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总说明
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服务。
2、供应商服务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服务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
3、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以下技术规范及标准
(1)《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
(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
(3)《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0-2014;
(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
(5)《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7)《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8-2007;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0)《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 术规程》CJJ68-2007
(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J217-2003
(12)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 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244-2016 相关标准执行。
(13)其它相关的行业、地方单位的法规、规程、规定及要求。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服务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4、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服务各项工作,并保证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报价文件须对下列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1、总述:
(1)项目名称:乐清市虹桥镇三级污水管网及雨水管网日常运维服务;
(2)项目地址:乐清市虹桥镇;
(3)项目规模:虹桥镇区域内三级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的日常运维,包括管道疏通和清淤,污水井、雨水井、检查井、窨井、沉井、暗沟暗河等的淤泥清捞及外运,处理突发事件和局部CCTV检测、QV检测等。需运维的三级污水管网、雨水管网长度约466000米。
(4)承包方式:由中标供应商承包运维;
(5)接受乐清市虹桥镇人民政府和乐清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的监督。
2、采购内容及具体要求:
2.1、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内容 |
简要规格描述 |
最高限价 (综合单价) |
报价要求 |
1 |
虹桥镇三级污水管网日常运维服务 |
虹桥镇区域内三级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的日常运维,日常巡视检查,包括管道疏通和清淤,污水井、雨水井、检查井、窨井、沉井、暗沟暗河等的淤泥清捞及外运,换盖换座及提座、管道必要的封堵及拆除,处理突发事件和局部CCTV检测、QV检测等。需运维的三级污水管网、雨水管网长度约466000米。要求服务期内全年全面清淤不少于二次。 |
15元/米/年 |
按年度报价 |
说明:(1)虹桥镇区域内三级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的日常运维,日常巡视检查,包括管道疏通和清淤,污水井、雨水井、检查井、窨井、沉井、暗沟暗河等的淤泥清捞及外运和处置,换盖换座及提座、管道必要的封堵及拆除,处理突发事件和局部CCTV检测、QV检测等。上述内容所需的技术服务费、人工费、一般材料费和机械费等,以及供应商的设施配套费、办公场所使用费、自备专用车辆仪器工具使用费(含折旧费、油料费、保险费、人工费等)、劳保和安全用品使用费、经营管理费、税费、规费、利润等一切费用。
(2)淤泥消纳及处理由中标供应商处置,或委托具有相应环保资质的单位处理,避免二次污染;处理完毕须向采购人提供生产报表、淤泥消纳合同、淤泥原始记录、淤泥转移联单,且淤泥转移量须满足国家减排要求。
(3)根据要求完成各种考核任务。
2.2、虹桥镇区域内三级污水管网、雨水管网的日常运维时间计入节点
2020年度虹桥镇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需运维的雨污水管道按各个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入(运维单位直接参与移交),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其他清掏、疏通、排查等由运维单位负责。
2.3、服务标准及具体要求
按照《乐清市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对有关设施巡查、日常疏通、应急处置工作及标准要求开展运维服务。
(1)污水井、雨水井、检查井、窨井、沉井、暗沟暗河等内无堵塞、冒溢,不得有淤泥、垃圾、砼残渣及管道内冲入井内的淤泥等异物沉积,落底井污泥沉积深度不得超过落底井深的1/4,检查井浮渣积聚小于井截面的1/2。
(2)在进行污水井、雨水井、检查井、窨井、沉井、暗沟暗河等清淤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实行安全围护,围护设施至少在来车方向需要警示牌1块、道路指向牌1块、警示桶2只,设立醒目标志,工作人员必须穿标志服,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清理出的淤泥、垃圾要及时清运,或委托具有相应环保资质的单位处理,避免二次污染,清运时应按建设、环保、环卫、交通等部门的规定执行,违章被查处的,由中标供应商负全责。
(4)清掏的淤泥堆放场地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解决,堆放场地设置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排水措施,违反规定被查处的,由中标供应商负全责。
(5)中标供应商应成立巡查队,建立巡查台账、养护台账(含养护前后记录照片、养护地点及人员书面说明),每月上报工作完成情况。
