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本需求仅供参考,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1.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已履行相关论证手续,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但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未标注进口产品的货物均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2.下列采购需求中: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目录》中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3.下列采购需求中:标注▲的产品(核心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4.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因未及时现场考察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按采购人要求分两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完成后据实结算。 |
2 |
供货及安装地点 |
按采购人要求,分两批次发放到安徽省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质检单同步到位)。 |
3 |
供货及安装期限 |
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要求分批次供货,每批次供货数量、时间和供货地址以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前通知为准。每批次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天内供货到位。 |
4 |
免费质保期(即药品有效期) |
详见采购需求。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检验相关费用及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
二、货物需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 |
包装、规格 |
预算(万元) |
1包 |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ZE) |
H75mgR150mgZ400mgE275mg或 |
30或60片/盒 |
448.56 |
H37.5mgR75mgZ200mgE137.5mg |
||||
2包 |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 |
H150mgR300mg |
30或60片、粒/盒 |
329.94 |
3包 |
▲环丝氨酸胶囊 (允许进口) |
250mg |
10粒/盒 |
483.00 |
4包 |
▲莫西沙星片 |
400mg |
3片或6片/盒 |
21.00 |
合计 |
|
|
|
1282.5 |
注:
1、第1包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ZE)药品,投标人可自行选择H75mgR150mgZ400mgE275mg或H37.5mgR75mgZ200mgE137.5mg两种规格之一的产品进行投标,但单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所投药品制剂具有《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投标文件中提供《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否则投标无效。
三、药品包装要求:
所有药品的包装箱、包装盒及铝塑板上需印上“政府提供 免费药品”字样及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
三、报价要求
本项目计划采购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及环丝氨酸胶囊、莫西沙星片,本项目按所投包报综合单价。其中第1包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ZE),技术参数为H75mgR150mgZ400mgE275mg和H37.5mgR75mgZ200mgE137.5mg两种均可,单价比较时,用H37.5mgR75mgZ200mgE137.5mg单价的2倍与第一种技术参数药品单价进行比较(因为其药品含量是第一种的一半)。
最高限价:第1包中FDC-HRZE(H75mgR150mgZ400mgE275mg)单价不高于1.78元/片,FDC-HRZE(H37.5mgR75mgZ200mgE137.5mg)单价不高于0.89元/片;第2包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H150mgR300mg)单价不高于0.65元/片、粒;第3包环丝氨酸胶囊单价不高于26.00元/粒;第4包莫西沙星片单价不高于7.00元/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四、其他要求
1、药品的质量保证
1.1 所有抗结核药品的生产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标准并保证生产后的药品有效期至少为2年,药品运送到收货单位时的有效期应在1年10个月以上;
1.2 中标人应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中标人对任何缺陷和劣变药品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药品并承担所需费用。更换时间达到最终用户不得少于12个月的有效期;
1.3 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药品,中标人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按能够认同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2、药品的质量检验
2.1 所有检验均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实施;
2.2 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安徽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3、交货方式
药品按采购方要求,分两次发放到安徽省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质检单同步到位)。
4、交货时间和数量
每次供货数量、时间和供货地址由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前通知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批次接采购人供货通知后30天内供货到位;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增减订货数量的,中标人应予以无条件支持。
5、运输
5.1 所有招标药品由生产厂家直接运输到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包括提供上楼搬运服务);
5.2 运输所需费用(含保险金等)由中标人负担;
5.3 货物发送种类、时间,生产厂家要按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供发货种类、时间表发送;
5.4 发送药品时,中标人要及时向采购方和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