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潜在成交供应商,在公示成交结果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后,正式签合同前上门演示本次采购要求的全部功能,否则,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商务要求: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交付正常使用。
2、验收方法和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付款方式:交货完毕,验收合格后付95%,余款在质保期满一次性支付5%。
注:1、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等范围的,用“#”号标示,应在采购需求或评分办法中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
本次投标(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一期范围的(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或生态环境部公布的为准),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
2、以上打“△”号的为本次采购的核心产品(如果涉及);打“★”号的为本次采购项目的“实质性指标”,不允许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处理;其他的为“一般指标”;
3、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审,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
4、因疫情期间,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现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人需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系统打印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并按要求附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根据(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投标时不提交保证金缴纳凭据。
5、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
开展“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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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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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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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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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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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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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雅安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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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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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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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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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乐山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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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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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乐山嘉州富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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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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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绵阳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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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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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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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四川天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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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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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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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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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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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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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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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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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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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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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省分行包括各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