(6)中标供应商应建立各类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在采购人的要求下,所有班组成员都应加入应急队伍,由采购人统一调试指挥。
(7)中标供应商因工作安排、安全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安全、人员安全等事故,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8)雨污水各类井创建任务及上级部门指定要求的其他任务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实施。
(9)中标供应商日常巡查中发现或采购单位发现井盖破损或缺失,应在6个小时内负责将破损井盖盖回或更换,更换的井盖要符合设计和实际要求。
(10)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中标区域内的管道正常疏通。保证管网全线畅通,对于易堵塞淤积的管段或采购人指定的一些特定管段需确保畅通。
(11)防汛抗台期间配合相关部门确保管网正常运行。
(12)协助采购人新管验收移交工作,协助采购人调查企业等生产生活排水是否接入市政管网。
(13)在中标供应商开始清掏疏通服务之前,需实地现场勘察确认负责标段的雨污水管道的具体数量,并确认雨污分流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最终付款结算时以实际数量为准。并对所有管网进行一一排查,提供排查成果情况。排查工作完成后,若中标供应商排查出管网及检查井附属设施等存在质量问题,由采购人负责协调维修至满足设计要求及能够正常运维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运维;若中标供应商未排查出管网及检查井附属设施存在的问题而影响日后的运维工作,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所需维修的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内;若中标供应商发现有开挖道路等施工破坏管网及检查井附属设施时,应通知采购人,由采购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修复,中标供应商没有及时发现破坏管网及检查井附属设施行为或发现未通知采购人,由此造成的修复等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价内。
(14)排查工作完成,经双方确认后,管网及检查井附属设施严重渗漏、爆管、严重沉降、脱节等大中修或应急抢修费用不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可抗力”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由采购人负责,不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5)中标供应商对清淤、疏通服务过程中发现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管网,根据CCTV检测和QV检测结果,判定管道损坏部位建议采取非开挖修复或开挖修复,并及时上报于采购人。协助采购人和设计单位选择最优修复方案,协助采购人监督施工质量和竣工验收。
2.3、施工安全要求:
(1)服务单位必须确保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且为每个现场工作人员购买施工安全保险和第三方意外险,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服务方案并上报采购方。如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符合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对安全文明的管理规定。
(2)施工期间中标人须按相关国家规范要求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各类事故。
(3)道路上作业施工时需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措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4)项目完成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应加强安全管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完成期 间所引起的工伤事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其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己承担。
(5)中标供应商需自行配备毒气检测仪,在下井作业前做好毒气检测,防止人员中毒。如在下井作业 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事故,其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中标供应商自己承担。
(6)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时,中标供应商应立即整改。
(7)下井作业时,必须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硫化氢等)检测。
①井内作业必须配备防爆型的照明设备,其供电电压不得大于 12V;
②应该为井内作业人员配备与井上人员联系的通讯设备如无线电对讲机等;
③入井作业人员须佩带安全帽,上落梯必须绑好安全带;
④必须在作业现场配备井下救急的防毒面具。而且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毒面具(例如压 缩空气呼吸器),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
⑤入井前必须检查有关急救器材是否完好,做好照明、通风、气体检测、通讯、机电设备检 查以及降低水位等工作;
⑥安排好井上监护人员,同时要在一定监控距离设置上落人梯;
⑦起吊淤泥时,吊物下严禁站人;
⑧毒气检测仪应放在作业区域,并要经常注意观察,发现有异常马上通知池内、井内作业人员;
⑨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员必须逐一清点人员。
三、运维管理期限: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为运维开始日,实际按节点交付日开始计时。
2、运维管理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承包期内,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达到采购人的各项考核目标,则可再续签下一年合同,若成交供应商有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续签下一年合同。
