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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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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0150000113271 文档页数:56页 所需下载券:10
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

采购项目内容

一、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前期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项目需求一览表

范围

采购内容

数量

最高限价

完成期

项目 区范围

协助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揭阳空港经济区辖属7个镇(街道)及辖属84个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218个经济联合社组织开展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包括完成经采购人评估确定、符合股份(份额)制改革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化改革工作),提供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培训、成员确认、资产量化、制定章程、健全组织、发放权证和巩固完善共九个步骤的咨询服务。

一批

人民币

 

109.00万元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经组织登记赋码换证工作,2021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

 

(一) 项目概况:采购人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规定,为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揭阳空港经济区各镇(街道)及其辖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完成农村集体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为完成经采购人评估确定、符合股份(份额)制改革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化改革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成交供应商应基于前期业已经完成的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成果,为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揭阳空港经济区辖属7个镇(街道)84个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21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组织开展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培训、成员确认、资产量化、制定章程、健全组织、发放权证和巩固完善共九个步骤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估算表

镇(街道)

村(社)(个)

服务单价(元/经联社)

服务费(元)

备注

砲台镇

62

 

 

 

地都镇

24

 

 

登岗镇

64

 

 

渔湖镇

19

 

 

溪南街道

18

 

 

凤美街道

13

 

 

京冈街道

18

 

 

总计

218

 

 

 

 

(二)建设依据

1、揭阳空港经济区关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文件。

(1)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及拨付相关单位工作经费的请示”的文件。

(2)揭阳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第9期(2020年9月14日)第十一项“关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及拨付相关单位工作经费问题”的文件。

(三)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农业农村部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经组织登记赋码换证工作,2021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通过广东省、揭阳市验收(评估)

(四)政策法规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

2、政策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2)《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

(3)《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5)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6)农业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8)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农〔2018〕159号)。

(9)《中共揭阳市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8〕6号)。

(10)《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7〕46号)。

(11)《揭阳市农业局 中共揭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揭阳市教育局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揭阳市水务局 揭阳市林业局 揭阳市海洋与渔业局 揭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揭阳市2018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合资工作的通知》(揭市农〔2018〕40号)。

(12)《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揭市农函〔2018〕225号)。

(13)《转发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131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规)〔2019〕6号)。

(15)国家、广东省、揭阳市和揭阳空港经济区等其他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文件。

(五)服务要求:

1、成交单位需为本项目设立1名项目总负责人和专门咨询服务团队。

2、成交人须建立与采购人工作联系制度,认真履行责任,对服务项目期间若发现或出现问题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3、在签订本项目服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县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本项目的特点,提交《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实施方案》,在实施前报送采购人审核,经采购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期间采购人认为有需要修改或调整的,成交人应予以配合。

4、成交人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所有风险和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成交后除采购人另行规定外,不得外包、分包。

(六)服务内容:

成交人遵循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揭阳市农业农村局、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印发的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十步法”工作流程,基于业已完成并上报揭阳市、广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清产核资成果,为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揭阳空港经济区辖属7个镇(街道)及其84个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218个经济联合社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包括完成经采购人评估确定、符合股份(份额)制改革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化改革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开展下列工作。

1、协助成立机构。协助揭阳空港经济区、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经济联合社成立工作领导(实施)小组,形成相关文件,落实报批(报备)事项,整理收集相关成果资料。

2、制定方案。协助揭阳空港经济区、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经济联合社制定(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形成相关文件,落实报批(报备)事项,整理收集相关成果资料。

3、宣传培训。按阶段协助揭阳空港经济区、各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经济联合社多渠道、多媒体、多形式、多层级广泛宣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政策、举措和目的、意义;举办必要的专项(工作阶段)培训班、推进会,开展培训工作,收集整理相关培训资料。

4、协助整理完善清产核资档案资料。揭阳空港经济区各集体经济组织善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完成县级查验收,协助整理完善相关档案资料。

5、成员确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揭阳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揭市农函〔2018〕225号)要求,协助(完善)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镇(街道)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协助行政村、经济联合社讨论、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协助指导开展成员身份登记调查工作,依据规定开展成员确认办法和成员确认结果的三轮公示,协助指导召开好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办法及成员清册。

6、资产量化。针对开展股份(份额)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镇(街道)和辅导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制定资产量化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与资产量化结果一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确认。

(1)制定资产量化方案。一村(社)一策拟定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方案,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与量化结果一并进行公开公示,公示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确认。

(2)探索量化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推荐恰当的量化方式,坚持“农民主体、尊重民意”这一原则,凝聚符合本经济联合社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识,做好经营性资产量化工作。

(3)探索股权设置类型及量化规则

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的股权形式分成集体股和个人股两大类,其中个人股又分成基本股(包括年龄股、劳龄股、村龄股等)、现金股、职务股、保障股等等。

(4)辅导制定股权(份额)设置和管理办法、股权(份额)流转交易办法、编制股权(份额)设置明细表。

(5)指导公示。将资产量化方案、股权设置方案、资产量化(股权或份额设置)结果一并进行公示,收集相关公示资料。

(6)辅导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确认,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7、制定章程。协助镇(街道)辅导经济联合社制定章程。将章程、成员确认办法及成员清册、资产量化方案及量化结果一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同时选举成员代表。协助经济联合社确保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召开好成员大会,根据本地实际,精心做好会前一切准备,完成好成员大会的全部议程,协助收集整理成员大会的法定成果资料文件。

8、健全组织。辅导农村经济联合社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通过本次产权制度改革,辅导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按程序申请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核定和银行开户工作。

9、发放权证。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数据信息处理工作,将清产核资成果、成员确认清册、资产量化(股份设置、份额设置)结果集成。通过股份制改革设立的股份制经济联合社按照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统一设计、中标人印制的股权(份额)证打印(填写)权证(确股到人、确权到户);协助辅导集体经济组织签发,建立签发台账。

10、巩固完善。协助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专项回头看及查漏补缺工作,巩固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以行政村为单位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重要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协助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深化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权能,制定完善有关制度。

(七)工作进度及时间要求:

项目总体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经组织登记赋码换证工作,2021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制度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项目工作总结》及成果档案提交时间:2021年4月30日,

项目验收时间:2021年5月30日前或根据广东省、揭阳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时间。

(八)成果资料:

1、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项目服务实施方案。

2、揭阳空港经济区农业农村局、7个镇(街道)及辖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档案(包含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宣传培训、成员确认、资产量化、制定章程、健全组织、发放权证和巩固完善阶段,清产核资工作已完成县级验收)。

3、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项目工作总结。

4、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咨询服务项目验收(评估)报告。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响应供应商报价中必须包括项目全部内容的费用,费用不管是否在报价书中单列,均视为报价总价中已包括该费用。

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成果报批验收止

3、验收要求:以国家、省和市相关规范为标准,并通过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付款要求:

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分期付款,具体结算办法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财政资金支付乙方项目预付款30%。

(2)乙方完成本项目“成员确认”阶段工作,7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财政资金支付乙方项目款30%。

(3)乙方完成本项目“健全组织”阶段工作,7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财政资金支付乙方项目款20%。

(4)乙方完成全部阶段工作并提交工作总结、成果档案,项目通过市级或以上验收(评估),7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财政资金支付乙方项目款95%。

(5)余下全部尾款待验收合格届满一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申请财政资金付清。

5、其他要求(踏勘现场)

(1)响应供应商根据需要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自行踏勘,以便响应供应商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响应供应商自己承担。

(2)采购人向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响应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响应供应商及其人员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项目现场,但响应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响应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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