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绍兴市重点企(事)业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服务项目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招标文件
文档编号:202009220000108662 发布时间:2020-09-22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绍兴市重点企(事)业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服务项目

 采  购  需  求

一、项目任务:

通过文本核查、数据核查和现场核查,依据《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最新版)》等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根据采购人确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核查名单,完成30家非纳入碳交易的重点企(事)业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并形成总结分析报告。

二、工作要求:

1、客观独立。核查机构应保持独立于受核查方,避免偏见及利益冲突,在整个核查活动中保持客观。

2、诚实守信。核查机构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核查工作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公平公正。核查机构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核查活动中的发现和结论,还应如实报告核查活动中所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未解决的分歧意见。

4、专业严谨。核查机构应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能够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利用其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注:保守原则。当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无法被充分验证或存在其他不确定性因素时,应保守处理,以确保被核查单位碳排放值不被高估。

三、进度要求:

1、参照《浙江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指南(最新版)》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相关要求,开展30家非纳入碳交易的重点企(事)业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

2、2020年10月15日前(以省生态环境厅、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实际部署时间节点为准),完成绍兴市30家非纳入碳交易的重点企(事)业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提交30份独立核查报告及1份总结分析报告,包含核查总体情况、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建议。

3、2020年10月31日前(以省生态环境厅、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实际部署时间节点为准),提交经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评审会议或指定专家远程评审后的定稿的30份独立核查报告及1份总结分析报告,包含核查总体情况、工作绩效、存在问题和下步建议。

四、编制成果提交规定:

1、核查报告在提交给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之前,应经过核查机构内部独立于核查组成员的技术评审,避免核查过程和报告出现技术错误。核查机构应确保技术评审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相应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核查活动的技能。技术评审过程、评审人员信息体现在报告中。

2、内部技术评审通过后,核查机构方可将核查报告交付给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和/或重点排放单位。交付的报告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与电子版保持一致,包括报告正文和相关佐证材料。报告应准确、完整地表达意图和内容,规格为A4,所使用的文字必须为简体中文。报告和附件必须清晰完整,同类图纸规格尽量统一。

五、报告报送与验收

5.1报告报送

5.1.1合同生效后,采购人按核查机构的要求在7个日历日内提供需核查的30家非纳入碳交易的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单;核查机构在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调查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成果。

5.1.2提交的纸质版报告必须在文本上标注核查机构名称、参与人员名单,并盖印公章,在提交时间之前送达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5.1.3核查机构应派专人按指定时间报送成果文件至指定地点清点成果文件后签收登记。

5.2验收

5.2.1核查机构按照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的安排参加评审会议或指定的三位及以上的行业专家远程评审。核查机构(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7日内)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完成对企业核查报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直到最终通过评审组的评审。

5.2.2评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六、其他要求

1、本次碳排放核查报告的署名权归承接单位所有,版权归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2、中标人应委派有碳排放核查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开展相应工作,并与核查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范核查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允许外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组织碳排放核查报告等材料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妥善保管(具体要求另行约定),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议材料、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成果等。

3、如对本任务书有疑问,可在接到任务书后致函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将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4、碳排放核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提交的报告文件不符合本任务书规定的成果内容和格式;未经采购人同意而逾期送达;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严重不实;图纸和文字辩认不清、内容不全、粗制滥造;未盖有中标人公章。

5、本任务书解释权归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所有。

七、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款的30%;碳排放核查报告经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总款的70%。中标人随付款进度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八、数量调整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九、验收

验收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国家无验收规范标准的按双方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

采购人保留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或相关技术专家参与验收的权利。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收藏

上传文档

在线客服

常见问题
人工客服

服务时间:8:00-23:00

工作电话:400 9911 877

在线咨询

意见反馈

收藏本站


AI



用AI快速编写
限免使用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支持上传解析、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目录编写四种方式,全行业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