3、如遇合同期未满(如乐清市要求虹桥的污水管网并入乐清市统一运维管理等),非运维单位原因,采购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不涉及赔偿,按实结算;运维单位自收到甲方撤出通知,一个月内完成交接,管道正常疏通并配合采购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双方协商解决好善后工作。
4、合同到期或终止时,在交接前运维单位必须确管道正常疏通。
四、考核标准及管理办法
1、每季度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进行一次阶段性验收,由中标供应商以书面形式上报阶段性验收申请,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周内安排对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进行验收,季度合格率95%以上,发放季度验收单;验收途中发现不合格的,发放整改通知单,整改合格并复查后,进行下一阶段验收。为确保雨污水管道及所有井淤泥清运质量,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给予扣分处理,并发放整改通知单。累计扣分达到10分,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整改,并在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扣除10000元;累计扣分达到20分,通知中标供应商法人进行约谈,并在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扣除3万元;累计扣分达到30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季度验收合格后,累计扣分清零。具体扣分分值分布如下:
1.1、未建立每日巡查台账扣5分(包括井盖破损均需记录在内,如发现井盖破损需及时更换,如未更换由此引发的任何后果由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巡查台账内容不详细的,每缺一天扣0.5分。
1.2、到每条路的巡查台账与检查实际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设施破损扣1分。
1.3、未建立各类应急预案,无应急值班记录的,每次扣5分,值班记录每缺一天扣0.5分。
1.4、由于承包方原因,受到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
1.5、由于承包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经指出仍不整改或未按规定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1.6、人员、设备、场地未按投标承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位的,每拖延一天扣1分。
1.7、养护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经指出在要求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延迟1天扣1分。
1.8、管理人员巡查密度达不到每天一次的,每次扣1分/天。
1.9、因工作失职未及时发现窨井盖缺失或发现不上报的,每次扣1分。
1.10、落底井中污泥沉积深度超过落底井的1/4,每次扣1分/处。
1.11、检查井浮渣积聚大于井截面的1/2, 每次扣1分/处。
1.12、因清理不及时造成堵塞,引起雨水溢冒的,每次扣3分/处。
1.13、淤泥残渣清运不及时造成投诉或媒体曝光,每次扣10分。
1.14、清理人员未穿标志服,每人每次扣1分。
1.15、清淤时未按规定实行安全围护,每次扣1分。
1.16、未按有关规定清运污泥被有关部门查处,每次扣5分;清运污泥乱倒被有关部门查处,每次扣10分。
1.17、在上级组织的检查中被查处,每次扣10分。
1.1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死亡事故的每次扣20分。
1.19、未能保持通讯畅通的,每次扣1分,突击性维修、突发性抢险时分值上调至10分。
1.20、办公场所无值班人员的,每次扣1分。
1.21、资料抽查、现场抽查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扣1分。
1.22、雨水井、污水井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检查、清理的,每次扣1分/处。
1.23、未按要求设立项目部的,扣5分。
1.24、对创建工作要求执行不力或未能及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
1.25、清捞出的废渣未在24小时内清运,每次扣1分/处。
1.26、如遇雨天,必须有专人巡察及排涝,如无人巡察每次扣1分;甲方通知积水点处理,20分钟内中标供应商的人员、机械未到位的,每次扣1分;因中标单位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长时间未能处理积水的,每次扣1分;因清掏不及时,导致积水的,每处扣2分。
1.27、未及时按月上报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每次扣1分。
1.28、检查时发现清淤人数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缺少一人扣0.5分。
1.29、窨井清淤完成中,窨井边有明显废渣残留的,发现一处扣0.5分。
1.30、窨井缺失未能及时上报或进行补充盖回,发现一处扣1分。
1.31、上级有关部门考核时,发现一处扣10分。
2、在管网疏通清掏过程中对雨污水检查井及管道清掏情况将进行随机抽查,合格率95%以上为合格,合格率95%以下,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整改,并在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扣除1万元,合格率90%以下,通知中标单位法人进行约谈,并在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扣除2万元;合格率70%以下,通知中标单位法人进行约谈,并在合同价款中一次性扣除3万元。镇政府考核发现一处一次性扣除1000元/次。
3、本考核办法作为签订服务合同的依据之一。
五、淤泥堆放场地环保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做好生态保护和环保水保工作。
2、晒干的淤泥需及时清理外运。
2、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环保水保工作制度,进行相关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管理责任。
