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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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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发布 55页 文档编号:202010300000117026 需下载券:10
扬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项目需求

一、采购内容

1、投保险种及保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因公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金、意外伤害伤残金、意外伤害身故金,保险金额分  别为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2、投保人数:参保人数因人员具有流动性,为可变数,采购时点参保人数为 3000 人。

合同执行期间确定的参保人数如不满 3000 人,则根据中标单价按实结算,人数增加在 5(% 含)以内时,采购人不追加保险费总额。

3、身份确认:由扬州市公安局及所属分局确认人员名单。

二、保险期限

1、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待保单出具时明确。

2、中标人履行合同期满时,经采购人组织评审,对中标人服务情况满意的,在预算落实的情况下,经双方商定同意,并报市财政局采购处备案,可续签 1 年合同,合同总金额不变。续签最多不超过 2 次,一年一签。

三、赔付范围及赔付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不包含猝死)。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在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因意外伤害致原有残疾部位以外的身体部位所致残疾,保险公司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详见附件)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   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给付残疾保险金。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  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中超出 100 元以上本部分的费用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警务辅助人员(职工)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  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公司对于每次事故中超出 100 元以上本部分的费用按 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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