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年中1个月份或1个季度完税证明、社保缴纳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加盖公章);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加盖公章);
2、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集中采购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报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的方案、服务范围等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和《汕尾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汕尾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半年内完成不少于79家全市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1、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1.1、包括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详细实施方案;
1.2、落实评估专家人员,并将名单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1.3、负责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或外聘的评估专家;
1.4、编制评估细则草案,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1.5、宣传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包括制作评估宣传的相关物料(含宣传册、折页等);宣传社会组织评估政策;
1.6、提供社会组织评估的信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组织填写评估申报材料;
1.7、接受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受理通知;对自评2A以下等级的参评社会组织指导其整改。
2、实施现场评估
2.1、组织人员对自评材料进行初步评定打分;
2.2、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2.3、撰写评估报告,含每一个参评组织的评估报告以及提出评估等级意见和整改建议,评估总体报告、各类型组织评估情况分析报告。
3、做好评估日常工作
承办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召开等级评估评审工作会议;协助调查评估过程和评估公示的社会投诉、复检及抽查工作,承办社会组织复核委员会召开复核会议事项;及时整理装订社会组织评估材料,提交评估工作报告。
4、总结评估工作
召开总结会议,颁发评估证书和牌匾。
5、人员配置要求
供应商应根据所承接项目内容和工作任务,配备不低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项目开展期间不可兼任其他项目工作。委托方可要求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社会组织评估相关工作。
供应商必须每个月书面向采购人提供工作进度情况报告,项目结束后提供结项报告,由采购人随机抽取不少于10名被评估单位、评估工作人员、评估委员、评估专家代表等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须达到80%以上才能支付全部款项。
三、基本原则和管理办法
围绕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大局,以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着力规范第三方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着力培育和发展第三方评估机构,着力建立第三方评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使第三方评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抓手,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成为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动力,促进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基本原则:坚持政社分开,管评分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专业化评估;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估,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导和监督;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确保评估公信力;坚持引导激励,以评促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评估验收、合同兑现。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外,还要严格按照汕尾市民政局、汕尾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制订的程序和标准,认真做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帮助参评社会组织提高自身建设的能力,并定期将工作进度等情况向汕尾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要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教育引导评估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评估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经招投标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后,签订服务协议。汕尾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在期中和期末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做为经费划拨的依据。具体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四、行为规范
1. 评估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利用评估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承接的评估项目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评估机构要教育引导评估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被评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的监督。评估机构应定期将工作进度等情况向评估工作委托方报告。
3. 评估机构应根据汕尾市民政局、汕尾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制订的评估指标、评价标准、程序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4. 评估机构要加强评估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初步评估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5. 评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联络方式等,并接受被评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的咨询和监督。
6.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评估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单独制作评估项目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审计监督。开展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工作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费用。
7. 评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和研究报告。
8. 评估机构发生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和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调整的,应在变更或调整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汕尾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理备案。
五、处 罚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予以行政约谈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合约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严格履行委托合同或进行分包、转包的;
(二)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与被评估的社会组织串通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和评估工作纪律,接受被评估的社会组织宴请、馈赠的;
(四)违反规定向被评估的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或者利用评估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要求的;
(五)受到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七)无固定办公场所和无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办公设施的;
(八)无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工作人员少于5人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估专家少于2人的、无会计师或专职会计人员少于2人的);
(九)评估机构发生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变更和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调整的,未在变更或调整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备案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回避
1、评估机构与被评估社会组织之间有管理、利益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情形,应当回避;
2、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含聘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1、与被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2.2、在被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或离职不满2年的;
2.3、与被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附:服务明细清单
服务明细清单
内容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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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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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委审核会议 |
确定评估等级及复核评估等级(含专家费用),最少两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
每次15人 共2次 |
社会组织评估培训 |
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人员、参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
每次50人 共2次 |
编制评估细则 |
结合评估标准,组织专家结合汕尾实际,编制评估细则草案,提交市民政局审定 |
6套 |
宣传 |
利用大众媒体及网络对社会组织评估进行推广、信息发布 |
1-2次 |
制作评估宣传册、折页等 |
500份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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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行政管理 |
通讯费 |
6个月 |
办公耗材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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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
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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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结 |
撰写评估总报告 |
1次 |
二、现场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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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
评估参评社会组织,给予评估等级 |
不少于79家 |
三、监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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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组织各方代表测评会议 |
对乙方进行满意度测评 |
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