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1. 此份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投标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的服务及供货进行报价。
2. 现场踏勘:各投标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如有),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投标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3. 每个投标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本次采购的产品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如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
4. 投标供应商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采购服务等工作。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无论其是否被明细列在合同文件中的所有资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关技术要求。
5. 在报价之前,投标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技术问题,投标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逾期招标人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6. 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 项目简述:
为进一步提升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推动市区公厕化粪池无害化处理改革进程,推进市区公厕化粪池无害化处理项目。我市粪便收集、运输、监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传统化粪池处理方式弊端日益显现,主要体现:一是成本高;二是监管难。传统吸粪车清理不彻底,作业及运输过程易产生滴、漏、洒现象,易引发二次污染,被动清掏的模式存在安全隐患且难以监管。当前,我市正着力强化污染防治,加快提高环境质量,推动公厕化粪池无害化处理改革大势所趋。招标人希望以环保、低碳、循环利用为发展理念,提高城市管道疏通、污水处理、化粪池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治理水平,实现现场脱水、固液分离、滤渣、压饼等一系列粪渣处理工艺,解决化粪池处理中的固液分离难题,完全达到国家污水、废气、固体等排放标准;实现粪便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确保完成公厕化粪池无害化处理改革工作任务,达到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以上的创卫目标,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二) 采购内容:
1. 瑞安市市区59座公厕化粪池清掏、管道疏通、无害化处理等服务。(详见附件“公厕名单”,后期招标人因采购需求增加公厕数量,服务费用按本项目中标价格计算。)
2. ▲专业作业车辆明确分类,具备以下车辆(提供车辆发票或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 现场粪便无害化处理车不少于2辆;(须提供车辆处理能力及处理方式。)
(2) 用于垃圾清运的运输车不少于1辆;
(3) 吸污车不少于2辆(须配水箱、高压冲水设施);(1、每辆车需配备驾驶员不少于1人,辅助工不少于1人,2、4吨吸污车不少于1辆、2吨吸污车不少于1辆,3、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4) 粪便处理车辆要求:具备粪便无害化现场处理的能力。其中,吸管最大延伸距离不低于30m;车辆需满足上牌要求,设备连续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
(5) 若服务期间实际投入使用的车辆与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车辆不相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如需更换车辆,需经过招标人同意。
以上车辆必须24小时内随时响应,响应到位时间不超过30分钟,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不低于15立方米/小时。
3. 服务质量要求:
(1) 化粪池无害化处理及污水管道疏通频次:固定公厕不低于2次/座/月,移动公厕不低于1次/座/三天;▲其中白岩桥公厕不低于2次/座/周;在满足现有条件下,因招标人需求,须增加清洗次数的,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
(2) 不少于1次/月定期派固定技术工作人员到现场回访,了解公厕化粪池使用的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做出调整;
(3) 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的有关规定;
(4) 经处理的粪污水,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对处理后粪污水的水质检测抽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5) 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作业要求:
①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②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③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容器内。
④应按指定地点进行处置卸粪渣,不得任意排放。
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6) 正常情况下,因未及时疏通,导致公厕发生满溢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7) 人为原因导致公厕堵塞的,供应商应及时处理并上报招标人,经确认后可免除责任。
(8) 处理技术要求:
①本项目要求现场作业、处理粪便;(如现场作业不满足直接处理条件的,供应商应自行找场地处理,并承担用水、用电等一切相关费用,后续排污、废渣、环评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果违违反相关法律违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②现场就地处置应减少运输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避免因运输、偷排偷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由供应商提供相应实施技术或办法;
③要求处理现场需装有消毒、杀菌除臭装置,低噪音,不扰民;要求现场就地分离出无异味干燥物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排污水排入污水管,避免因运输偷排偷放造成环境污染;
④处理过后污水变清水,分离后的排放水要达到国家现行污水排放标准;
⑤清理出的固体粪渣干湿度要求不低于70%;
⑥具备完善系统的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⑦供应商应自行解决粪便处理物的消纳。(需提供每天处理物的去向证明)
(9) 响应时间保证:保证能够24小时随时电话响应。因突发状况发生化粪池及管道出现污物堵塞、污水外溢现象时,接到通知后,必须在0.5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处理,并确保20小时内处理完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10) 安全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做好安全措施和现场防护措施,特别要防止气体中毒和缺氧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如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一切责任及赔偿由供应商负责。
4. 要求供应商提供针对此项目的专业信息处理平台,具体包括:
(1)每天工作记录、台账、时间、地点、处理量及残渣去向(供应商需向招标人提供当月工作台账,供招标人检查)。
(2)所需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GPS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由供应商自行购买,需接入瑞安市智慧环卫信息平台,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三、商务要求:
1. 服务完毕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若承包期内,供应商的服务达到招标人的各项要求,则可再续签下一年合同,若供应商有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续签下一年合同。
2. 人员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强制规定的标准,劳务时间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规定。
3. 员工基本工资不得低于瑞安市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4. 节假日加班费按日基本工资3倍计;周六日加班费按日基本工资2倍计。
5. 项目相关费用说明:为确保供应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而真正满足该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对人工费(如工资)、国家法定税费与相关服务费、管理费等分开报价,以确保在本项目商务价格竞争中,人工费与税费必须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招标人将在项目运营中据实核算,供应商不能以此作为商务竞争手段。
6. 供应商在项目运行期间不因任何原因向招标人增加任何费用。
7. 所有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如材料价格变化等)均由供应商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四、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须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单位出具的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供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无条件保函:即在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之日止;③如果由于服务期限延误或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2. 合同签订生效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从支付第一期服务费时予以扣回预付款,如不足抵扣的,则在下期服务费中继续扣回。(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具体以视财政拨付情况为准)
3. 项目服务费按月进行支付,由招标人在次月10日前支付服务费(以每月考核标准计算每月承包费),最后一个月的费用在合同结束后10日内结清(遇节假日顺延)。
4. 每月由供应商按合同总额的月平均数向招标人结算,供应商须在下月10日前向招标人提供上月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和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以便招标人确认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已经兑现),招标人凭此进行支付。
5. 服务质量考核遵照《瑞安市环卫管理中心公厕化粪池市场化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执行,招标人对考核内容作出调整的,供应商要无条件予以接受并遵守;
6. 招标人每月作出的考核结果,汇总考核结算清单,并告知供应商。处罚金额按月直接在付款额中扣除。承包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将余款一次付清,并退还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