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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苍南县路灯设施维护与养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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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9040000104658 发布时间:2020-09-04 文档页数:65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年度苍南县路灯设施维护与养护项目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 服务范围

1、 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县一级统一管理的路灯,符合县一级维养要求的路灯,符合移交手续,具体由采购人认定的范围数量为准。

2、服务清单及要求,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以下为采购清单:

 

苍南县路灯数据统计一览表(本数据仅供参考,具体数据以现场实际数据为准)

序号

城镇名称

城区路灯数量

农村路灯数量

灯头总数量

备注

1

灵溪镇

6856

7214

14070

城区路灯包括104国道922盏,农村路灯包括灵海公路256盏、灵沙公路68盏

2

金乡镇

1641

4502

6143

 

3

钱库镇

3856

5328

9184

 

4

马站镇

287

3212

3499

 

5

霞关镇

44

883

927

 

6

沿浦镇

434

742

1176

 

7

桥墩镇

750

2074

2824

农村路灯包括104国道192盏

8

莒溪镇

497

813

1399

 

9

矾山镇

497

1238

1735

 

10

赤溪镇

175

1244

1419

农村路灯包括灵沙公路110盏

11

南宋镇

164

331

495

 

12

藻溪镇

607

2308

2915

农村路灯包括灵沙公路522盏

13

宜山镇

940

2202

3142

农村路灯包括灵海公路259盏

14

望里镇

669

2851

3520

 

15

炎亭镇

361

655

1016

 

16

大渔镇

157

303

460

 

17

岱岭乡

74

331

405

 

18

凤阳乡

104

130

234

 

合计

18113

36361

54563

 

注:1.因现有路灯款式多样,造成配件款式多样;在供货时中标人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供货,包括型号、色彩等,均应按实际需求进行供货且不另行增加费用。

2.所供货品须为成品,且完好无损。若供货品质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进行更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二、承包内容

1、对所招标的路灯进行日常维修和养护,自路灯表计出线至路灯灯具所构成的电气回路和控制回路所有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主要包括:日常巡查、测试,线缆、灯具、灯泡、路灯基础及附属控制设备的维修更换和日常养护;

2、对路灯专变及控制箱、分接箱、专用线路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属招标范围内的缺陷、故障自行及时处置,对非招标范围内的缺陷、故障应及时向采购人和所在乡镇的业主单位报告;

3、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故障路灯进行抢修;

4、对黏贴、悬挂、安装在路灯灯杆上的违规广告、标语、灯箱等拆除清理;

5、对搭接在路灯电气回路上的线路进行清理和拆除;

6、对服务期间招标范围的一切路灯设施及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三、承包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服务期间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规费、企业管理费、保险费和不可预见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

2、除特殊材料及新工艺、新材料需报采购人认可外,维修所需一般材料、成品、设备等均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对无法使用的灯具、光源、电器,更换时品牌的选择应与原使用品牌相同。光源应尽量保证统一规格,方便后期的维护。

四、维养专用车辆、工具、设备

1、供应商必须按投标时承诺的维养专用车、检测仪器、工具及专用安全器材等到位,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完成本项目维养服务所需的维修专用车、检测仪器、工具及专用安全器材等均由供应商自备,其所有权归属供应商。

2、供应商必须在每个维护驻点配备维养专项作业车,按要求配备维养专项作业车辆。

3、供应商必须在每个维护驻点配备维养工具车,按要求配备维养工具车辆。

4、以上每辆车辆须加装定位系统并且车辆只能在苍南县区域范围内活动。

五、路灯设施维护人员配备

1、项目负责人为机电专业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2、技术负责人为电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进行驻点维养服务,配备胜任维养工作的负责人班组人员,中标后将相关材料及证书原件送至采购人单位备案(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各一名、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少于十二名(如: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项目班组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前三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其他相关人员由中标供应商自行配置且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供应商派出的服务人员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因素质、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现场管理经验、采用的设备、文明安全生产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造成现场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劣时,采购人有权要求其重新调整充实专业服务人员,供应商必须接受并及时按采购人要求做出相关调整,否则作违约处理,采购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供应商应予赔偿。供应商按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到位后,不得更换班组人员。如确实需要更换人员的,经采购人同意项目负责人每换一次按30000元人民币进行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维养费中扣除);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每次按10000元人民币进行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从维养费中扣除)。

六、维养所需的器材、耗材的提供及费用

1、维养中所需的一切器材、耗材等均由供应商提供,其技术性能指标、规格、质量,必须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供的器材、耗材的质量负责。所需的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内。

