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的谈判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澄清、修改、补充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请供应商自行从网上下载,供应商应当及时查看有无相关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2)在工程项目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最后报价与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或项目概算相比降幅过小,或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谈判小组可以否决其报价。
(3)外地建安企业谈判并成交后必须在项目所在地交纳相关税费。
(4)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5)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费用管理上,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文规定。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已按《关于关于贯彻执行2018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号)的规定计取,供应商报价中已包含谈判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供应商成交后办理相关专户设立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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