是否合理规范,审查通信线路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审查监管前端设备、通信线路建设是否按照方案要求施工,对施工过程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管、旁站,组织对前端工程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初验,每缺少一项( 扣0.5分/次)

 

 

系统安全质量控制

1、审批的系统安全方案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安全系统的采购、安装、调试、配置过程等环节监理缺失(扣1分/次)

 

 

培训质量控制

1、审批的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承建单位培训计划的实施、总结及用户反馈等环节监理缺失(扣1分/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未有效监督承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未在接到事故申报后有效组织人员检查事故状况、查清事故原因并确认初步处理意见,未及时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事故解决方案及预防措施(扣1分/次)

 

 

2、未及时签发停工令(扣1分/次)

 

 

3、未及时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事故报告及复工申请(扣1分/次)

 

 

4、未及时签发复工令(扣1分/次)

 

 

工程进度控制(15分)

1、审批的进度分解计划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未实时跟踪、督促完成项目实施进度(扣1分/次)

 

 

3、未及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致使项目进度目标未按时实现(扣5分/次)

 

 

4、未及时处理工程延期申请,并作工程备忘录(扣1分/次)

 

 

工程成本投资控制(5分)

1、未监督、协助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现金流量表(扣1分/次)

 

 

2、未及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阶段性报告和付款申请,未及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扣1分/次)

 

 

3、未完成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相关审核报送工作 (扣1分/次)

 

 

4、未完成工程决算审核工作 (扣1分/次)

 

 

工程合同及变更管理(5分)

1、未及时签发开工令(扣1分/次)

 

 

2、未及时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致使承建单位未按时履约(扣1分/次)

 

 

3、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工程暂停及复工、合同变更索赔及违约等环节监理缺失(扣1分/次)

 

 

4、未及时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扣1分/次)

 

 

5、未有效建立变更管理工作机制,未按合肥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变更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项目变更并作工程备忘录(扣1分/次)

 

 

工程信息及文档管理(10分)

1、监理日志及工程大事记、合同文件批复、项目协调会及技术专题会议纪要、监理日报、周报、月报、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书、开工令、停工令等文档资料缺失(扣1分/次)

 

 

2、未及时提交验收所需的管理文档汇编,未核实设备、软件、材料等的验收文档(扣2分/次)

 

 

3、未及时移交项目设计、开发、实施、培训、测试、竣工验收以及源代码等全部文档、图纸及影像资料 (扣2分/次)

 

 

4、项目监理过程中涉及的外场基础、隐蔽工程施工等各类影像文档资料保管不当(扣2分/次)

 

 

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5分)

1、审批的项目建设的有关安全保密方案等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监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致使出现安全事故(扣5分/次)

 

 

3、未及时提供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方案,未有效督促承建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开展项目实施(扣1分/次)

 

 

监理人员(15分)

1、未经采购人允许中途擅自变更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同时兼职其他项目监理工作(扣5分/次)

 

 

2、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考勤到岗(扣2分/次)

 

 

3、发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同时离开现场情况(扣5分/次)

 

 

4、发生向承建单位“吃、拿、卡、要”现象(扣完15分)

 

 

5、对项目情况不熟悉、不清楚( 扣1分/人)

 

 

其他(5分)

1、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当(扣1分/次)

 

 

2、未有效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未有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扣1分/次)

 

 

3、未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扣1分/次)

 

 

4、未及时响应建设期业主提出的其他监理服务要求(扣1分/次)

 

 

合计

 

 

 

 

 

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运维期)

 

考核单项

评分标准

考核扣分

考核得分

运维服务总体方案把关(5分)

1、审批的承建单位的运维总体方案、服务方案、原代码管理方案等有不合理之处(扣1分/处)

 

 

2、审核的承建单位实际到位的实施人员与承诺到位的人员不一致(扣1分/次)

 

 

链路租赁、机房租赁及信号优化服务监理(35分)

1、审批的承建单位的服务规章制度、服务效果的评估及持续改进等有不合理之处(扣2分/处)

 

 

2、未有效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服务(链路租赁、机房租赁及信号优化服务)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规定实施(扣5分/次)

 

 

3、未及时提交周(月)服务监理报告(扣2分/次)

 

 

4、链路、机房及信号优化系统运行状态的实时监督管理、运行应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等环节监理缺失(扣5分/次)

 

 

5、未有效监督对承建单位的服务考核,未及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考核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扣2分/次)

 

 

项目整体运维服务监理(30分)

1、审批的承建单位的运维规章制度、运维效果的评估及持续改进等有不合理之处(扣2分/处)

 

 

2、未有效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的项目运维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规定实施(扣5分/次)

 

 

3、未及时提交月(年)运维监理报告(扣2分/次)

 

 

4、整体运行状态的实时监督管理、运维应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等环节监理缺失(扣5分/次)

 

 

5、未有效监督对承建单位的运维考核,未及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考核要求落实相关工作(扣2分/次)

 

 

服务运维信息及文档管理(10分)

1、监理日志、合同文件批复、项目运维会及技术专题会议纪要、监理日报、周报、月报、监理建议书、监理通知书等文档资料缺失(扣1分/次)

 

 

2、未及时移交项目服务、运维以及源代码等全部文档、图纸及影像资料 (扣2分/次)

 

 

监理人员(15分)

1、未经采购人允许中途擅自变更监理人员或监理人员同时兼职其他项目监理工作(扣5分/次)

 

 

2、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考勤到岗(扣2分/次)

 

 

3、发生向承建单位“吃、拿、卡、要”现象(扣完15分)

 

 

4、对项目情况不熟悉、不清楚( 扣1分/人)

 

 

其他(5分)

1、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不当(扣1分/次)

 

 

2、未有效协调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未有效协调解决项目运维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纠纷(扣1分/次)

 

 

3、未及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扣1分/次)

 

 

4、未及时响应运维期业主提出的其他监理服务要求(扣1分/次)

 

 

合计

 

 

 

 

注: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以实际实施为准。

3.4监理责任及义务

(1)中标人有责任为采购人提供项目顾问咨询意见,有义务帮助承建单位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因承建单位责任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工程质量的,中标人应监督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造成的工期滞后和经济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

(3)中标人使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和工具属采购人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工具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移交给采购人。

(4)因中标人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材料、设备、工程施工或软件系统等未达到质量标准,视为监理失误,每次按合同价款的1%扣减监理服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按每发现一次扣减合同价款的1%的方式进行处罚。

(5)因中标人责任造成工程事故的,对中标人处直接经济损失2倍的扣款,每次扣款直接从监理服务合同费用中扣除,扣完为止。造成事故后果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6)中标人负责监理区域的安全监理,配备安全监理员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因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监理单位承担。

(7)工程质量的报验工作由中标人督促承建单位完成。遇有质量问题,须按要求返工或停工处理,未履行监理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

(8)中标人及本项目监理人员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中标人及相关人员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他方提供或泄露,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中标人责任。

 

五、投标报价

本包报投标总价,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须包括完成本包服务内容所涉及的全部费用。中标后采购人不因任何原因支付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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