2、供应商必须按实际需求预先配备一定数量备用器材、耗材等,以便于及时更换损坏的器材和耗材。

七、质量和管理

1、供应商应在维养中采用先进的技术、优质的材料和零部件、一流的工艺、严格的质量管理为采购人提供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并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维养服务。

2、供应商应按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或相应的服务质量管理标准,对路灯的维养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完善的维养工作管理制度、维护规程和保障体系,制订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服务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器材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及维养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其整改方案须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实施。

4、供应商应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抢险突击队,切实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预案》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的相关预案组织实施。认真做好防汛、抗台、抗雪及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确保人员、设备、材料“三落实”,并做好数据、图片和台账的记录、存档,及时反映情况,严格服从采购人的统一指挥和安排。若发生非养护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或人为破坏造成设施损坏,供应商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或临时应急措施,并通知采购人和相关部门

5、供应商应做好苍南县区域内的路灯的台账。台账须根据各个乡镇的实际情况做好分台账,每个月把各个乡镇的分台账汇总并报采购人备案。

八、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服务期满后,采购人认为服务满意,经采购人同意且综合考评分值在85分及以上并报苍南县财政局审批,可以续签下一年的合同,最多可续签二次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合同形式为1+1+1)。否则,采购人有权按期终止合同。除因政策性因素引起改变的,续签合同的主要条款不予调整。

★九、办公场所

若中标供应商投标前在苍南县没有独立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场地、仓库),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在苍南县设置项目部并且至少设置独立办公场所及仓库3处(灵溪一处、金乡或钱库一处、马站或矾山一处),其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并配齐人员和车辆,经采购人实地调查符合要求后签订项目合同。

★ 十、派驻人员

中标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备两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协调人员负责24小时接线服务(年365天均不得中断、与采购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致),派驻至采购人单位,由采购人单位进行日常考勤

十一、付款方式

1、维养费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按月支付维养费用(预付款按同比例扣回),维养费用按12个月分摊计算,采购人按月向中标供应商支付维养费,每月底经采购人考核认可后,于次月初支付上月的维养费费用;

2、暂列金额的支出须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审价并报采购人确认后支付项目款。

十二、双方责任

1、采购人

1)采购人根据维养内容,监督、检查、考核供应商维养服务情况。

2)采购人应及时按合同支付供应商维养费。

3)供应商因维养工作的需要,查阅复印原图纸、档案等资料的,采购人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2、供应商

1)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对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路灯进行维养。

2)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以及上级相关规定进行维养,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维养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3)供应商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工作服和反光袖套,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维养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4)服务人员须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强化技术训练,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技术水平。在维护抢修过程中,应按规定所有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

5)施工时应保持现场卫生环境,不影响交通,同时高空操作应注意作业场地安全,不乱扔安装器材与配件,施工维护现场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有警示灯或照明灯,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护栏。

6)配件的更换应按原设备标准更换,保证各零部件与原配件相匹配,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供应商要有相应的灯具、电线等配件的库存。

7)所有维养的设施不得发生漏电事故,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灯具、电箱等设施的脱漆、颜色褪变须定时翻新,保持设施清洁美观。

8)因现有设施陈旧、老化、第三方损坏及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需要更新设备的,经采购人核准后,方可进行更新,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9)维养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含维养人员和第三方)及设备安全由供应商负责,维养工具材料等高空坠物造成下面第三方物品损坏的由供应商全权负责,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及设备损坏,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包括民事赔偿)。供应商应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在维护工作中出现人身与财产的意外伤害,必须购买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责任险。供应商对项目的安全负一切责任

10) 服务时限要求:供应商应对全县道路进行日常巡视,发现问题路灯及时上报、做好台帐记录并进行维修服务。供应商应为该项目准备一定数量与维养设施配套的易损备件。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及时处置各类问题,做好报修记录和信息反馈。①接到应急维修路灯指令后,乙方应于1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处理路灯设施所出现的故障,保证路灯在最短的时间内复明,必要时向采购人报告控制开关发生故障或损坏、一般电器故障,城镇在24小时内修复,农村48小时内修复。③电缆断线造成路灯失明或线路碰线、断路一般在48小时内查清情况修复(需要道路、绿地开挖修复的报采购人另行确定时限)。在抗台、防涝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强值班工作,服从采购的统一调度。如供应商在上述时间要求内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维养的,应书面告知采购人说明原因。若采购人发出维养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十三、其他内容

1、路灯设施的破损、被撞,原则上按原状修复,除非采购单位有相关要求;

2、法律、法规、政策及不可抗力引起发包范围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且不能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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