3、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应按照规定进行控制,完善临时排水系统。
4、淤泥堆放场地弃土前,必须在场地位置依照地势条件设置一定数量的汇水沟渠,将降雨时的地表水流通过汇水沟进行汇流,做好拦排水,防止雨水在新弃土表面形成径流,对新地表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对弃土场下方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洒水降尘,防治扬尘对周边产生不利影响。
6、清理机械、设备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以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河流、池塘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污染水源和土壤。
六、商务条款
1、▲投标报价说明:
投标供应商商务报价按一年(365日历天),雨污水管网日常运维工程量暂定466000米,综合单价按 元/米/年日常运维综合报价,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包含日常巡视检查、市政、市容、管道检测、管道疏通和清淤、管道必要的封堵及拆除、井换盖换座及提座、污水井、雨水井、检查井、窨井、沉井、暗沟暗河等的淤泥清捞及外运与消纳处理、垃圾的外运及处置、处理突发事件、环保、交通、治安等可能发生的费用,还包括上述所需的技术服务费、人工费、一般材料费和机械费、措施费等,以及供应商的设施配套费、办公场所使用费、自备专用车辆仪器工具使用费(含折旧费、油料费、保险费、人工费等)、劳保和安全用品使用费、经营管理费、税费、利润等一切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应由采购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报价人凡未列入的,将被认为均已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设施维护: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逻、维护和维修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保证各类设施工况良好,保持应有的技术性能。采购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3、安全管理: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隐患记录及处理结果记录,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且能定期组织演练。日常运维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中标供应商全权负责。
4、结算方式
雨污水管网日常运维,在合同签订后,按节点交付日开始计时。交接时双方确定需运维工程量,按中标综合单价*需运维工程量;新增运维管道,按交付时间节点计入,按中标综合单价*需运维工程量*实际运维天数/365;合价不得高于合同价。
5、付款方式
(1)雨污水管网日常运维服务费,按交付管道运维的时间节点,以实际交付的工程量,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维护满一个季度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上个季度的维护费。(采购人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每笔款项,每笔款项实际支付时间根据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情况而定。)
(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支付。
6、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待项目运维结束经最终验收合格且移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七、办公场所及人员、设备要求
1、中标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在乐清市设立本地化运维中心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并能满足车辆的停放和物资的储存。
2、各类设备、车辆配置齐全,外观整洁、停放有序。
3、人员业务素质良好,熟悉管辖范围内的管网、设施基本情况,机电维修、管道养护人员技能扎实。
4、人员着装统一、车辆标识喷涂统一。
5、车辆行驶遵守交通法规,作业时不乱停乱放,无超速等现象发生。
6、工作中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最大限度方便行人、车辆,与周边居民关系和谐。
7、按应急联动要求完成各类应急事件处置,包括防汛抗台,服务热线、主要人员电话24小时开机,并保持随时接通或立即回电状态,同时达到“1小时服务圈”的工作要求。
8、投入管理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人员 |
数量 |
具体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人 |
项目整体总负责 |
技术负责人 |
1人 |
项目技术方面总负责 |
技术、管理人员 |
2人 |
指导具体工作 |
管道养护人员 |
6人 |
具有相关地下管网工作证书 |
客服人员 |
2人 |
高中或以上学历负责投诉事宜受理等工作 |
巡检、运维人员、管道CCTV检测工 |
5人 |
负责日常巡检、运维检测工作 |
专职安全员 |
2人 |
|
潜水员 |
1人 |
|
9、投入车辆及其他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疏通车 |
2辆 |
吸污车 |
1辆 |
巡查车 |
3辆 |
CCTV 检测设备 |
2套 |
QV 潜望镜检测设备 |
4套 |
气体检测仪 |
2套 |
潜水设备 |
2套 |
设备购买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供应商名称一致(不一致不予承认),须提供相应的发票扫描件加盖公章。
七、其他说明情况
1、资料档案及保密要求:
(1)中标人应当对每宗作业情况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
(2)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3)中标供应商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采购单位及其他相关方的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