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及其它要求
一、本项目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改革试点范围:许昌市昌盛路以南,永昌东路以北、京港澳高速以东、忠武路以西区域。总体规划面积约15.3平方公里,以工业地块为主,重点发展电力装备制造业,培育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依据《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区域配电网规划报告》,遵循电网超前发展、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原则,依托享有的电网网架,服务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业生活用电。以2022年为规划水平年,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试点区域2020—2030年负荷增长情况,项目招标结束后启动一座110KV变电站或开闭所建设,以满足供电需求为原则,后续根据区域内招商引资及工商业用户项目建设进度实时安排开闭所和后续110KV变电站建设。
二、服务要求
1.项目说明
1.1项目合同必须报请试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2.《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磋商响应文件》中应体现供应商对项目启动及运营中关键问题的认识及处置方式,符合河南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相关规定的要求。
2.1资本方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2.1.1项目投、融资方案应与供应商的计划投资额、建设期相匹配。
2.1.2配电网建设方案
(1)编写增量配电网近期/远期建设计划。要求建设计划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
(2)应承诺所提交的技术方案的真实、准确性,为防范项目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特许经营期间应以保证、保证金等措施降低违约风险。若发生项目违约,将根据损失情况在保证金中扣除。
(3)应结合增量配电网,承诺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额。在获取特许经营权后,可依据政府审批通过的配电网滚动规划调整建设及投资计划。
(4)应提出确保增量配电网供电能力、保障配电网安全的方案。
3.采购人根据试点区域开发建设的时序安排,制定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并下达给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成立的项目公司),年末采购人对试点区域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不能保证试点区域开发建设和用户安全用电需要的,采购人可取消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成立的项公司)的业主资格。
4.成交供应商承担前期已发生的项目规划报告编制、专家评审费用。
本项目所列需求为最低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三、采购标的执行标准
(1)强制性产品认证
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范围内,则必须承诺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2)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官网(http://www.isccc.gov.cn/index.shtml)产品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四、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以采购方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签订合同及配套协议为服务完成验收。
提供服务地点:许昌市中原电气谷东拓区,以工业地块为主,重点发展电力装备制造业,培育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
五、验收标准
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成交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
1、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验收;
2、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和承诺验收。
六、项目收益方式
用户付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要求,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发改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七、 其它要求
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如下专项承诺:
①承诺保证2020年10月份天昌复烤项目安全用电;
②承诺试点区域电价低于同期分类市场电价;
③成交供应商提供专门的履约承诺书,对履约过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④采购人根据试点区域开发建设的时序安排,制定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并下达给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成立的项目公司),年末采购人对试点区域配电网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不能保证试点区域开发建设和用户安全用电需要的,采购人可取消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成立的项公司)的业主资格。
⑤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成立的项目公司)在试点区域内建设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不得转让。
注:以上5项专项承诺,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缺少任何一项即不得作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