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20-2022年度长沙市公安局零星维修定点项目
二、项目预算:
根据维修实际执行情况,市公安局机关一院、机关二院等院落预算为380万元/年:
项目名称 |
年度预算 |
2020-2022年度长沙市公安局零星维修定点项目 |
380万元 |
经费在市局本级列支且单个项目金额在100万(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服务项目。
三、采购年限:
项目的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考核合格后续签下一年合同,不合格不再续签合同,重新组织招标。
四、服务范围及结算方式:
工程结算按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厅颁发的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其统一解释等;湖南省建设厅颁发的2005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和湘建价〔2018〕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的通知;湘建价[2019]4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价格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9]6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湘建价[2019]130号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等相关文件进行按实结算,执行投标优惠率,最终结算金额以市局督察支队审计结论为准。
如合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定额标准、人工工资或取费文件颁布,则采购人同意按新的定额标准、人工工资或取费文件等与投标单位进行结算(新规定颁布实施前完工的按原标准进行结算)。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1、本项目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2、本项目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服务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5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2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七、服务质量
1、工程任务的工期要求
以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招标人)于发包时确定的工期为准。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工期按质、按量、按时独立完成,并在通过验收后向招标人办理移交手续。
2、工程质量要求
中标单位承包工程施工任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并保证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中标单位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或返工措施,直到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止,补救或返工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3、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
3.1中标单位所承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一般情况下为 1年,如遇特殊工程项目,则以招标人发包时的规定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2年;
3.2中标单位所承包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的最低期限执行;有关材料、设备的生产商承诺的质量保修期限高于国家规定的,按其承诺执行;国家规定没有明确的,按招标人于发包时的规定执行。
3.3免费保修期限内因中标单位施工工程质量问题而维修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且中标单位需提供免费维修。
3.4响应修复最低时间应满足: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必须动工维修。确有无法按以上时限要求完成的维护工作,与招标人协商后,需在协商要求的时限内完成。
4、有关工程任务的施工管理要求
4.1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施工任务时,对工程所投入的材料及设备均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有质量等级分类的,应采用最高质量等级或招标人认可的质量等级的产品),并在提供样品经招标人认可封板后才可实施材料采购,采购到货后须经招标人初验核查满意并确认后方可投入施工。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无条件进行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4.2中标单位在对承包工程组织施工时,需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对施工场地的统筹安排,并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工作,避免损坏邻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因保护不当或施工原因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招标人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向中标单位追偿。
4.3中标单位在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招标人之前,中标单位须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保护、保管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中标单位须负责予以修复和补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因此造成的公共危险须由中标单位负责。
4.4中标单位在承包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按相关管理规定选派项目负责人,并根据工程需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该项目负责人须持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该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工地督促施工,并保证相关施工人员和设备数量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若招标人认为中标单位投入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有待加强及改善时,中标单位应无条件响应,不得借故拒绝或以此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索赔。若经招标人检查,中标单位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的,视作中标单位违约,扣罚违约金 5000元/次。同时,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均需向招标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便查验。
4.5中标单位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且理由充分,在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资格、技术及能力等各方面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4.6中标单位须负责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完善,并须向招标人移交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资料。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
5、其他管理要求
5.1投标单位中标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5.2中标单位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工程承包任务通知后,中标单位须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招标人发包时约定的工期、质量按时完工交付。如发生非招标人原因导致的误期,则招标人将按每天 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罚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单个项目结算价的50%。
5.3中标单位于服务期间,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工程施工承包通知时,应在 24小时内响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程施工任务,并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标准,并组织竣工验收。
八、奖罚管理
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为根本违约,招标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取消其资格。招标人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并可能取消该中标单位一年内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进一步处罚。
1、中标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或暂停其工程施工资质、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等处罚的;
2、中标单位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的;
3、中标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施工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4、中标单位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中标单位所承包工程的初次验收质量不合格累计达 2次(不含),或者初次验收不合格且拒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返工,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中标单位不能按招标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工程承包任务达 2次的(因招标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
7、中标单位工作态度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被招标人提出书面整改(或警告)通知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达 2次(不含)以上的;
8、中标单位无故推托或拒绝接受工程承包任务或再次申请放弃工程承包任务的;
9、中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招标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10、中标单位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计价标准,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11、中标单位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12、中标单位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13、中标单位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14、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任务分配累计达 2次(不含)的;
15、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非法获取与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16、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方或监理方串通,非法影响工程质量、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17、中标单位违反省、市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18、招标人就单个工程对该中标单位的服务进行单次评价,包括工作效率、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等(详见:评价表),评价将记录入册,并将评价表作为结算时的付款依据。考核评价以100分为满分,评价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当中标单位的考评结论一年内累计2次(不含)为不合格时,招标人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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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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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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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项内容 |
满分 |
评价标准 |
考核得分 |
一 |
机构人员、设备的配备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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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到位情况 |
10 |
提供与投标文件一致的且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和现场施工管理员,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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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作业人员充足,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配备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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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械到位情况 |
5 |
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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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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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工程质量 |
20 |
能够按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各部位质量等级合格;原材料有出厂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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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进度 |
20 |
工程能够按招标人要求在限定工期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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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情况 |
10 |
没有出现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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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急处理能力 |
10 |
施工中有良好的应急预案,能高质高效处理例行、随时、紧急发生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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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协调配合与服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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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
5 |
能够认真及时地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资料数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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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完工移交 |
5 |
能够认真主动地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完工移交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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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配合情况 |
5 |
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招标人、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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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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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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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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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部门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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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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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1.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
1.2、付款方式:项目不提供预付款,采取单项结算、合并支付的方式执行,单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经市公安局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实际结算价的97%,一个季度为一个支付周期,余款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2、投标人在投标前,可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投标人中标后如需更换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需经过采购人同意,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对于上述项目标准和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逐一响应,或作出说明。